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产买卖协议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买卖双方在平等、 自愿、 公平、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本协议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房产权证号: ,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等在签署本协议前, 已经双方现场确定, 均无异议。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实状况】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 卖方对该房地产享受完全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实状况】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实状况为第 项:
1、 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 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 卖方须于本协议签署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置权书面文件及租赁协议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 基于确保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 应享受完全处分权, 卖方确保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30 日内迁出, 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
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 【税费负担】
双方约定, 由买方负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要求应缴纳一切可能产生税、 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 造成交易不能继续进行, 买方不得所以解除协议, 本协议应继续推行, 但违约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法】
买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 【买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 五支付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第十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该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 并推行下列手续:
1、 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 统计水、 电、 气表读数, 并办理交接手续;
2、 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一条 【延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卖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 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 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第十二条 【附随债务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 应将附随水费、 电费、 煤气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 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 单据交买方确定, 不然买方有权从交房确保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署本协议 7 日内, 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卖方应根据行政机关登记手续要求主动帮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 7 日内, 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手续。
第十四条 【其她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致协议目不能实现, 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10% 违约金。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本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责任,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根据约定推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应该立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实。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与其她文件冲突处理】
买卖双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承诺及协议, 如有与本协议不相符, 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共有附件 份。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处理】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 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依据中国法律, 采取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协议数量及持有】
本协议一式 3份, 卖方 1 份, 买方 1 份, 其她交相关部门,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刻生效。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双方其她约定:
一、 相关水、 电、 天然气交接
1、 交付方方只对以下统计之前水、 电、 气使用额度负担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定水电气分户表统计,水表交接读数统计截止于__________(吨), 大写: ________________(吨);电表交接读数统计截止于__________(度), 大写: ________________(度); 天然气表交接读数统计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 大写: ________________(立方)。
2、 接收方对交接统计以后产生水电气使用费用负担负责, 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对增加水电气使用负责。
交付方: 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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