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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约定利息
【篇一: 买卖协议未约定利息】
篇一: 买卖协议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协议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 欠款纠纷买卖协议案件, 所提出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 当事人金钱孳息损失, 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问题, 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 就怎样正确定位该诉讼请求, 发表部分个人见解, 也为以后该类型诉讼案件提供部分思绪。
一、 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概念
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 是指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约定, 而应向协议相对方支付一定金额。其存在前提是协议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协议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推行其付款义务时, 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 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义务, 而其并未推行这个义务, 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 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利息。
由上可知, 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该有协议约定, 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 则不一定有协议约定, 甚至不一定是协议纠纷, 只要能够证实存在欠款事实即可。
二、 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款项支付不一样情形
1、 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 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负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标准或数额;
2、 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 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负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方法或数额;
3、 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 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负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 当事人对支付款项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 原告通常会列出多个诉讼请求模式。
1、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 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 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又请求支付利息;
4、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 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 针对不一样情况应该采取诉讼模式。
中国现行法律对不一样协议中出现欠款情形应负担法律责任要求是不尽相同。《协议法》对此情形基础要求是支付违约金, 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协议、 承揽协议、 技术合相同。不过有些协议, 如借款协议、 建设工程合相同, 则要求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协议, 既没有要求应支付违约金, 也没有要求应支付利息。
依据上述不一样类型协议约定, 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方法:
1、 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 应严格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这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要求)。此种情况下, 不管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 两种表述都是能够接收, 不会引发歧义, 也不会造成法律适用冲突。
但需尤其注意是, 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 即使这二者都有协议约定, 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风险。因为这种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负担, 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请求, 引用《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要求, 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诉讼请求。
2、 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 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负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 应该依据法律对应要求(关键为《协议法》, 见附件一), 正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主张。
(1)假如法律要求这类协议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 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
算方法或金额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要求,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实施。 在此, 有必需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关问题通知》(银发[]251号)要求: “三、 相关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日期还款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 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 从逾期或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能够看到, 参考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 日万分之二点一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不过以“在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计算标准, 实践中会常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协议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协议推行期内利率, 这种情况下, 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问题上使用是“能够”, 而非“必需”或“应该”, 所以法院既能够根据司法解释要求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也能够选择不这么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有些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 似乎也不是不能够。
笔者则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可能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比如说, 截止到起诉之日, 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根据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 根据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违约期限超出五年, 按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假如法律要求这类协议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 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或金额应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
(3)假如法律对这类协议未作对应要求, 则应该依据协议约定不一样表述, 确定不一样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 约定欠款利息, 参考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 协议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 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负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 不能够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因为该批复中涉
及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 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对应要求, 能够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 如借款协议、 建设工程协议、 买卖合相同; 在法律没有对应要求情况下, 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数额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 协议双方对支付款项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 首先应依据法律对应要求, 确定款项应该支付时间, 以后, 能够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一样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 结论
综上, 在买卖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情况下, 个人认为应该根据上述叙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法释〔〕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要求,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参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 相关法条
