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商品房买卖协议【篇一: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协议】 编号: gf-0171 商 - 0 - 房买卖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监制 品同 商品房买卖协议说明 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房屋。 为表现协议双方自愿标准,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减。协议签署生效后, 未被修改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协议文本中包含到选择、 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在签署协议前,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出示应该由出卖人提供相关证书、 证实文件。 本协议条款由中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2、解释。 - 1 - 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 )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_ 注册地址: 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 法定代表人: _联络电话: _ 邮政编码: _ 委托代理人: _ 地址: _ 邮政编码: _ 联络电话: _ 委托代理机构: _ 注册地址: 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 法定代表人: _ 联络电话: _ 邮政编码: _ 买受人: 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_ 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 地址: _ - 2 - 邮政编码:_ 联络电话: _ 【委托管理人】【 】姓名: _ 国籍: _ 地址: _ 邮政编码: _ 电话:
3、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 方法取得位于_ 编号为_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同意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意文件号】为 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 计划用途为_。土地 使用年限自_ 年 _ 月_ 日至 _ 年 _月_日。 出卖人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 定名】_。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号为_ , 施工许可证号为 _。 _ 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现房】【预
4、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同意机关为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 - 3 -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 协议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要求项目中: 第_ 【幢】【座】_ 【单元】【层】_号房。 该商品房用途为_, 属 _结构, 层高为_, 建筑层数地上_层, 地下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协议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_平方米,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相关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见附件二)。 _ 第四条 计价方
5、法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法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 )每平 - 4 -【篇二: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管理措施】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提升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 维护买卖双方正当权益, 完善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制度, 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等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推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
6、进行网上登记立案。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新民市、 辽中县、 康平县、 法库县负责当地域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 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项目立案手续: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 (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
7、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立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五)代理人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名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立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其她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项目登记立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 项目立案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立案手续后, 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署网上
8、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 应将开发企业、 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础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即时经过网上操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表, 包含总单元(套)数、 每单元(套)部位、 面积测绘结果、 不得出售房屋等内容; (三)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样式; (四)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其它应该公布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是指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示范文
9、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该根据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依据网上公布示范协议文本, 协商确定协议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经过网上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协议内容, 并由购房人设置密码, 用于查询立案登记、 变更和撤销买卖合相同; (三)双方当事人确定协议内容无误后(可经过预览或预打印方法查对), 正式提交立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打印已经立案商品房买卖协议, 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署名(盖章); (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即时完成网上传送商品房买卖协议文本核校, 经过网上操作系统给予协议唯一编号, 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
10、品房已经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协议办理网上登记立案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 凡不包含购房人、 标物坐落、 面积、 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 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凭密码直接在网上变更。当事人对所设置密码应妥善保管, 以确保网上变更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凡包含购房人、 标物坐落、 面积、 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要件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协议条款变更或协议撤销登记立案确定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经立案生效商品房买卖协议; (三)变更协议或撤销协议书面申请书及其它要求材料。 市房
11、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依据购房人提供密码, 经过网络系统立刻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协议变更情况或商品房买卖协议已经撤销。买卖协议撤销, 网络系统恢复可销售标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依据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出含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下列司法帮助事项: (一) 法院强制撤销协议; (二) 司法预查封; (三) 其她限制方法。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经过网络系统立刻在商品房楼盘表标注对应状态。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协议办理网上登记立案后, 房屋估计面积发生变更, 以买卖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时约定房屋面积为准, 不得调整和变更; 购房人办理房屋
12、权属登记时, 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真实性、 正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前, 要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证书、 证实文件, 充足说明出售房产情况及通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程序、 要求和注意事项, 使购房人对所购房产情况及网上立案工作有充足了解。第十六条 未经项目登记立案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协议登记立案, 应该持商品房买卖协议、 立案证实各2份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登记立案手续, 加盖协议立案审核印鉴。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6月20日起施行。相关印发沈阳市商品房
