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和开发商签购房协议
【篇一: 网签和正式签纸质协议区分】
开发商手续齐备就能办理网签, 开发商在开发商处得电脑上填写协议, 然以后本局进行打印, 网签协议打印出需要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字盖章就能够立案。
网签是一个方法, 《商品房买卖协议》才是实体。 网签意思是说经过网络和房管局联网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就如你所说, 网签完以后全部条款都以制式形式打印多份, 确定无误后, 在后面签上我们名字和手印.这就是《商品房买卖协议》。
现在都是这么签, 以避免一房多买.
网上签协议与纸签协议实质是一样, 区分只在于协议签署方法不一样而已。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签署草拟协议, 草签完成后, 打印出来, 双方确定无误以后, 再统一在网上签署正式协议, 签署完成后, 相关部门进行立案审核, 审核经过后, 产生立案号, 显示在协议每页右上角, 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协议, 在打印出来协议上签字盖章, 双方各持所需份数。
首先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审核经过后, 才能进行网签立案。对于网签立案,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签署草拟协议, 草签完成后, 打印出来, 双方确定无误以后, 再统一在网上签署正式协议, 签署完成后, 相关部门进行立案审核, 审核经过后, 产生立案号, 显示在协议每页右上角, 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协议, 在打印出来协议上签字盖章, 双方各持所需份数。
假如开发商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其在房管局一房一价立案价格, 网签立案则无法经过。所以, 请您先向开发商了解详情, 从而判定您购房协议网签立案问题。
【篇二: 开盘签购房协议】
篇一: 签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签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一直有跟风凑热闹从众心理, 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 那些想买房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这种盲从心理, 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 以小利诱之, 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 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 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 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廉价, 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 内部认购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销售, 其销售行为是不正当, 所以, 一旦出了问题, 购房者正当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充足保障。这么, 买房人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 制造假象, 在房子数量、 户型、 朝向等推出和价格制订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快慢, 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厚薄。开发商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而且对所推出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户型和楼层先出手, 这么首先可声称那些好单元已经“名花有主”, 其次还能够避免这些“丑女”到最终“待字闺中”。当然, 这其中也要混杂部分好房型, 不然会造成目标用户流失。
在价格制订上, 则会依据前期所推单元销售情况, 对其它单元定价进行调整。通常而言, 刚开始销售(开盘)时, 开发商往往通常总会把价格定得低部分, 以所谓“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 朝向最差一间)来吸引用户, 而一旦有用户来购房, 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 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部署以及广告炒作成功, 价格都会节节升高, 甚至从开盘时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 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个销售兴旺假象, 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部分亲戚、 好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 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 让人认为楼盘好卖、 销售兴旺, 从而引发用户购置欲望。其四, 设置订金陷阱。我们常常会碰到这么情况, 一旦用户看中某种户型、 表现出一点点购房意向, 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 假如不交付订金他人就会买走, 要求用户立即交付订金。假如用户说没有带够订金, 售楼人员就会要求用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小订”, 签署认购协议书, 然后要求用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用户把“大订”也交了, 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用户套住任务。因为, 我们看到认购协议书常常会有这么条款: “假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签约, 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很多用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 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置已经认购房子时, 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 为了避免订金损失, 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协议, 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 “五证”陷阱
一个正当正规房地产开发商, 必需含有齐全“五证”、 “二书”。所谓“五证”, 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基础要求。但在实践中, 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 常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原件, 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 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企业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用户签署认购书或协议, 而用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 再有什么问题, 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立即变脸, 用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笑脸。
协议陷阱
几经斟酌后, 用户便要决定购房了, 所以得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通常情况下, 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用户一份拟好协议, 协议会有很多空白地方, 有些地方是有
