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二十二条 按固定价款结算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判定, 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根据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 当事人发生争议, 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工程款数额要求。
在中国建筑实践中, 因建设工程包含种类不一样, 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法也多个多样。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不一样结算方法, 会造成不一样法律后果。协议中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通常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 即以经审查后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 有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法。全部这些方法, 都能够不经过中介机构判定或者评定就能够确定一个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过程中, 假如没有发生协议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造成工程量发生改变时, 就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申请, 根据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理由, 都不应给予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改变, 在能够区分协议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工程时, 也不应造成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判定, 只是依据公平标准对增减部分按协议约定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了解与适用]
一、 起草背景
在审判实践中, 有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 协议中约定固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或者审价, 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固定工程价款总额, 不需要再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或者审价等。怎样处理这种情况, 在中国民事审判实务中, 曾经出现多个做法。有审判人员依据当事人申请, 撒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等。有审判人员依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根据约定工程价款数额确定发包人应该支付工程款。有审判人员采取对未变动部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对变动部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 区分对待。实践中做法五花八门, 极不统一。怎样正确对待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固定价款, 需要统一认识, 明确界线。本条要求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起草。
二、 社会各界所提修改意见及采纳是否情况
在经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 该条列为第十一条, 具体内容为: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款一次包定, 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判定并请求依判定结论结算工程款, 不予支持。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数额增减, 对增减部分按协议约定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该条在最终定稿文本中排在第二十二条, 具体内容也作了比较大调整, 并在司法解释文本中首次采取了“固定价”概念。在行业习惯上, 把“固定价”俗称为“包死价”、 “一口价”。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本条内容争议不是很大, 提出修改意见也不多, 但对怎样表述也曾经出现过不一样文本。
1.教授学者提修改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绝大多数教授学者基础同意采取现行写法, 认为既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经过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 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风险是有预知, 并考虑到协议推行中引发价格变动诸种原因, 应该尊重当事人竟思自治。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表现了公平标准, 有利于预防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 有学者提出,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时, 需要确定一个标准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 不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对于怎样处理这一问题, 有学者认为, 因为双方当事人推行协议条件与签署协议时条件相比, 已经发生了改变, 假如仍然根据原协议约定固定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就显失公平, 应该适用情势变更标准, 对双方约定固定价进行调整; 有学者认为,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时, 确实需要确定一个标准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
但适用情势变更标准显然与中国现行法律要求不相一致, 该原
则在《协议法》起草过程中曾被提及, 以后在最终经过时被删除, 可见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经过司法解释来确定在立法上没有得到确定重大法律标准, 有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则。从现在实际情况出发, 还是适用公平标准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宜。
2.网民提修改意见
部分网民提出, 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根据“一次性包死”、 “一次性包定”、 “平方米包干”等固定价格条款, 应该严格根据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 因为在承揽工程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应该预见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风险。
也有网民提出, 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一次性包死”“一次性包定”“平方米包干”等固定价格条款, 但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情况发生了改变, 而这些改变是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 此时假如继续根据原协议约定价格推行协议, 则显失公平, 应该适用情势变更标准, 许可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问题进行变更。
3.分析研究后确定条文
针对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概括总结时, 注意强调从正面突出协议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 当事人一方主张对工程价款进行判定,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修改过程中, 曾有一个见解认为, 假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定能够作为“除外”条款。考虑到当事人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属于协议权利义务条款, 对双方都含有法律约束力, 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协议约定情况下, 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实施, 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经过判定方法确定工程款, 也不给予同意。还有一个见解认为, 在协议约定固定价情况下, 当事人一方提出根据其她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当事人要求判定是提出不按协议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最基础、 最含有代表性方法, 在本解释中点出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经过判定方法确定结算工程款意思, 当然包含不支持当事人一方采取其她方法结算工程款要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 审价, 都属于要求不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行为, 当事人为此提出对应申请, 人民法院一律都不予支持。相关教授学者提出是适用情势变更标准还是适用公平标准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问题, 考虑到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时, 确实需要确定一个标准宋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 但适用情势变更标正确实与中国现行法律要求不相一致, 在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 不是很适宜。从现在实际情况出发, 还是考虑适用公平标准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宜。但这层意思也没有在本条解释中明确要求, 只是没有排除这一标准, 实际上包含了这层意思。最终, 形成了现在条文。