13、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管理措施通知(沈房发11号)即行废止。【篇三: 沈阳验房网-商品房屋买卖协议42问】 1、 问: 何谓“交房时间”? 答: 所谓“交房时间”, 是指出卖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使房屋达成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 并根据协议约定方法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时限内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过程。 2、 问: 交房过程中出卖人关键义务有哪些? 答: 交房过程中出卖人关键义务有: (1)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使房屋达成协议约定使用条件; (2)房屋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应该立刻约定方法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在交接时出示相关房屋达成交付使用条件证实文件, 并不得以任
14、何非协议约定条件阻碍交房。 3、 问: 交房过程中买受人关键义务有哪些? 答: 交房过程中买受人关键义务是根据出卖人通知要求时间、 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 问: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房屋权属证实办理完成前, 房屋如发生毁损、 灭失风险由谁负担? 答: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要求: “对房屋转移占有, 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负担, 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 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交付使
15、用之日起由买受人负担,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5、 问: 解释第11条中所说“正当理由”关键是指那些理由? 答: 这里所说“正当理由”关键是指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理由。其她原因, 如疾病、 外出等, 因为买受人能够委托她人办理交房手续, 所以, 不组成“正当理由”。 6、 问: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成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 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假如房屋达成交付条件时间超出了协议约定时间, 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负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答: 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该有权察看房屋达成协议约定交付条件相关证实文件, 所以, 不管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
16、些证实文件, 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成协议约定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 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实际行为变更了协议相关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约定, 那么, 假如房屋达成交付条件时间超出了协议约定时间, 买受人不能再依据协议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7、 商品房买卖协议逾期推行违约金怎样确定? 答: 通常标准: 按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 协议没有约定, 按逾期推行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8、 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协议无效违约金怎样确定? 答: 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外, 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违约金要求, 即只要买受人要求违约金没有超出
17、100%, 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 9、 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 应该怎样处理? 答: 通常标准: 按协议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听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具体数额, 则违约金按是否超出损失30%为限来进行合适调整。 10、 问: 根据法律要求, 交付完工验收建筑工程, 必需符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并含有国家要求完工条件有哪些? 答: 关键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协议中要求各项工作内容, 达成国家要求完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标准, 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协议约定内容; 有完整
18、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 设备、 购配件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汇报; (5)有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11、 问: 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要求: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 必需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请问, 国家要求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有多久?若对此产生纠纷, 应怎样认定? 答: 相关“合理使用寿命”问题, 现在国家还未有统一要求,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通常认为按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确定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
19、 一级1以上, 适适用于关键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 总高度超出24米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为501, 适适用于通常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 适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为以下, 适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点, 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发争议, 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已经有确定年限, 以该年限为准; 无确定年限, 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定部门确定, 并按此确定年限为准。 12、 问: 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 买受人可采取救助方法有哪些? 答: 买受人采取补救方法有: (1)实际推行。买受人所购置房屋假如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
20、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假如经过加固等能够修复, 且确保建筑物安全, 买受人能够请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要求及协议约定内容推行义务。实际推行是中国协议推行一项基础标准, 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能够采取一项关键补救方法。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推行及其继续推行合理性, 假如违约方确无力继续推行或继续推行将会付出更大代价等, 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方法。 (2)解除协议。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 难以经过修复措施处理, 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是一个较严厉方法, 通常严禁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情况下任意解除协议。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房屋不合格, 买受人不管是请求
21、实际推行还是解除协议, 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13、 问: 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 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方法给予补救, 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协议法第122条明确要求: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负担违约责任或依据其她法律要求负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协议关系, 也应按侵权责任给予处理, 因为协议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关系
22、 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则按协议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情况下, 若当事人事先在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仅负担协议责任, 标准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不能免去其应负担有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 受害人享受两种权利。 14、 问: 对于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在请求解除协议和赔偿损失时, 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关键来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比较显著或者已知质量瑕疵处理上, 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 通常对其质量会进行必需检验, 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 对于通常验收能够发觉显而易见瑕疵, 买受人应在接收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 买受人发觉显著房屋质量瑕疵, 若无其她尤其要求, 出卖人可不负责任, 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确通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