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 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 购房者往往认为该说都已注明了, 协议就算是完成了, 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 标准协议第十五条拖延办理产权证, 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 但您一不留神, 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万分之三负担违约责任。前很快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么案例: 拖延办证一年多, 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 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协议中写明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 实际不公平。比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协议都要支付总房款40%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 开发商自己通常不可能将卖出去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 我们对购房陷阱多个情况做了简单归纳, 实践中还有许很多多陷阱, 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受骗, 我们提出预防陷阱对策以下:
第一, 要有强烈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 挑选所购房屋位置、 压低价格当然关键, 但我们认为更关键是要时刻警觉。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房地产市场中, 陷阱无处不在。所以, 学习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 向专业人士(尤其是专业律师)咨询、 了解相关购房方面法律要求、 知识是十分必需, 惟有此, 才有可能很好地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再次, 要认真签约, 保留好证据。在购房过程中, 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花言巧语。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 把相关问题问清楚、 搞清楚; 您期望得到一切承诺, 和双方业已形成协议内容, 务必以书面形式统计下来, 以免以后空口无凭。收楼时和入住后, 一旦发觉问题, 应保留好多种证据, 必需时对相关事实能够经过办理公证方法保留证据, 以证实侵权事实存在。篇二: 签署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签署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签署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呢?总结我们实践经验, 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广告(包含沙盘、 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 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含沙盘、 售楼书等)对绿化、 会馆、 学校、 幼稚园、 游泳池、 健身房、 车位、 超市、 容积率、 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描述, 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协议里。结果当出现计划变更、 绿地变停车场、 房屋底下有大水泵、 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 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 开发商却以计划变更已经经过计划部门同意为由, 推卸责任, 或以协议约定不清搪塞, 消费者通常极难得到赔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认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协议心理, 瞒天过海。结果, 发生争议、 对簿公堂时, 法官通常会以协议条款作为依据判定是非曲直, 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一直有跟风凑热闹从众心理, 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 那些想买房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这种盲从心理, 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 以小利诱之, 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 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 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 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廉价, 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 内部认购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销售, 其销售行为是不正当, 所以, 一旦出了问题, 购房者正当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充足保障。这么, 买房人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 制造假象, 在房子数量、 户型、 朝向等推出和价格制订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快慢, 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厚薄。开发商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而且对所推出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户型和楼层先出手, 这么首先可声称那些好单元已经“名花有主”, 其次还能够避免这些“丑女”到最终“待
字闺中”。当然, 这其中也要混杂部分好房型, 不然会造成目标用户流失。
在价格制订上, 则会依据前期所推单元销售情况, 对其它单元定价进行调整。通常而言, 刚开始销售(开盘)时, 开发商往往通常总会把价格定得低部分, 以所谓“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 朝向最差一间)来吸引用户, 而一旦有用户来购房, 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 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部署以及广告炒作成功, 价格都会节节升高, 甚至从开盘时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 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个销售兴旺假象, 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部分亲戚、 好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 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 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 , 让人认为楼盘好卖、 销售兴旺, 从而引发用户购置欲望。其四, 设置订金陷阱。我们常常会碰到这么情况, 一旦用户看中某种户型、 表现出一点点购房意向, 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 假如不交付订金他人就会买走, 要求用户立即交付订金。假如用户说没有带够订金, 售楼人员就会要求用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小订”, 签署认购协议书, 然后要求用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用户把“大订”也交了, 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用户套住任务。因为, 我们看到认购协议书常常会有这么条款: “假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签约, 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很多用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 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置已经认购房子时, 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 为了避免订金损失, 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协议, 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