三、 需要注意多个问题
1.相关工程造价组成和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费用, 即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全部建设费用。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 工具购置费、 工程建设其她费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从另一个角度看, 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单位工程造价、 单项工程综合造价和建设项目总造价; 从阶段划分, 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可行性研究投资估价、 初步设计概算造价、 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 协议实施结算造价、 完工验收决议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对于怎样确定工程价款方法约定, 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价格协议。双方在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协议。协议价款可依据双方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协议。协议价款包含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在可调价格协议中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包含: (1)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3)因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4)双方约定其她原因。双方在协议中需要对工程价款计算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在不一样工程种类中, 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是不一样。如为招标工程, 则应以中标时确定中标金额作为工程造价, 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 应以经审批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对应部分投资(包含对应不可预见费)作为工程造价; 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 则以经审查后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价作为工程价款; 假如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 尤其是根据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以及据实结算工程, 即使不能事先确定工程价款, 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工程价款计算标准, 如实施哪一年定额, 适用什么样计算标准, 以及怎样签证和审定工程款等。
2.相关建设工程固定价表现形式问题
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采取固定价结算形式通常有两种, 一个是价格固定, 一个是面积固定单价包干。前者如就某一工程固定为1000万元, 后者如每平方米600元、 总面积10000平方米等。在实践中, 约定协议包干内容多样。但总意思是清楚, 在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或者是约定工程总价款还是经过约定单位面积平方米包干, 都是能够经过当事人双方举证、 质证、 认证等过程计算出来, 不需要专门委托中介机构判定确定结算工程款。
3.相关按固定价结算与分配利益风险关系问题
实践中, 常常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 基于种种原因和情况, 当初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时约定固定价格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 假如继续根据协议约定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 显著不公平。承包人认为这么不仅不能赚得利润, 而且在干完一个工程后还得赔本; 大多数发包人认为, 根据协议约定固定价格已经足够了, 而且协议约定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也有发包人认为, 原来协议约定固定价格偏高, 实际推行协议过程中工程量发生了改变, 承包人所做工程必协议约定要少, 故应该经过判定等方法确定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有见解认为, 当事人一方提出推行协议价格基础条件方法了改变, 应该许可当事人提出根据情势变更标准免去超出协议约定固定价付款责任。实际亡, 这种风险分配与情势变更是不一样。情势变更标准是由法律要求, 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标准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须由人民法院具体判定当事人所提请求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条件。情势变更适适用于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事由。中国《协议法》起草过程中曾经提及情势变更标准, 但在最终审议经过《协议法》中没有要求。在英美法中, 情势变更标准适用条件是, 在协议签订后, 因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协议目受挫, 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条件不成就, 从而使当事人债务被免去。在大陆法中, 通常认可情势变更标准, 认为情势变更可造成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效力。在中国, 即使法律上没有要求情势变更, 但在学理上通说认为, 情势变更标准意在消除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现象, 从而使协议得以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实际推行, 或者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解除协议。”可见, 适用情势变更标准是有严格条件限制, 在现在中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情况下, 显然通常不宜适用情势变更标准来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当事人利益和风险分配。假如出现了造成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 能够适用民法中公平标准进行调整, 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平衡。但也应该慎重适用公平标准。
从双方当事人提出改变协议约定工程固定价格意思表示来看, 都是认为利益发生了偏颇、 产生了严重失衡, 总是认为对自己不利。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固定价格条款, , 实际上是起着分配风险作用, 由此决定着谁在实际上防御风险和负担风险。假如不认可这类协议条款法律效力, 那么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就很可能是另外一个情况, 实际上协议当事人也会发生改变。所以, 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 利益和风险分配结果是一样。做这么要求, 能够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和蔓延, 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健康建筑市场秩序。
4.相关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 审价, 应该怎样处理问题
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认为协议约定固定价格结算不公平, 提出经过其她方法确定工程价款, 有多个路径。有是申请判定机构进行判定, 有是要去评定部门进行评定, 有是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有地方还有审价方法等。上述情况, 都是不一样价格确定部门采取不一样方法, 确定同一事项, 即工程价款。所以, 不管是什么称谓, 只要是当事人不一样意根据协议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都属于本条司法解释排除情形。当然, 对于因发包人方面提出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改变, 需要对该增加超出原协议约定部分工程款进行确定, 也是必需, 与整个协议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标准并不矛盾。在这里需要注意是, 不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判定、 评定、 审计, 而只是对增减部分按协议约定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注: 也有一个情况是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就原固定价协议进行判定或评定、 审价, 法庭应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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