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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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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协议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界限  时间: -07-06 14:45:00  作者: 何治安  新闻起源: 正义网   一、 协议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组成特征   (一)协议诈骗罪组成特征   刑法第224条要求, 协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在签署、 推行协议过程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行为。由此可知, 协议诈骗罪关键特征是: 1.主观方面为有意, 且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这种有意能够产生于签署协议之时, 也能够产生于推行协议过程中。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署或履协议过程中, 虚构事实, 隐瞒真像,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3、 协议诈骗罪侵害客体为复杂客体, 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又侵犯了她人财产全部权。4、 犯罪主体既能够是自然人, 也能够是单位。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事实, 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 隐瞒真像是指行为人有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事实, 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数额较大”起点是: 个人犯罪为五千至两万元, 单位犯罪为五万至二十元。   (二)民事欺诈行为组成特征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经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 诱使对方当事人做犯错误意思表示, 侵害对方当事人正当财产全部权、 人身权利或其她权利, 从而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有以下组成特征: 1.行为人有侵害她人正当权益有意, 包含直有意和间接有意, 过失或过失则不组成诈欺。2.行为人不仅有虚假陈说或者隐瞒事实施为, 而且有骗取或侵害她人权益作为或不作为。3.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 即造成她人实际损失。4.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即被诈欺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诈欺人诈欺行为引发, 而不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二、 协议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主观方面   (一)有意内容比较   在协议诈骗罪中, 行为人主观上含有利用签署协议达成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 这是区分协议诈骗罪与非罪界限之一。这里非法占有, 是指以欺骗手段将她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 并以全部些人身份给予保留、 使用、 收益或处分。在协议诈骗罪中, 行为人诈骗图谋是利用协议得以实现。对于协议诈骗罪行为人而言, 签署协议着眼点不在协议本身推行, 而在对协议标物或定金不法占有。所以, 协议诈骗罪犯罪有意内容必需是“非法占有她人财物”。假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含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 那么即使其签署、 推行协议行为客观上含有诈欺内容, 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 也不应以协议诈骗罪论, 只能负担对应民事法律责任。   在民事欺诈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意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法律行为, 即发生、 变更和消亡一定民事法律关系, 然后经过双方推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非法利益, 其实质是谋利。所以, 在欺诈协议中, 欺诈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 也无不推行协议有意, 其目是采取欺诈手段与她人签署协议, 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从推行协议中牟取高于协议义务利益。当然, 侵权法上欺诈, 目不仅仅限于谋取不法财产利益。在中国, 侵权法上欺诈行为往往仅指财产欺诈, 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侵权法上欺诈不仅包含侵害她人财产权, 而且包含侵害她人生命、 身体、 健康、 自由等人身权利和其她权利。深入讲, 即使是在欺诈侵害她人财产权行为中, 欺诈人欺诈有意也不限于意图非法占有相对人财物, 亦有可能仅仅是要使相对人财产受损。   可见, 怎样区分民事欺诈与协议诈骗, 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   (二)有意形式比较   民事欺诈有意, 是指行为人含有有意欺骗她人意思,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 而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个心理状态。民事欺诈有意, 既能够是直接有意, 也能够是间接有意。而协议诈骗罪主观有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有意, 不包含间接有意。因为协议诈骗罪作为目型犯罪, 行为人含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 为实现此目, 她对损害她人财产全部权这一犯罪结果肯定持主动追求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肯定造成对方当事人财物上损失, 而仍然期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其心理态度一直是一个直接有意, 而不可能对诈骗结果持放任态度。对危害结果出现持无所谓态度, 这显然不符合目型犯罪主观心理特征。   