“五证”陷阱
一个正当正规房地产开发商, 必需含有齐全“五证”、 “二书”。所谓“五证”, 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 、 《商品房销售? 预售? 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基础要求。但在实践中, 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 常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原件, 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 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企业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用户签署认购书或协议, 而用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 再有什么问题, 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立即变脸, 用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笑脸。
协议陷阱
几经斟酌后, 用户便要决定购房了, 所以得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通常情况下, 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用户一份拟好协议, 协议会有很多空白地方, 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 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 购房者往往认为该说都已注明了, 协议就算是完成了, 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 标准协议第十五条拖延办理产权证, 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 但您一不留神, 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万分之三负担违约责任。前很快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么案例: 拖延办证一年多, 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 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协议中写明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 实际不公平。比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协议都要支付总房款40%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 开发商自己通常不可能将卖出去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 我们对购房陷阱多个情况做了简单归纳, 实践中还有许很多多陷阱, 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受骗, 我们提出预防陷阱对策以下:
第一, 要有强烈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 挑选所购房屋位置、 压低价格当然关键, 但我们认为更关键是要时刻警觉。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房地产市场中, 陷阱无处不在。所以, 学习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 向专业人士(尤其是专业律师)咨询、 了解相关购房方面法律要求、 知识是十分必需, 惟有此, 才有可能很好地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其次, 要充足行使法律给予权利, 在交易过程中一直坚持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标准。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标准。现在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 开发商(售楼人员)处于强势地位, 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 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 做霸王买卖现象。为此, 消费者要摆正心态, 不畏强权, 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 搞细, 对协议条款有异议、 约定不明确、 不满意, 就果断不签, 果断不买; 该坚持标准就一定要坚持, 不要图一时之快, 随便妥协, 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 要认真签约, 保留好证据。在购房过程中, 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花言巧语。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 把相关问题问清楚、 搞清楚; 您期望得到一切承诺, 和双方业已形成协议内容, 务必以书面形式统计下来, 以免以后空口无凭。收楼时和入住后, 一旦发觉问题, 应保留好多种证据, 必需时对相关事实能够经过办理公证方法保留证据, 以证实侵权事实存在。
最终, 要学会依靠专业人士、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房屋买卖不一样于通常消费, 包含工程、 质量、 协议、 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 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购房人即使经多方考察, 通常也极难经过个人努力搞清问题症结所在。所以, 假如发生了对您不利事情, 或者您预料到风险可能到来时, 为有效地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就应立刻和该领域专业人士、 法律界人士、 中介机构、 维权组织取得联络, 以求得帮助。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含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供水、 供电、 供热、 燃气、 通讯(电话和宽带)、 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 有线电视、 卫星电视)、 道路、 绿化等设施。
供水 购房人购房前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是属国家自来水管网供水, 还是小区自备井地下水供水。属于前者, 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交房时小区供水已纳入国家自来水 管网;属于后者, 购房人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交房时, 地下水使用已经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并能出示检疫部门确定符合饮用水标准汇报。
供电 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房屋交付使用时, 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用电。双路供电, 则应让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房屋交付使用时含有双路供电条件。
供暖 购房人购房前也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冬天供暖方法。市政供暖, 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房屋交付时, 小区供热已纳入城市供热管网;自供暖, 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房屋交付时, 小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含有供热条件。