(一)《协议法》相关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 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三款: “当事人就拖延推行约定违约金,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该推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后, 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收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 一方违约时, 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该根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买受人应该在收到标物或者提取标物单证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根据约定时限返还借款, 应该根据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 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 出租人能够解除协议。”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该根据约定时限支付酬劳。对支付酬劳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要求仍不能确定, 定作人应该在承揽人交付工作结果时支付, 工作结果部分交付, 定作人应该对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酬劳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承揽人对完成工作结果享受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以外, 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协议委托人应该根据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使用费, 应该补交使用费并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 应该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交还技术资料, 负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
对于协议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人民法院能够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按时, 人民法院能够对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参考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公布银发〔1996〕156号《相关降低金融机构存、 贷款利率通知》要求, 现在,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 人民法院还未审结案件中相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根据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 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法复〔1996〕7号《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审结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批复》
部分法院反应, 《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相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 现批复以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考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公布银发〔1996〕156号《相关降低金融机构存、 贷款利率通知》要求, 现在,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法释〔〕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协议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 不影响当事人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 但该违约金起算点应该随之变更。
买卖协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受人以出卖人接收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协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但对账单、 还款协议等未包含逾期付款责任, 出卖人依据对账单、 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对账单、 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协议中相关本金、 利息等约定内容除外。
买卖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 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人民法院能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参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篇二: 货款结算时未约定利息
货款结算时未约定利息, 利息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
作者: 盛文武 公布时间: -09-23 08:57:46
【案情介绍】
被告钱某系广州增城金帛布行业主(诉讼时该布行已不存在), 8月被告以布行名义向原告晶鹏企业购置纺织产品累计价款1 257 016.50元, 约定货到付款。12月26日, 因经营不善, 被告钱某将卖剩原告货物退回给原告, 计货款353 281.5元。12月27日, 双方经结算后签署 “金帛布行截止12月27日止贵企业欠晶鹏企业货款903 735元(玖拾万零叁仟柒佰叁拾伍圆)请确定。注: 原与晶鹏纺织企业全部明细对账单全部作废, 以对账单为准。” 对账单一份, 双方在对账单上均签字给予认可, 对账单未明确约定利息及具体还款期限。随即经原告催收, 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付, 原告遂于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货款903 735元、 利息91 045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 支付利息没有法律要求, 故不一样意支付利息。
【分歧】
本案中对于货款本金, 各方均无异议, 争议焦点关键是原告诉请利息91 045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针对该案焦点, 法院有两种不一样意见。
第一个意见认为: 因为对账单中没有相关利息和还款时间约定,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 《协议法》中对于买卖协议只明确了买受人应该支付价款, 对于拖欠货款没有明确是否应该支付利息, 法院可参考《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视为不支付利息。”要求, 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只判决被告钱某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 原、 被告之间对账单中即使没有相关利息和还款时间约定, 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事实存在, 不过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要求“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该支付利息和费用, 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而且当事人没有约定, 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下列次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相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依据该要求, 本案债务人即被告钱某除支付主债务即货款本金903 735元外, 还应该支付利息。故原告利息请求可给予支持, 至于利息请求数额91 045元未超出国家相关限制性要求, 可全部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以下: 众所周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含有普遍司法强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 起草颁布《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是针对现时期在民事活动中出现存在多种新纠纷问题所作, 是对协议法立刻补充、 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该新司法解释, 完全
符合现行审判实践, 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 避免债务人因无法律要求应支付利息而有意久拖不还, 能将债务人权益被损害程度减至最小。从该解释应能够看出, 该解释第二十一条对多种协议纠纷均可适用, 故在上述案件中, 被告即债务人钱某除主债务即货款本金之外, 应该向债权人晶鹏企业支付利息91 045元。
案件承接人遂依据第二种意见, 依法判决由被告钱某在判决生效之以后十日内向原告晶鹏企业偿付货款人民币903 735元、 利息91 045元, 本息累计994 780元; 案件受理费6874元由被告负担。 逾期付款罚息怎么计算
-01-29 15:18:18| 分类: 信托融资 | 标签: 贷款 逾期利息 罚息|字号大中小 订阅
逾期付款罚息怎么计算
办理债务案件过程中, 常常会包含相关罚金计算问题,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但因为人民银行对于利率政策调整, 罚金标准不能固定不变。实施利率市场化后, 相关要求比较滞后。正确计算罚金、 明确诉讼标, 不仅使恶意欠款者受到应有惩戒, 而且能够为当事人摊销诉讼成本。
一、 利率市场化进程及央行对逾期贷款罚息要求:
自1996年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开启以来, 央行公布了一系列方法推进该政策。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 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 1999年10月, 国债发行也开始采取市场招标形式, 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市场化。1998年, 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 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生成, 在不超出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货币政策工具, 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1998年、 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1月1 日, 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 1.7],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 2] ,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依据企业全部制性质、 规模大小分别制订(银发第250号)。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 提升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 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 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 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计、 结息方法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上限等其她配套方法。
4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从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由现行5.58%提升到5.85%。其她各档次贷款利率也对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12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40%, 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5.94%。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关问题通知》(银发第251号)要求: “相关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日期还款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 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协议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 从逾期或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要求:
