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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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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制度中情事变更标准与不可抗力适用 摘要: 在协议制度中, 情事变更标准与不可抗力现有联络也有区分, 本文关键分析情事变更标准与不可抗力涵义和它们之间联络和区分, 并以例子分析它们之间适用。 关键词: 协议;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一、 情事变更标准与不可抗力涵义 (一)情事变更标准涵义 情事变更标准是指: 在协议成立后至其被推行完成前这段时间内,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所以发生情事变更, 致使继续维持该协议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则许可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至于何谓“情事”, 通常了解为签订协议时特定环境。 情事变更标准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含以下几项: 须有情事之变更; 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 债务关系消亡以前发生; 情事之变更, 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 而且含有不能预料之性质; 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情事变更造成推行协议将会显失公平。 (二)不可抗力涵义 《协议法》将不可抗力要求为行使协议解除权法定事由,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 协议双方都有权主张解除协议, 而不用负担违约责任。那么, 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把不可抗力要求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要求,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责任”。 二、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联络及区分 (一)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联络 现在, 中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协议法》, 只有不可抗力相关要求, 而无情事变更直接要求。协议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前, 中国协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情事变更标准做出明确要求。协议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要求: “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 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改变, 继续推行协议对于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协议目,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公平标准, 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有很多相同之处: 一是均含有不可预见性、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二者都发生在协议成立以后、 推行完成之前; 二是二者存在一定交叉, 关键表现在不可抗力事件既是引发不可抗力事由又是情势变更事由; 三是所引发法律后果基础相同, 都是变更或解除协议; 都含有免责性; 四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都由遭受不利益且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一方负担。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分 作为协议法上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它包含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分以下: 一是客观情况不一样。前者通常是由社会经济情事改变引发, 后者是起因于重大自然灾难和重大社会事件。双方区分在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而情事变更是指客观情事发生了异常改变, 致使推行协议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 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 若继续推行协议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 显失公平, 所以法律许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并可减轻或免责。 二是推行后果不一样。前者发生后, 协议通常仍能推行, 只是推行后会造成显著不公平后果; 后者发生后, 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推行。情事变更不要求协议不能推行, 而是难以推行, 假如推行将付出高昂代价, 致使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显失公平。而不可抗力肯定引发协议不予推行。 三是影响范围不一样。前者仅适适用于契约关系; 后者既可适适用于契约关系, 又可适适用于侵权关系。情事变更标准关键是协议推行标准, 是公平合理、 等价有偿、 老实信用标准具体利用和引伸。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它既适适用于协议责任, 又可适用侵权责任, 出现不可抗力后, 当事人能够免去责任, 也可造成协议变更和解除。 四是路径不一样。不可抗力属免责事由, 一旦出现, 当事人只要推行了法律要求义务, 就能够免去责任。而情事变更发生后, 必需先有当事人自行主张, 并举出确切证据, 证实自己在推行协议中无过失, 无法预见和避免事由, 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判是否适用情事变更。 总而言之, 适用不可抗力范围在中国现行法律已经有明确要求, 有法可依, 能够把握; 因为情事变更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且无法可依。 三、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适用分析 中国协议法相关情势变更问题关键是针对不可抗力而言。对此,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包含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标准之间差异, 也就是说在适用情事变更场所不一定会出现推行不能情况, 而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时通常都会出现推行不能情况, 另外适用情事变更标准必需经过法院。 如甲在1月承租某临街铺面经营快餐店, 每个月交费5千元, 租期3年。但自9月以来, 该快餐店受道路改建影响, 人流降低, 几乎无人光顾。甲认为道路改建是不可抗拒事件, 要求发包方修改协议。若依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协议, 则协议目不能实现证实存在困难, 而且, 甲不期望解除协议。若依情事变更标准, 变更协议, 降低租金, 处理措施相对合理。原承包协议所约定租金应该是协议当事人依据市场通常情况做出判定。而道路改建造成客人数量急剧降低并造成营业额剧减, 应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情事变更, 协议客观基础已经发生了改变。假如甲仍然需要根据原承包协议约定每个月交纳5千元租金, 显然会存在着巨大困难且显失公平。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情事变更标准。 参考文件: [1]孙鹏.协议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2]崔建远.协议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3]王利明.崔建远.协议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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