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
出卖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济宁新中德置业有限企业
联络电话:
买受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住址:
为了保护车位使用权交易双方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 》项目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 经过平等协商, 签署本认购协议书:
第一条 停车位基础情况
本协议项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停车位)位于 为甲方开发建设 ()项目内。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将 个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停车位(中德广场或中德公园城)。乙方自愿购置该项目地下车位使用权 个, 车位号:
(区、 号), 车位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期限为准。乙方对停车位位置、 朝向、 面积、 产权情况等已充足考虑并全方面知悉, 同时认可该车位现实状况, 并无异议。
第二条 该停车位价款
停车位按套个计算, 该套每个停车位总价款为: 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因停车位而产生税费,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各自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乙方付款方法为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地下车位价款即小写 元整(人民币),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乙方1、 乙方以银行汇款方法支付车位价款费用, 应汇入以下甲方指定账号:
账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因该地下车位以“个”为单位销售使用权, 故此不适用面积差异处理方法, 乙方对此无异议。
2、 一次性付款乙方须在签署本协议当日付清车位款。
3、 如需按揭支付, 则乙方须在本协议签署当日, 支付给甲方协议额10%, 即人民币 元整(¥ 元整); 剩下协议额90%, 须在本协议签署起七天内, 即 年 月 日前, 一次性付清所认购停车位剩下车位款。
第五条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地下车位交付事宜:
1、 交付条件: 甲方交付地下车位应经过建筑工程完工立案, 甲方交付地下车位经过建筑工程完工立案后, 乙方不得以其她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地下车位交接手续。
2、 交付时间: 前办理车位交接手续, 具体车位交付事宜应以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书》内容为准, 乙方应根据通知书所要求期限和地点与甲方或经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车位交付手续; 如因乙方本身原因未能在通知书要求期限和地点办理完成车位交付手续, 则自甲方通知书要求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为车位交付日, 并视为该车位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条件, 且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车位风险自此由乙方负担, 乙方也即自此开始支付物业管理费、 停车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并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甲方可据实给予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 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30日内通知乙方;
2) 因甲方无法预见和控制客观原因(包含但不限于交通管制、 市政停水、 市政停电、 政府指令暂停施工、 市政计划发生改变、 恶性传染病等)造成工期延误;
3、 自车位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 与该车位相关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乙方;
4、 乙方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办理车位交付手续时, 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推行车位交付手续, 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含有代理法定要件外, 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 并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乙方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车位交付日届满前, 携带各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甲方处, 向甲方当面办理车位交付授权委托书;
3) 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
5、 因为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成协议立案、 乙方未付清全款、 相关税费及协议约定违约金等, 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地下车位, 并不负担由此产生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同时, 延期交付车位期间地下车位风险由乙方负担, 乙方并需支付延期交付车位期间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乙方按本协议付清全部款项, 且接到甲方通知交付时间后, 办理车位交付手续。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甲方可据实给予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
2、 计划、 设计变更;
3、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之原因等。
第五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车位交付前, 乙方不得对购置车位进行销售、 转让, 不得私自出租、 分租、 抵押、 投资或采取其她任何侵犯购置车位全部权行为。
2、 甲方在车位交付前,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该车位含有全部权和处分权, 如乙方出现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 乙方应向法院、 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该车位不含有全部权, 亦不得以该车位充做诉讼确保金或抵押债务, 同时必需立刻汇报甲方, 不然, 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 甲方不得再次出售该车位, 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 乙方应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使用地下停车位。包含但不限于: 车位管理费等
第六条 交接
1、 该套停车位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甲方应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应该签署停车位交接单。
2、 该套停车位按套计价, 交付时以图纸施工后实际现实状况为准, 不作任何面积补差及赔偿。
3、 因为乙方原因, 未能按期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 乙方应该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若乙方未能如约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自通知发出后第十日起视为乙方对该停车位已接管和使用, 甲方不负担延期交付责任。从即日起产生一切费用及因非属甲方原因致该停车位毁损、 灭失所产生法律后果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本停车位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 乙方应向甲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缴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最终收费以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为依据。
1、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停车位由甲方委托
进行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 在签署《停车位使用权认购协议书》本协议同时, 停车位乙方应与其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2、 乙方承诺自觉遵守甲方前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相关园区物业服务与管理要求。
3、 本协议项下停车位存续期内, 管理费用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调整价格, 按调整后价格实施。
4、 乙方无故拒绝签署上述协议或拒绝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以及停车服务费等, 则甲方有权拒绝将地下车位交付给乙方; 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地下车位, 乙方无权再就地下车位交付问题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八条 其它约定
如乙方购置地下车位因公用设施、 计划、 设计、 图纸变更、 消防栓、 设备房或者其她原因造成无法交付使用, 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本企业将全额无息退还购置款项。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期限将该地下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天宽展期;
1、 逾期不超出90日, 自本协议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 逾期超出360以后,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 甲方应该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抵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价款。乙方要求继续推行,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第八十条 乙方确定本《停车位使用权认购协议书》约定通讯地址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送达地址。乙方不填写地址, 相关书面通知以乙方所提供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乙方提供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有误, 由此引发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如乙方通讯地址变更, 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 甲方根据上述地址发出通知, 即视为已送达乙方。由此而致相关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乙方拥有其购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使用年限与购置房屋使用年限相同。如未购置房屋, 则该停车位使用权年限为自停车位交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乙方所购上述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 不得另作她用, 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性质、 外观、 结构和各类设施, 不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负担协议金额15%作为违约金。。若因更改而产生损坏或事故, 乙方除应负担车位恢复原状费用外, 还应赔偿造成她人损失并负担后果。
第十一二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依法向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三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 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注明部分仍实施原协议。
第十四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执叁份, 乙方执壹份,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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