1994年3月12,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复函》(法函[1994]10号)要求: 依据当初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要求》第九条相关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要求, 经济协议法及其相关条例中要求
【篇二: 买卖协议中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
买卖协议中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
(一)买卖协议解释(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二)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关问题通知》(银发[]251号)第三条:
对逾期或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 从逾期或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一)单利计算方法:
银行基准利率: 6个月以内年利率是5.6%。
逾期天数: 84天。
比如: 7月7日, 甲欠乙110万, 其中利息10万, 还款日期8月10日, 计算至11月2日利息:
利息计算复利:
买卖协议中, 通常不会产生计算复利情况, 一旦逾期付款, 就直接依据单利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 并没有使用“利息”, 所以, 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限制。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利率, 其实就是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 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后果, 逾期付款, 应该负担以后果。
【篇三: 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协议案件中适用】
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协议案件中适用
周小敏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被告徐某因承建移民房需要向原告购置水泥, 双方约定先将水泥运给被告开工, 等一楼工程款打出来再付给原告, 直至主体工程完成, 被告仍未付款给原告。11月18日, 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000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数次催讨均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自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物全部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之间买卖协议, 双方主体适格, 意思表示真实, 其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严禁性要求, 应认定为正当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水泥后, 应该根据约定支付价款。11月18日, 经双方结算,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00元,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欠条, 被告应该按该结算数额支付货款。经原告数次催讨, 被告至今未付, 显属违约, 应负担对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请求, 依法应给予支持。故依法判决以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玲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 乍看并无争议, 但深究考虑, 原告可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若能够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怎样计算等问题仍值得探析。
【评析】
第一个见解认为: 原告张某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原、 被告基于买卖协议产生纠纷, 被告徐某逾期不付货款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但双方并未约定相关违约金条款。自1999年10月1日《协议法》施行后, 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要求, 故对违约金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约定, 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 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法律责任, 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见解认为: 原告张某能够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自11月18日起至判决书确定推行期开始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原、 被告基于买卖协议产生纠纷, 双方即使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约1 逾期付款利息是介乎于利息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间概念, 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雷同, 是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 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对应欠款利息, 或者按摄影关法律要求依摄影关利率支付利息, 即以支付利息方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故被称作逾期付款利息。
定相关违约金条款, 但双方于11月18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 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此时被告已经明确结欠原告货款21000元。依据协议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在推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方法后, 对方还有其她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要求, 被告徐某除需继续推行协议即支付货款外, 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货款利息损失, 因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2.至于该违约金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2(法释[1999] 8号, 简称批复), 能够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 也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 根据交易习惯, 被告徐某应于双方结算后立刻付款, 但被告徐某直至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仍未付款, 显属逾期不付违约行为, 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即11月18日起即已违约。4.因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意味着愿由法院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 并服从法院对其纠纷给予了断裁决。一旦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存在, 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应推行协议义务期限和方法, 就表示被告应负担违约责任、 推行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义务, 而原告则同意接收被告依判决书确定方法推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应负担在判决做出之前违约责任, 支付到判决书确定推行期开始之日止。而以后被告在判决书要求推行期内推行给付义务行为, 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 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 对应也就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推行期满后, 义务人仍不推行给付义务行为, 应负担是拒不推行法院判决、 裁定义务, 也非违约责任, 也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所以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应支付货款而未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到判决书确定推行期开始之日止。
第三种见解认为: 原告能够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但利息自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应负担在判决做出之前违约责任, 支付到判决书确定推行期开始之日止无可厚非。而以后被告在判决书要求推行期内推行给付义务行为, 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 是原告接收法院判决对原告推行期间宽限, 但并不能说明原告放弃了相关利益, 更不能所以就认为被告徐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免去。只要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一直存在, 就应该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笔者赞同第三种见解。本案中被告徐某拖欠货款行为直至其将货款还清为止, 是一直连续存在, 故就应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这里还有一个怎样表述问题, 有审判员表述为“至支付货款之日止”, 有审判员则表述为“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笔者认为后者表述相对比较合理, 因为谁都不能确保裁判标能够一次性支付到位, 可能会出现分数次付清情况, 而此时逾期付款行为是依旧存在, 只是逾期付款金额有所降低, 并不能因为支2 《批复》要求: 对于协议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人民法院能够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按时, 人民法院能够对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付了部分货款就免去了支付剩下逾期款违约金义务。这时应该参考银行划款扣贷时通行做法, 根据利随本清标准加以兑现。
总而言之, 针对事前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协议案件, 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依据协议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是二条要求, 应给予准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所产生债务利息, 即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依据《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能够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而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期间应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参考银行划款扣贷时通行做法, 根据利随本清标准加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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