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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流程图四张.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505387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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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步骤图(图一) 债务人 债权人 申请人 ①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 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 对裁定不符, 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 提交破产申请书同时 提交破产申请书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情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财务会计汇报; 5.职职员资支付情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通知债务人 5日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人民法院裁定 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 债务人异议 ①15日 ①②要求期限,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长15日 ②10日 不受理 受理/指定管理人 5日内送达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 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 1.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 2.受理申请时间; 3.债权申报期限、 地点及注意事项; 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 5.债务人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些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 地点; 7. 人民法院认为应该通知和公告其她事项 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 债权申报, 申报期届满后即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 和解(见图三) 重整(接图二) 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 宣告破产接图二、 三 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 破产清算(见图四) 破产步骤图——重整(图二) 重整申请人 债务人 出资占1/10以上出资人 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 直接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 可申请重整 直接申请 不符合重整条件 参考图一中相关受理破产申请程序 《破产法》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以后申请重整期限没有明确要求 裁定重整, 公告 宣告破产进行清算 收到裁定之日起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 人民法院同意可延长3个月) 提交重整计划 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通知 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 表决经过 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15日 未经过, 经协商后再次表决 经过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第87条审查 申请法院同意 裁定终止计划实施 不实施 实施 实施重整计划 同意 终止重整程序 不一样意 裁定是否同意 30日 债务人申请和解, 应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步骤图——和解(图三) 申请人(债务人) 直接申请和解 受理破产申请后, 参考受理破产申请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裁定是否进行和解 申请不符合条件 申请符合条件, 裁定和解/公告 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 实施和解协议 不能实施和解协议 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提交实施职务汇报 公告 未经过 法院未裁定认可 法院裁定认可 经过 宣告破产 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裁定终止实施和解协议 债权人请求 破产步骤图——清算(图四) 宣告破产 拍卖财产 债权人会议讨论 无财产供分配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行使别除权 清算财产 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5日 10日 破产宣告前: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管理人提交分配汇报, 提请法院终止破产程序 清偿债务 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并公告 15日 注销 10日 拍卖财产 管理人终止实施职务 注销完成以后次日 注: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单独、 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担保物权之排她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 并非破产法所制设, 别除权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特点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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