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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议关键内容
-----------以买卖协议为例
内容摘要: 当事人以程序签订协议, 意思表示一致, 便形成协议条款, 组成作为法律行为协议内容。协议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 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协议内容。协议内容, 从协议关系角度讲, 是指协议权利和协议义务。它们关键由协议条款加以确定, 有些则由法律要求而产生, 如附随义务。买卖协议内容关键由当事人约定, 除了标、 数量和质量、 价款、 推行期限、 推行地点、 旅行方法、 违约责任、 处理争议方法等条款以外, 买卖协议当事人还能够就包装方法、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法以及协议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关键词: 协议关键内容 协议条款 协议权利与协议义务 买卖协议内容
引言: 协议也称为契约。依据部分学者考证, 在中国, “协议”一词早在前即已存在, 但一直未被广泛采取。①新中国建立以前, 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协议”一词。自20世纪50年代早期至现在, 除中国台湾地域之外, 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关键采取了协议而不是契约概念。
协议是反应交易法律形式。
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协议。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广义协议指全部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 义务关系协议。狭义协议指指一切民事协议。还有最狭义协议仅指民事协议中债权协议。《中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协议。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中国协议法》第2条: 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婚姻、 收养、 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协议, 适用其她法律要求。
买卖协议内容
(一)标
标是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对象。买卖协议不要求标, 就会失去目, 失去意义, 所以, 标是买卖协议必需条款。标条款必需清楚地写明标物名称。
(二)数量
标物数量是确定买卖协议标物具体条件之一。标物数量要确切, 应选择双方共同接收计量单位。通常应采取通用计量单位, 也能够采取行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计量单位。要确定双方认可计量方法。同时应许可要求合理磅差或尾差。
标物数量属于买卖协议成立应该含有必需条款。
(三)质量
标物质量是确定买卖协议标物具体条件。标物质量通常包含两个方面要求: 一是标物品种和规格, 通常指标物型号、 批号、 尺码、 等级等; 二是标物内在品质, 通常指标物应达成其应有功效, 而且不含有隐蔽瑕疵、 缺点等。标物质量需订得具体具体。
但在通常情形下, 欠缺质量条款, 并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能够依据《协议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第1项补充确定。
(四)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推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协议义务完成时间, 包含当事人期限利益, 也是确定违约是否原因之一。推行期限能够要求为即时推行, 也能够要求为定时推行, 还能够要求为一定时限内推行。假如是分期推行, 还应写明每期正确时间。
推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依据, 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 风险由谁承受依据; 有时是确定标物全部权是否转移、 何时转移依据; 还是确定诉讼管辖依据之一; 对于涉外买卖协议纠纷, 它是确定法律适用一项依据。所以它十分关键, 应在协议中写明。
推行方法, 比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 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物单证, 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 水运等, 一样事关当事人物质利益, 所以, 应在协议中写明。
推行期限、 推行地点和推行方法未在买卖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通常并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未约定推行期限、 推行地点和推行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能够依据《协议法》第61条、 第62条第4项、 第3项、 第5项以及第141条第2款、 第160条、 第161条补充确定。
(五)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物所应支付代价, 买卖协议应该对价款数额作出明确约定, 同时对价款币种作出约定, 对不一样币种之间汇率作出约定。
价款通常指标物本身价款, 但因商业上大宗买卖通常是异地交货, 便产生了运费、 保险费、 装卸费、 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 需在买卖协议价款条款中写明。
该项条款未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通常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价款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协议法》第159条补充确定。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进当事人推行债务, 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法律方法, 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影响重大, 协议对此应予明确要求。比如对违约所致损害计算方法、 赔偿范围等给予明确要求, 对于未来即时地处理违约问题意义重大。当然, 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 即时买卖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去, 违约方就应负担责任。
对该条款未作出约定, 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买卖协议当事人违约, 依据《协议法》第九章相关买卖协议当事人违约责任负担尤其要求以及第七章相关违约责任通常要求处理。
(七)包装方法
标物包装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盛标物容器, 通常称为包装用具或者包装物; 二是包装标物操作过程。所以, 包装方法既能够指包装物材料, 又能够指包装操作方法。包装对标物起保护和装饰作用。在一些情况下, 包装还能反应标物质量。所以, 在买卖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包装方法, 包含包装材料、 装潢, 包装物交付, 包装费用负担等内容。产品包装应该根据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实施; 没有上述标准, 可按承运、 托运双方约定并在协议中写明标准进行包装。有特殊要求或采取包装代用具, 应取得运输部门同意, 并在协议中明确要求。产品包装时必需附有装箱清单。除国家要求由买受人提供以外, 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 运输包装上标识由出卖人印刷。能够数次使用包装物, 应按相关主管部门制订包装物回收措施实施; 没有要求, 由买卖双方约定包装物回收协议, 作为买卖协议附件。
除国家另有要求外, 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假如买受人有特殊要求, 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 其包装费超出原定标准, 超出部分由买受人负担;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 其应降低产品价格。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 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未约定包装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协议法》第156条补充确定。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
协议应对检验标准、 检验期限、 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实状况检验以及对标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回复期限作出明确要求。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 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协议法》第61条、 第157条、 第158条补充确定。
(九)结算方法
结算方法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物后,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物价款、 运杂费和其她费用方法。买卖协议结算方法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措施要求, 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以外, 必需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同时, 除国家许可使用现金推行义务以外, 必需经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当事人对结算方法应该明确要求。用托收承付方法, 协议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为便于结算, 协议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和结算单位。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 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未约定结算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协议法》第61条补充确定。
(十)协议使用文字及其效力
协议使用文字及其效力, 是涉外买卖协议及跨民族买卖协议关键条款。在涉外买卖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协议所使用文字作出明确约定, 当事人应该使用约定文字签订协议。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 不影响买卖协议成立。当事人未约定协议使用文字及其效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协议法》第61条补充确定。
依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要求,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不过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应该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 亦应该视为协议内容, 当事人违反,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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