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户外广告公布协议
广 告 名 称: 【 】
委 托 方: 【 】
受 托 方: 【 】
签 订 日 期: 【 】
目 录
一、 广告内容、 位置、 规格及期限等 2
二、 广告费用及付款方法 3
三、 双方权利义务 4
四、 广告公布监督 5
五、 知识产权 6
六、 保密 6
七、 协议变更和终止 8
八、 违约责任 9
九、 不可抗力 10
十、 通知及送达 11
十一、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13
十二、 其她要求 13
委托方: 【浙江移动长兴分企业】(以下简称为“甲方”)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受托方: 【 】企业(以下简称为“乙方”)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企业, 现因为经营需要, 拟委托有实力机构公布相关广告;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企业, 含有广告业从业资质, 愿意并有能力接收甲方委托根据甲方要求公布相关广告;
3、 甲、 乙双方已经就上述相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 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 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 《中国协议法》和《中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共同签订本协议信守实施。
一、 广告内容、 位置、 规格及期限等
1.1 广告名称: 【 】。
1.2 广告公布具体位置: 【见附页】。
1.3 广告内容: 【见附页】。
1.4 广告公布规格: 【见附页】。
1.5 广告数量: 【见附页】。
1.6 公布期限: 【见附页】。
1.7 照明时间: 乙方确保广告牌亮灯时间天天最少为【】小时。
1.7.1夏秋季(4月20日-10月20日)亮灯时间为: 【 】;
1.7.2冬春季(10月21日至第二年4月19日)亮灯时间为: 【 】。
二、 广告费用及付款方法
2.1 本协议总金额即广告费用为RMB【47173】(小写)元即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柒拾叁】(大写)元。以上费用包含:
2.1.1广告位租金及一切广告公布费用;
2.1.2广告制作及维修保养费用;
2.1.3公布广告之电费、 增容及一切相关电器装置及维修保养费用;
2.1.4政府审批、 管理、 税收及一切相关杂费。
2.2 付款方法: 甲方以第【3】种方法支付: (1)支票; (2)现金; (3)转帐
2.2.1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 】)个工作日内, 甲方凭乙方提供合格广告业发票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百分之【 】(【 】%), 即人民币【 】(大写)元(RMB【 】(小写)元);
2.2.2 广告公布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叁】(【叁】)个工作日内, 甲方凭乙方提供合格广告业发票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百分之【百】(【100】%), 即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柒拾叁】(大写)元 (RMB【47173】(小写)元);
2.2.3剩下广告费用在本广告公布期限结束后【 】(【】 )个工作日内, 甲方凭乙方提供合格广告业发票支付。
2.3 双方账户以下:
甲方: 【】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乙方: 【 】
开户行: 【 】
账户名称: 【 】
账号: 【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 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协议要求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应给予赔偿。
三、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甲方应依据乙方书面通知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时所需要必需文件。乙方通知应最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 乙方在通知中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3.1.2 广告公布期满后, 甲方如欲继续公布广告, 应在协议期满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相同条件下, 甲方有权优先与乙方续订协议。
3.1.3 甲方有权对所公布广告进行修改, 但需提前十(10)天通知乙方;
3.1.4 甲方对乙方进行本协议项下广告公布行为有检验监督权;
3.1.5 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确保甲方使用该广告媒体及位置正当性。
3.2.2 乙方有义务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正当性进行核实, 有权并应该要求甲方对广告做出合乎法律或法规修改。
3.2.3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广告文案样稿负责办理广告公布、 审批手续。
3.2.4 乙方应负责广告维护、 保养。广告公布期间, 如遇广告出现损坏、 污染、 设备故障等情况, 乙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完成修理或清洗。
3.2.5 乙方负责广告看板安全。在广告制作、 安装、 公布、 维修、 拆除中因任何原因造成她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均由乙方负责。乙方确保甲方不会所以负担任何形式责任。
3.2.6 乙方确保广告在公布期间不受任何物体遮挡, 但现有林木、 市政设施等除外。
3.2.7 乙方负责广告制作安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变更广告内容及位置。
四、 广告公布监督
4.1 甲方有权对广告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假如甲方提出要求, 则乙方应:
4.1.1于广告公布后五(5)天內提交完成汇报(包含日、 夜、 远、 近照片)。
4.1.2每个月于二十日前提交监察汇报一次(包含日、 夜、 远、 近照片)。
4.2 广告公布期内, 乙方需确保广告画面平整、 清洁, 晚上画面照明均匀, 画面所用材料、 色彩、 内容符合甲方提供稿件标准, 效果美观, 广告公布时间及亮灯时间符合本协议要求。
4.3 广告看板应在天天指定亮灯时间内按时取得供电及亮灯。如有不亮灯或亮灯不足情况, 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法:
(1)要求乙方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总天数或总小时数对应延长广告公布时间;
(2)要求乙方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总天数或总小时数退还对应广告费用。
五、 知识产权
5.1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协议要求目使用其商标和企业名称, 乙方确保以正确、 合理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 不私自改动、 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 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以外目使用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5.2 本协议因推行完成、 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10】天内, 乙方应该将带有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全部材料移交甲方, 而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本协议推行中或者结束后任何情况下, 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等作其她用途或者许可她人使用。
5.3 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创意、 设计、 图形、 图片、 文字等以及因本协议产生作品(包含但不限于任何图案、 图像、 配音、 配乐、 文字、 专题片语、 卡通人物形象、 FLASH片等, 不管是否被甲方最终选择), 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全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目自行使用或私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 保密
6.1 本协议拥有信息一方(“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 商业性信息、 文件、 程序、 计划、 技术、 图表、 模型、 参数、 数据、 标准、 专有技术、 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她专有信息, 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相关其她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对于提供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 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法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 “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 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代理、 组织或其她实体, 但不包含甲方关联企业。“甲方关联企业”, [省企业为甲方时适用]/是指甲方分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 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主营移动通信业务企业, 以及上述企业正当继承人。[分企业为甲方时适用]/是指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企业及其分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 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主营移动通信业务企业, 以及上述企业正当继承人。