所以, 协议诈骗罪这种目型犯罪行为人因其含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 主观心理为直接有意, 其欺骗行为对应地采取主动作为方法进行, 不管是虚构事实, 还是隐瞒真像, 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法, 其主观有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有意形式 。   三、 协议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客观方面   (一) 行为方法比较   协议诈骗罪行为人目在于无偿取得她人财物, 根本不含有推行协议诚意, 所以其“虚构事实、 隐瞒真象”内容通常是:   1.虚构协议主体, 即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她人名义签署协议行为, 这是协议诈骗犯罪中最常见、 最常见诈骗手段。方法关键有以下情况: 一是盗用正当主体名义与她人签署协议。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主体与她人签署协议。三是利用已被撤销单位与她人签署协议.   2. 虚设担保。即以伪造、 变造、 作废票据或者其她虚假产权证实作担保行为。以伪造、 变造、 作废票据作担保, 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 变造、 作废票据(汇票、 本票、 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产权证实作担保, 是指行为人以虚假证实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含有全部权证实文件, 即以自己不享受全部权财产作抵押物。   3、 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推行能力, 以先推行小额协议或者部分推行协议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推行协议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 行为人本身并无推行协议能力或诚意, 却与她人签署协议, 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许货物, 制造准备履约假象, 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 就采取推、 拖、 躲、 赖等手段不推行协议其它义务。   4、 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 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行为人经过协议取得对方货款、 预付款后直接逃匿, 或者取得对方货物后立刻低价倾销, 将赃款占为己有, 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犯罪有意, 其犯罪性质轻易认定。   5、 其她方法。(1)虚构协议标。(2)利用协议制裁条款骗取定金、 违约金。(3)取得财物后大肆浪费。(4) 拆东墙补西墙。可见, 伴随经济交易形式多样化、 现代化, 会不停出现新协议诈骗手段。   在民事欺诈中, 行为人“虚构事实”通常表现为夸大自己履约能力, 夸大协议标数量、 质量等; “隐瞒真象”则多表现为不通知协议标物之内在瑕疵, 不申明自己推行协议能力之缺点等。可见, 即使在协议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中行为人所签署协议都是欺诈性协议, 不过协议诈骗罪行为人含有没有偿占有她人财物有意, 所以通常都不会有推行协议行为, 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 往往也是以此诱骗对方当事人, 以图占有对方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同时, 通常还会负担协议约定义务, 且其不法利益取得, 多是经过推行一定协议义务而取得。所以, 考察行为人是否真实地推行了一定协议义务, 也能够作为区分协议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限界之一。   (二)行为人签署协议后态度   通常情况下, 行为人签署协议后, 都会为推行协议努力发明条件, 根据实际推行标准去推行协议; 在发生协议纠纷时, 也会想方设法采取补救方法或愿意负担违约责任, 这本身也是推行协议表现。所以, 一方当事人收取当事人财物后, 对财物使用、 处理情况, 以及不推行协议后对财物偿还情况, 也是区分协议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之一。   1、 假如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浪费, 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偿还她人债务、 携款逃匿等, 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有意, 其行为组成协议诈骗罪。   2、 假如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协议推行, 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推行协议全部义务, 通常应认定为民事诈欺, 不以协议诈骗论。   3、 假如行为人将取得财物用于自己其她正当经营活动, 当其有主动推行行为时, 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当其没有推行行为时, 应认定为协议诈骗; 不过, 行为人虽不推行协议, 却在协议使用期限内将对方财物给予退还, 仍应视为民事欺诈。   4、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 假如行为人不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而是百般推脱责任, 或者以“拆东墙补西墙”措施还债, 或者逃匿, 应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有意; 假如行为人采取了主动补救方法来降低对方损失, 或者表示愿意负担赔偿责任, 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有意。   四、 结论   总而言之, 要区分协议中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含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当然, 因为“目”属于人意识领域和主观心理活动, 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但同时, “目”作为行为人意欲实现某种结果心理态度, 往往对外转化为客观行为, 成为“可触摸”具体法律评价对象。作为有意识理性行为人, 其主观心理决定其行为, 其行为又能反应其主观心理状态。所以, 我们完全能够依据行为人客观行为特征, 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含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目, 并以此来认定其行为性质。  (作者单位: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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