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牌广告公布协议 (玲珑湾项目)
甲方: 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根据《中国协议法》和《中国广告法》相关要求就乙方为甲方制作公布广告之事宜在平等、 自愿和协商一致基础上于 年 8月在滁州市 签署以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公布在滁州市 玲珑湾项目大牌广告
二、 广告公布时间:
自 年 8月1日至 1月 31日止,共 6个月。(尤其约定: 广告公布时间开始日期以经过甲方最终验收日期为准, 于上述约定公布开始日期每延误一天, 公布时间对应顺延。)
三、 广告画面规格清单以下:
序号
媒体位置
尺寸(m)
数量
价格
备注
1
扬子路高炮大牌
18m*5m
1块
6万元
6个月
2
北关西涧路大牌
23m*6m
1块
5.5万元
6个月
3
明光路跨线桥与定远路交叉口大牌
18m*6m
1块
3万元
3个月
4
送明光路跨线桥与扬子路交叉口大牌
24m*6.2m
1块
2232.元
(15元/㎡)
使用1个月
收取喷绘费用
累计
147232.00
广告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叁拾贰元整(¥147232.00)该协议价款含税(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利润, 包含但不限于广告位使用费、 广告牌制作安装费、 广告牌维修保养所发生费、 清洁广告画面, 使广告牌保持完整清洁, 美观公布发生费用、 每个月提交监察汇报一次所发生费用、 进行广告审批等政府部门收取多种费用以及负责广告牌安全性等推行本协议所发生全部费用。乙方对此承诺, 在广告公布期间, 绝不提出任何加价要求。
四、 付款方法:
1、 协议签署广告画面上刊公布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20日内付广告款壹拾万元整(承兑汇票),
2、 广告公布协议期满后20日内付清广告尾款肆万柒仟贰佰叁拾贰元整(47232.00)元,
3、 甲方按协议立刻付清广告款, 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清广告款, 乙方有权终止广告公布。
4、 甲方将按乙方提供下列账户支付款项。若乙方提供账户有误,造成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 则由此产生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乙方负担, 且甲方不负担违约付款责任, 亦不免去乙方继续推行本协议义务。因乙方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取得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因付款行为引致手续费等, 则甲方将向乙方追偿, 该等追偿金额甲方将从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不足部分视为乙方欠甲方债务。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滁州南谯支行
帐 号: 6
账户名: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5、 甲方按约定支付价款之前, 乙方应开具正当有效之等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然, 甲方有权拒绝暂不付款且不豁免乙方应推行其她协议义务
6、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 以证实发票真伪。不然, 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发票不规范、 不正当或涉嫌虚开发票引发税务问题, 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 并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 立刻向甲方开具能够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立刻给甲方造成无法立刻认证、 抵扣发票等情形, 乙方需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8.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必需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 相关材料品目、 价款等内容与本协议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造成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 乙方需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7、 甲方将按协议约定账户将价款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更改账户, 则应书面通知甲方。
五、 相关乙方制作及公布广告时间约定:
1 、 乙方应该在甲方所提供广告公布资料经过行政审批后二个工作以后将本协议项下广告制作完成并通知甲方验收(书面)。
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 甲方应协议签署后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广告制作行政审批所需全部资料(含广告样稿)。甲方提供上述资料后, 乙方应书面签收。若甲方所提供资料有缺失或不符合行政审批要求, 乙方应接到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天要求甲方补全材料。不然, 视甲方已提供乙方制作公布广告所需全部资料。如因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材料原所以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公布由甲方负担责任, 与乙方无关。
2 、 甲方提供完整广告画面, 并在接到乙方广告媒体公布完成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指定责任人至广告媒表现场参与验收, 如甲方在指定时间内未派人验收, 视为广告公布合格。甲方在协议期内若要求乙方更换画面, 应向乙方送达书面更换画面确定单。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更换画面确定单之日起并经过行政手续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进行更换, 则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更换画面费用按10元/㎡收取。
3、 本协议期满后, 若甲方继续公布广告, 应在本协议约定广告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续约。在相同条件下, 甲方有优先权。
4、 甲方在乙方按约推行协议义务前提下应按约支付价款。
5、 甲方确保其提供制作公布广告资料符正当律要求, 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甲方提供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包含创意、 设计、 图形、 图片, 文字等以及基于协议约定而产生广告作品, 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她收益均归甲方全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使用和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6、 广告媒体所处建筑物或道路任何部分须进行维修, 从而造成人流量降低, 乙方认可该情形会影响广告公布效果, 同意在本协议公布期满后按实际影响天数减半顺延公布天数。
7、 甲方提供广告宣传资料, 乙方应给予依法审查, 并对审查结果负担法律责任。
七、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 乙方确保其含有推行本协议各项法定资质、 资格, 同时应负责办理本协议中广告公布所包含行政审批、 登记、 立案等一切相关手续。
2 、 乙方应该取得本协议项下广告公布媒介代理权或正当使用权以及户外媒介正当设置、 登记证实文件, 且应确保甲方广告公布期间是在正当使用期内。