6.2 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仅可由接收方为实施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雇员, 而且仅在为实施本协议所需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不过, 接收方在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之前, 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该等预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通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保密性质, 由该等雇员做出最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保密承诺等, 以预防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任何披露。
6.3 接收方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帮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 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 不过, 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根据相关职业道德标准推行保密义务。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接收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负担本协议项下责任。但前提是, 该接收方应立刻将需披露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 方便提供方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 而且接收方应尽商业上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信息取得相关政府机关或机构保密待遇。
6.5 在任何情形下, 本条所要求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6.6 本条要求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6.6.1 在一方披露时, 已经是公众所知信息, 或者在披露后, 并非因为接收方、 雇员、 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或者其她人员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信息;
6.6.2有书面证据证实在披露时已经由接收方掌握信息, 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或
6.6.3有书面证据证实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信息, 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 而且有权做出披露。
6.7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 接收方应立刻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保密信息, 同时, 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书面要求, 将提供方提供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给予删除或销毁。
七、 协议变更和终止
7.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协议, 但本协议(包含补充协议)另有要求除外。
7.2 公布广告因天气或其她非协议各方原因发生坍毁、 损害或不能正常使用, 乙方必需在事后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主动采取方法修复, 受影响公布期作对应顺延; 超出【30】天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7.3 因国家法律、 地方法规更改或因城市计划、 城市改造等原因造成本协议项下广告必需拆除或广告周围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乙方应按百分比返还从广告被拆除或环境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至广告公布期限结束时(即广告未公布天数)广告费用。
计算公式: 乙方应返还广告费用==广告未公布天数*协议总金额/要求广告应公布天数
7.4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事由造成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 乙方应将不能正常使用期限作对应顺延; 如不能顺延, 乙方应返还甲方或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广告费用中扣除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期间广告费用。
计算公式: 乙方应返还或被扣除广告费用=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天数×协议总金额/要求广告应公布天数
7.5 在任何情况下, 广告拆除均由乙方负责并负担费用。
八、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
8.2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准期公布广告或者提前停止公布广告, 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单方终止协议, 且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实际支付广告费用, 并另行支付甲方协议总金额百分之【拾】(【10】%)违约金。
8.3 如甲方无故延期付款, 每逾期一(1)天, 需按逾期付款款项百分之【贰】(【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 广告公布期限内, 乙方未推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影响甲方广告公布效果, 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剩下款项, 直至乙方采取补救方法完成任务,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广告公布时间对应顺延, 如无法顺延, 乙方应按推行义务瑕疵期间折价退还甲方对应广告费用。
乙方应该退还广告费用=推行义务瑕疵天数*协议总金额/要求广告应公布天数。
如乙方超出【30】天仍不推行应尽义务,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8.5 本协议项下广告公布后, 该广告因乙方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受四处罚,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广告费总金额百分之【贰】(【2】%)违约金, 还应赔偿甲方所以而受到损失。
8.6 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改动、 歪曲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广告费总金额百分之【贰】(【2】%)违约金, 甲方所以受到损失, 乙方应负担负责赔偿。
8.7 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为本协议之外目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广告及因本协议项下作品(包含但不限于任何图案、 图像、 配音、 配乐、 文字、 专题片语、 卡通人物形象、 FLASH片等, 不管是否被甲方最终选择), 则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广告费总额百分之【贰】(【2】%)违约金; 甲方所以受到损失, 乙方应负担负责赔偿。
8.8 假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保密义务, 甲方有权立刻解除协议, 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广告费总金额百分之【贰】(【2】%)作为违约金; 假如乙方向甲方竞争对手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则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广告费总金额百分之【贰】(【2】%)作为违约金。
8.9 乙方有其她违约行为, 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8.10 广告内容经乙方进行正当性审查后,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8.11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及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九、 不可抗力
