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遵照公平和诚信标准, 甲乙双方就 工程相关事宜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条款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3.1
1.3.2废气处理设备非标件制作安装。
1.3.3治理设备安装、 调试。
1.3.4详见双方责任清单。
第二条 工程价款和付款方法
2.1 工程价款: 总价计人民币 。
2.2 付款方法:
2.2.1 签署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 甲方预付总金额30% 作为预付款, 乙方开始备料生产;
2.2.2乙方设备到场后, 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总金额35% ;
2.2.3乙方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过荆门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或者环境保护局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 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总金额30% 作为设备完工款;
2.2.4总金额5% 留做质保金, 验收完成满一年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2.3 发票开具: 乙方对设备部分开具16%增值税发票, 安装部分开具10%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 工程工期
3.1项目总工期为60天, 自协议签署后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3.2进场施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做好进场准备工作, 以甲方开工书面通知要求时间开始施工安装。
3.3 甲方确保立刻提供施工场地, 并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可能影响工程工期问题。
3.4 因为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 天气原因以及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计入项目总工期, 工期顺延。
3.5 工程开工后, 乙方要与甲方亲密配合, 尽可能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要服从甲方统一协调安排。
3.6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完工交付, 因乙方本身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设备, 造成环境保护部门处罚, 乙方应负责与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产生处罚由乙方负担, 并按设备总价3‰/天及以上进行处罚。
3.7乙方设备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未支付乙方完工款, 甲方则按协议工程项目总价3‰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供货
4.1供货范围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设备材料、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和技术文件。
4.2乙方所供货物名称、 型号、 数量须与甲方需求一致。
4.3乙方必需事先向甲方提交必需产品证书, 经甲方确定后, 方可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
4.4甲方有权从乙方选购备件, 但并不能免去乙方在协议质量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4.5协议条款要求质量确保期届满并在货物寿命期内, 乙方应确保按甲方要求随时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所需备用件、 更换件或替换件等备品备件。
4.6乙方须向甲方包含每一套设备对应文件, 比如: 产品目录、 图纸、 软件、 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 维修手册和/或服务指南以及全部技术文件电子文件。
第五条 包装
5.1乙方负责货物运至协议要求最终目地应采取防潮、 防晒、 防锈、 防腐蚀、 防震及预防其它损坏必需保护方法, 并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数次转运和装卸, 暴露于恶劣气候和降雨环境, 以及露天存放。乙方应负担因为其包装或其防护方法不妥而引发货物锈蚀、 损坏和丢失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5.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具体装箱单和合格证书。
5.3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和技术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 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
5.4装运标识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油漆和显著汉字字样做出以下标识:
1) 收货人:
2) 协议号:
3) 发货标识:
4) 目地:
5) 货物名称、 品目号和箱号:
6) 件数和包装号: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宽×高, 以厘米或cm计) :
5.5乙方对包装箱内每个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 注明协议号、 主机名称、 本部件名称、 零件号。
第六条 运输
6.1卸货地点:
6.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 乙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现场全过程中全部事项, 包含但不限于中转、 存放、 装卸、 保管, 并负担全部责任。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协议价格中。
6.3甲方有权依据工程整体进度, 在协议要求现场交付时间之前十四(14)天向乙方下达《延迟交付通知》, 乙方应依据《延迟交付通知》要求调整项目进度时间表。该调整不组成对协议其她内容变更。
6.4装运通知
6.4.1乙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五(5)天内以书面方法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箱数、 总毛重、 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甲方。
6.4.2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总毛重、 体积(用m3表示)、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第七条 工程质量
7.1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前期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7.2 乙方必需建立严格质量确保体系, 施工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工作。
7.3 乙方施工工程应随时接收甲方及监理人员进行检验检验, 并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必需以质量为中心, 施工材料根据设计图纸备购, 达不到质量标准材料不准进场。
第八条 施工管理
8.1 协议签定后, 乙方应将工程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
8.2 乙方按相关要求和要求向甲方提交多种统计报表。
8.3 当甲方认为工程进展情况与工程计划不一致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 立刻采取必需方法, 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实现。
8.4 乙方施工场地应做到整齐有序, 文明施工, 工程完工后场地要立刻清理, 做到工完场清。
8.5 乙方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施工过程中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害、 机械设备损坏及材料损失, 对应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不给予经济赔偿。
8.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必需严格遵守当地相关部门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8.7乙方生产性临建场地由甲方统筹安排后确定, 施工人员生活由乙方在场外自行处理, 乙方施工用水、 用电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8.8 在安装期间, 如甲方要求对乙方步骤工艺作出修改, 应以书面方法向乙方提出并加盖甲方公章, 不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对乙方步骤做出修改, 须经双方协商对工期作合适延长以及对修改部分费用作合适增减,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字或盖章确定
第九条 试验、 测试、 调试及验收
9.1货物在现场进行试验、 测试和调试均由乙方负担, 并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 全部结果和汇报乙方出具, 并提交给甲方。
9.2工程试验、 测试和调试过程中, 若发觉乙方所供设备有缺点, 乙方必需在二十四(24)小时内到提出处理方案。
9.3乙方所提供设备须与19号楼工况试运行, 以检验卖方所供货物和安装是否满足协议技术规格书要求要求, 试运行期限由甲乙双方约定。
9.4工程试运行合格后, 甲方组织验收, 乙方参与验收,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并取得含有法律效力检测汇报后, 视为验收经过。
9.5乙方确保该设备废气净化效果, 对19号楼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后排放, 各项污染物达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
第十条 完工交付
10.1 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后,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正式交付, 并向甲方提供对应设备说明书、 操作手册等材料。
10.2 乙方向甲方进行正式交付时, 甲乙双方应做好对应设备数量清点、 质量外观检验、 调试运行统计, 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办理交付手续。
10.3 工程完工正式交付后, 乙方根据培训计划, 向甲方操作人员提供必需操作培训。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
11.1工程正式交付后, 乙方负责为期壹年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内, 除设备使用方操作不妥及不可抗自然原因引发设备损害外, 均由乙方无偿保修。经过以下方法:
11.1.1电话咨询: 乙方在质量保质期内经过电话提供技术援助。
11.1.2现场响应:
1)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 经过电话咨询不能处理, 应在8小时内抵达现场进行处理, 确保工程正常工作。
2)无法在48小时内处理, 将在一周内提供备用产品。若故障在一周内未得四处理, 乙方又不能提供备用产品,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她单位处理故障, 发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而且按按协议工程项目期数总价3‰天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1.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确保做到8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
11.3对于包含安全质量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 做到立刻汇报, 立刻采取防范方法。
11.4质保期中, 因设备使用方操作不妥及不可抗自然原因引发设备损害, 乙方按成本价进行有偿维修。
11.5质保期过后, 乙方提供无偿电话咨询服务, 无偿为甲方提供设备维保服务, 设备维修产生费用(包含配件费、 差旅费)由甲方负担。
11.6如甲方有产品升级、 更新、 换代等需求时, 乙方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对应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任何一方违约, 均需负担对方所以造成实际损失。
12.3 本协议实施中若发生争议, 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标准提请武汉市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如仲裁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12.5 本协议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二份。
12.6 本协议包含甲方再次更换活性炭单价不得超出首次填装单价。
12.7 乙方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提供施工图纸, 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将施工图纸补充入协议, 作为最终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委托收款银行帐户
对公帐户:
全 称:
开户行:
帐 号:
(协议正文结束, 设备清单、 工程节点见附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手机: 手机: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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