3、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出具代理权限证实或正当使用权以及户外媒介正当设置、 登记证实文件, 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4、 若乙方为分企业, 则乙方应确定其取得对外签署协议授权并向甲方出具盖有乙方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乙方应确保甲方广告公布媒介(广告牌、 广告杆等)及广告画面清洁和平整。若上述广告公布媒介及广告画面因任何原因出现毁损, 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修复之日起48小时之内完成修复工作, 广告公布期顺延。
6 、 若本协议项下广告公布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更改而拆除广告媒体等原因(乙方需提交甲方认可有效之证实文件)而中止, 则乙方应在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出具政府部门文件资料。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公布广告天数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计算公式为:
乙方实际广告费用=(协议总价款÷协议约定广告公布总天数)×广告实际公布天数
乙方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多出部分广告款退还甲方(甲方提供帐户后), 若甲方已支付款项少于实际公布款项时, 则应补齐广告公布款。
7 、 乙方应确保甲方广告公布期间广告公布媒介(广告牌、 广告杆等)安全工作。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或甲方因乙方广告公布媒介而遭受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 则由乙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甲方因上述原所以遭受其它损失, 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若甲方还未支付全部价款, 则甲方将从乙方价款中直接抵扣。
8 、 乙方按约完成本协议项下广告制作后应通知甲方对广告画面进行初步验收。若甲方对乙方所制作广告画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则乙方应自甲方提出意见之日7天内完成整改工作, 并再通知甲方验收; 假如超出7天则顺延。
9、 乙方在按约定正式公布广告前, 必需取得甲方对广告公布画面小样书面确定。不然, 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担。
10、 乙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约定广告公布画面在本协议约定广告公布期内不应张贴任何和甲方广告无关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或乙方招商电话、 LOGO、 企业名称等。
八、 户外广告公布
1、 甲方拥有在协议期内更换广告内容权利, 乙方承诺无条件给予同意并负责相关手续审批。
2、 广告媒体构架或广告画面, 如有任何损坏或要求修改等, 乙方应该立刻进行维修, 并应立刻通知甲方。在协议期内,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改建、 加建或遮挡甲方广告任何部分。
九、 广告监测
1、 甲方有权监测广告。
2、 乙方应在每个月第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个月广告公布情况汇报, 汇报应附有正常公布照片, 如发生过不正常公布情形, 应加上不正常公布照片。
十、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受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十一、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约支付协议价款。若甲方逾期支付, 每逾期一日, 应向乙方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2、 乙方应按约完成广告制作和公布(或者广告派送)工作。若乙方逾期制作或公布, 每逾期一天, 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协议价款千分之一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公布超出七天, 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违约金。
3 、 若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 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违约金, 并依据该广告牌广告公布期间有效剩下时间, 按百分比地退还甲方为此支付广告费:
3.1 乙方不含有本协议项下广告制作公布资质;
3.2 乙方没有取得本协议项下广告公布媒介代理权;
3.3 若甲方因乙方资质瑕疵、 代理权瑕疵等原所以造成广告不能公布造成甲方损失, 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4协议期内, 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及政府行为造成本协议终止, 均不视为违约。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造成终止, 甲方已支付广告公布款中对应未公布期部分款项应退回甲方, 乙方按实际公布期收取广告公布费, 其她具体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4、 乙方逾期公布广告达成一个月, 或中途停止公布广告达成一个月, 或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公布效果连续达成一个月,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私自更改户外广告, 前述之情形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者要求对方继续推行, 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所以造成全部损失。甲方依据本条选择终止本协议, 乙方应依据该广告牌广告公布期间有效剩下时间, 按百分比地退还甲方为此支付广告费, 同时, 乙方应该根据未推行期间广告费金额10%支付违约金。
十二、 协议解除与终止:
1 、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后, 本协议可终止。
2 、 本协议按约推行完成后终止。
3 、 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终止。
4 、 乙方有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之外其她违约行为, 经甲方通知后仍无法抵达协议要求,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要求扣减/返还对应广告费, 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对应广告费金额10%违约金, 此等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进行对应赔偿。
十三、 协议其她条款
1 、 甲乙双方因推行本协议知悉对方商业秘密应给予保密, 不得对外宣告或公布或进行其她用途, 违约方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2、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一式六份, 甲方执四份, 乙方执二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 双方若因协议推行而发生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4 、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后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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