9.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9.2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要求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9.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9.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及
9.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说明。
9.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9.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十、 通知及送达
10.1 依据本协议需要发出全部通知, 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以(A)专员递送, (B)特快专递, (C)传真, 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10.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协议第10.4条款中所列地址发出, 并按本协议第10.3条款要求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 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拖延通知而造成损失, 由过失方负担责任。
10.3 双方将按以下要求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日期:
A) 以专员递送, 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法发出, 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发送确定单所表示时间视为送达;
C)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 发往本市内, 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中国其她地域, 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她国家或地域, 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 以挂号方法发出, 发往本市内, 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中国其她地域, 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她国家或地域, 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0.4 各方地址与联络方法以下
如致甲方:
【浙江移动长兴分】企业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如致乙方:
【 】企业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十一、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11.1 本协议成立、 有效性、 解释、 推行、 签署、 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1.2 假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解释、 违约、 终止或效力相关, 都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协商书面要求后立刻开始。
11.3 假如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十(10)天内, 双方经过协商不能处理争议, 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法处理:
(1) 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 并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法院或其她有权机构强制实施。除非仲裁裁决有不一样要求, 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一切法律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 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仍然有效, 各方应继续推行。
11.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要求方法送达与仲裁或强制实施仲裁裁决相关传票、 通知或其她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任何要求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许可其她方法送达上述传票、 通知或其她文件权利。
11.6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章仍然有效。
十二、 其她要求
12.1 新闻公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要求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 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 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协议或任何相关事项给予公布或公告。
12.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继任人和许可受让人以外, 本协议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给予权利或救助。
12.3 整体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达成完整协议, 替换以前各方就本协议标所达成全部口头或书面协议、 协商、 意向书以及其她协议和文件。
12.4 转让。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 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2.5 语言和文本。本协议以汉字签署, 一式【四】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6 标题。本协议中加入各章、 条、 款、 项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 不应对本协议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7 弃权。一方未强制实施本协议一条或若干条款, 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选择权或其她权利, 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推行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 均不应被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相关条款, 或者以任何方法影响本协议有效性或该方强制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权利, 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其她任何行动。
12.8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要求, 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或要求效力或可实施性, 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要求在其她情形下效力或可实施性。
12.9 费用。本协议各方应各自负担其本身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全部开支和费用(包含法律费用), 本协议另有要求除外。
12.10 鉴于条款纳入。本协议中鉴于条款以引用方法纳入本协议, 是本协议一部分。
12.11 无中间代理。双方确定, 没有任何代理人、 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协议或本协议确定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 而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协议、 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相关任何代理费、 中介费、 中间人佣金或类似佣金。
12.12 协议修改和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 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 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13 签署授权。本协议签署前, 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文件。
12.14 协议效力。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推行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而且各方之间全部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15 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 自较迟签署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
乙方: 【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
职务: 【经理】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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