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有限企业
增资协议书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国企业法》、 《中国协议法》要求, 本协议各方经过协商, 一致同意就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增资相关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企业概况
1.1 企业名称:
1.2 组织形式:
1.3 经营范围:
1.4 企业增资前注册资本、 股本总额、 种类、 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股本总额为: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1.5 企业增资前股本结构:
股东
出资方法
出资额
股权百分比
甲方
乙方
第二条 增资扩股方法
2.1 本协议所称增资扩股, 指在目标企业原股东之外, 吸收新股东丙方投资入股, 增加目标企业注册资本。
2.2 丙方经过以下第 种方法对目标企业增资。
2.2.1 丙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该出资由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汇入目标企业对应帐户。
2.2.2 丙方将其名下资产 , 作价对目标企业增资。该资产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并转移至目标企业实际占有。
丙方用于增资资产为 。依据 出具《 估价汇报》( 号)对上述资产评定值为 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评定值基础上, 以下列第 种方法作价对目标企业增资:
(1)根据本协议各方认可 万元人民币价格对目标企业增资。
(2)以 万元人民币对目标企业增资, 其它 元人民币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a.进入目标企业资本公积;
b.作为目标企业对丙方负债。
2.2.3 目标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 股本总额、 种类、 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股本总额为: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2.2.4 目标企业增资后股本结构
股东
出资方法
出资额
股权百分比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三条 董事、 监事人员组成
此次增资完成后, 目标企业董事、 监事人员按以下第 种方法调整:
3.1 不改变目标企业董事/实施董事、 监事人员组成。
3.2 目标企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提名 人, 乙方提名 人, 丙方提名 人, 职员董事 人。非职员董事经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员董事经过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 方提名董事担任, 副董事长由 方提名董事担任, 经过董事会选举产生。
目标企业监事会由 人组成, 甲方提名 人, 乙方提名 人, 丙方提名 人, 职员监事 人。非职员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员监事由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 方提名监事担任, 经过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承诺与确保
4.1 本协议各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 并已取得此次增资扩股所要求一切授权、 同意及认可。
4.2 本协议各方含有签署本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含有法律约束力。
4.3 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负担义务是正当、 有效, 其推行不会与各方负担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 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4 甲方、 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接收丙方作为新股东对目标企业进行增资扩股。
4.5 甲方、 乙方确保, 目标企业系依法设置且有效存续, 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因重大违法事宜造成其承受重大行政处罚或负担刑事责任可能。
4.6 甲方、 乙方确保所持有目标企业权益真实且正当有效, 其上不存在现实及可能第三人权益。
4.7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依据本协议内容对目标企业章程进行对应修改。
4.8 本协议各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立刻签署相关文件, 提供相关资料, 完成目标企业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税费负担
5.1 此次增资过程中发生评定费、 验资费、 工商登记费用、 资产过户契税, 由目标企业负担。
5.2 此次增资过程中发生其她税费, 由各方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各自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 造成本协议目无法实现, 则违约方应向各守约方分别支付增资额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守约方损失时, 违约方仍需赔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第七条 保密
7.1 各方对于因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而取得、 与下列各项相关信息, 应该严格保密。不然, 因泄漏对方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泄密方应负赔偿责任。
7.1.1 本协议各项条款;
7.1.2 相关本协议谈判;
7.1.3 本协议标;
7.1.4 各方商业秘密。
不过, 按7.2款能够披露除外。
7.2 仅在下列情况下, 本协议各方才能够披露7.1款所述信息。
7.2.1 法律要求;
7.2.2 任何有管辖权政府机关、 监管机构要求;
7.2.3 向该方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7.2.4 非因该方过失, 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7.2.5 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7.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 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且本身无过失造成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应在条件许可下采取一切必需救助方法, 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8.2 遇有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她各方, 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 向其她各方提交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汇报。
8.3 因为发生不可抗力, 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协议时, 由本协议各方协商处理。
8.4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 不可避免, 且不能克服客观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推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九条 通知
9.1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需要通知事项, 可用亲自递交, 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法发至收件人在本协议中留有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0.1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 经过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各方到时另行协商处理。
11.2 本协议由各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生效。
11.3 本协议一式 份, 其中各方各执 份, 目标企业留存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各方签字、 盖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签署时间: 二O一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西安市曲江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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