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技有限企业
提议人协议书
本协议于 年___月___日由下列各提议方在 签署:
提议人: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遵照《中国企业法》及相关法规要求,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各提议人友好协商, 一致决定共同提议设置 有限企业(名称以以工商登记为准, 以下简称“新设企业”), 签署以下协议, 作为协议各方提议行为规范,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企业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新设企业汉字名称为: 有限企业。
第二条 新设企业住所:
第三条 新设企业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条 新设企业经营宗旨: 立足于高新技术行业, 多元化发展公共事业, 以市场为导向,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 充足调动职员主动性, 发明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新设企业经营范围: 。
以上事项, 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 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伍佰 万元整(RMB 5,000,00 ),协议各方于 年 月 日出资。其中:
(一) 提议人 出资额为 壹佰万 元整(RMB 1,000,00.0),以 现金 出资, 占注册资本 20 %;
(二) 提议人 出资额为 肆佰万 元整(RMB 4,000,00.00),以 现金 出资, 占注册资本 80 %;
第七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 具体负责办理设置企业相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并负责新设企业设置过程中其她具体事务。
第八条 办理设置企业相关费用由新设企业负担。若新设企业不能设置时, 由协议各方按出资百分比分别负担。
第三章 提议人权利、 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协议各方权利:
(一) 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企业出资额占新设企业实缴资本额百分比享受全部者资产权益。
(二) 协议各方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新设企业新增资本时, 协议各方能够优先认缴出资。
(三) 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企业出资。
(四) 如新设企业不能设置时, 在负担提议人义务和责任前提下, 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出资。
(五) 协议各方有权对不推行、 不完全推行或不合适推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和有意或过失损坏新设企业利益出资人提起诉讼, 要求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六) 法律、 行政法规所给予其她权利。
第十条 协议各方义务
(一) 协议各方在新设企业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
(二) 新设企业发给协议各方出资证实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 仅作为企业内部分红依据。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负担其她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责任
(一) 甲方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 对企业经营风险和亏损不负担任何责任。
(二) 新设企业可优先取得甲方科研结果、 新技术和新产品信息及转让权, 可优惠取得甲方科研设备服务, 以及相关科技技术咨询服务; 如无另行约定, 企业孵化项目技术专利和发明著作权归企业全部。
(三) 在新设企业续存期间, 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 企业或其她组织机构、 个人进行相关合作, 不得从事与新设企业组成同业竞争其她业务。
(四) 协议各方在新设企业设置过程中, 有意或过失侵害企业利益, 应向企业或其她出资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协议各方申明和确保
第十二条 本提议人协议签署各方作出以下申明和确保:
(一) 协议双方均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 并拥有正当权利或授权签署本协议。
(二) 协议各方投入新设企业资金, 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正当财产。
(三) 协议各方向新设企业提交文件、 资料等均是真实、 正确和有效。
(四) 双方一致同意:
1、 在企业成立六个月内, 企业高管经董事会同意能够原始提议价购置乙方所持有企业10%以内股份;
2、 在企业未来经营期内, 对企业相关键战略价值技术和业务骨干经董事会认可, 能够购置企业股权10%以内股份, 由原股东共同稀释。
3、 在企业未来经营期内, 甲方所持有企业股份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15%。
以上事项, 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 以工商登记时《企业章程》对应条款为准。
第五章 新设企业未能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 新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不予设置:
(一) 新设企业未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同意;
(二) 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置企业;
(三) 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 造成企业不能设置;
(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不能设置。
第十四条 新设企业不能设置时, 出资人已经出资, 应给予返还。对企业不能设置负有责任出资人, 必需负担完对应法律责任, 才能取得返还出资。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包含、 提供、 签署全部资料、 信息, 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任何新信息、 新文件以及其她含有保密性信息, 不管是书面、 口头、 图形、 电磁或其它任何形式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本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实施或推行其在本协议中权利或义务之外其她目。
第十六条 本保密条款效力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第七章 本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 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自然情况, 不包含政策法规环境改变、 社会动暴乱发生、 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并各自负担以前相关本协议项下支出。
(三) 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并已就协议解除后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及其确保与承诺, 均组成该方违约行为, 须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 可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协议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肆 份, 协议各方各执贰份, 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协议各方在 深圳 签署。
第十一章 其 她
第二十二条 新设企业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企业章程另行给予要求, 协议各方同意根据企业章程要求推行各自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通知或其她通讯, 应用汉字书写, 并用专员递送、 信函或传真发至其她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 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她方, 不然仍以变更前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一方根据本条款确定地址进行送达, 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四条 若依据任何法律法规,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其她要求无效、 不正当或不可实施, 则只要本协议计划交易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严重不利影响, 本协议全部其她条款和要求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协议各方应遵照老实信用、 公平合理标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以主动作为推进新设企业设置工作。
(以下为《提议人协议书》签署页, 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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