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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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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协议签署、 终止、 续订、 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企业在职员正式开始试用期第一天, 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一式两份, 职员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 协议双方中一方不一样意续签;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协议, 完成了约定工作; (三)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出现。 终止劳动协议前30天, 企业能够向职员发出《终止劳动协议意向通知书》, 职员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员续签劳动协议, 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员发出《续订劳动协议意向通知书》, 职员回执同意后, 双方能够协商续订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签署劳动协议所依据法律、 法规及规章发生改变, 应变更劳动协议相关内容; 劳动协议签署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变更劳动协议相关内容。 总企业欲变更劳动协议内容, 应提前3天向职员发出《变更劳动协议通知书》,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协议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应填写《解除劳动协议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 总企业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三)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给总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对其迸行处罚以后解除劳动协议);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总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送达职员并签字。 (一)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 (二)职员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 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协议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总企业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协议: (一)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之内; (二)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 (三)复员、 转业军人, 首次签署劳动协议参与工作未满三年; (四)职员给总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未处理完成, 或因其她问题正在被审查。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职员能够随时通知总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 威胁、 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协议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 第二十二条终止、 解除劳动协议, 总企业按北京市相关要求给职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协议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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