供气 供气是最复杂问题, 入住后“没气”, 意味着吃饭、 洗澡等最基础生活要求都不能满足。但房地产商往往以煤气、 天然气企业要求购房人入住基础达成70%、 而且购房人装修后经她们再验收合格后才给通气为借口, 仅承诺入住达成70%后通气, 这种承诺显然存在太多不定原因。比如: 一个项目假如房地产商仅销售出69%, 是否意味着能够永远不通气? 对于“精装修”房, 不存在购房人再改供气管道问题, 购房人完全能够理直气壮地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给。对于“初装修”房, 房地产商也完全可做好供气管道, 严禁购房人入住后进行改动, 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给。假如做不到这一点, 购房人最少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房屋交付使用时, 供气设施已入户并与市政网连通, 在入住后多长时间内有“气”供给, 并约定在通气前, 由房地产商负责采取方法(比如: 提供煤气罐及更换服务), 处理购房人入住后因“没气”而造成实际生活困难。
通讯、 电视 现在大家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能够通讯和看电视已成为最基础要求。对房地产商承诺小区有通讯系统和电视系统, 购房人都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一入住就能直接使用。
其它 还有部分项目, 购房人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用日期。如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居住小区根据计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 开通公交线路;
居住小区与公交、 地铁站点距离较远, 房地产商承诺自行配置交通车辆连接公交、 地铁站点。还有些房地产商承诺小区有红外线防盗系统、 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 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 远程查表系统等, 都应在协议上写明具体交付使用日期。●公共配套 公共配套建筑, 包含与购房人购置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停车设施、 娱乐设施及教育、 商业、 饮食等多种公共建筑。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协议上写明, 根据计划要求配建教育、 医疗保健、 环卫、 邮电、 商业服务、 小区服务、 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尤其宣传地下车库和会所, 与住房同时交付使用。不能承诺, 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有可供过渡使用公共建筑设施。
写明, 绿地具体完成和交付使用时间。
购房人在要求房地产商将上述承诺在协议第十四条“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成使用条件”下空行逐条列明基础上, 还应在“假如在要求日期内未达成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空行中, 写明购房人是否能够选择退房。如不退房, 是否可在使用条件达成前拒收房屋, 房地产商怎样支付违约金及在此期间房屋保管责任由谁负担等, 就此做出具体约定。
●明确费用由谁出
曾有购房人收房时发觉室内有电话和电视天线, 但插座里面却没有线, 拿着协议问房地产商是怎么回事, 房地产商竟说什么: “我在协议中承诺了提供电话和电视, 但仅仅是提供, 而没说无偿提供。公共电视天线在楼顶, 你要入户, 先交300元入户费;电话线已做到了楼道里, 你要接通先交1500元安装费。我按协议完工了, 你说不能用是因为你没交钱。”这种让人生气事现在照样不少, 只不过现在大多发生在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问题上。更有部分房地产商让购房人入住时交煤气、 天然气管道铺设费甚至所谓电力增容费, 一些以有门禁系统为诱饵吸引购房人房地产商, 到交房时反过来要购房人买门禁卡, 不然拿了钥匙也进不了楼门。门禁系统还没防小偷, 先把购房人给禁在门外。这些房地产商抓住了购房人没有精力打官司弱点, 也知道购房人即使到了法院也极难说清现实状况, 所以在房屋交付时再额篇三: 商品预购房协议
商品房预购协议书
出卖方(甲方): __赵亚旺_____
购置方(乙方): ______________
依据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市计划委员会选址计划方案会议纪要, 甲方欲开发金山小区建设项目, 现己取得“地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土地出让、 工程计划许可、 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正在办理中, 在还未依法开盘销售情况下, 乙方预先订购, 为明确买、 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 房屋座落在宽城县金山街, 1栋4个单元, 正负零以下4层, 正负零以上24层, 本楼层次序由东向西排列, 东为第一单元, 楼号(1号为东户, 2号为西户)。乙方预订购楼房面积 平方米(正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丈量结果为依据), 位置在第 单元层 号。房款总价按建筑面积计算, 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整。购得楼房每套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二、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预交购房款 元作为乙方购置底商/平方米、 住宅楼 平方米预付款。甲方依据乙方交款额度和进度优先选择房号, 签署正式购房协议时乙方必需交清全部房款, 再由甲方将收款凭证换成不动产发票。
三、 按要求乙方应缴纳其她费用与开盘销售时其她购房者享受相同候遇。
【篇三: 签署购房协议八大注意事项】
签署购房协议八大注意事项
签署购房协议八大注意事项
签署购房协议八大注意事项
第一项: 相关五证
陷阱: 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 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五证关键是复印件; 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造成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造成购房协议无效。
对策: 1、 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 有原件要看同意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多少。3、 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开发商, 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时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负担责任。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确保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真实性、 有效性。若所以造成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愿向买受人负担已付房款双倍返还责任。
第二项: 相关公摊面积
陷阱: 建设部格式协议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改变处理, 这么有开发商会提升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 而总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协议开发商并未违约, 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 在协议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 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组成。3、 按套购置使用面积, 双方不包含公摊处理。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对公摊面积改变按下列第____种方法处理:
1、 假如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 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3%以内据实结算, 超出3%以上部分由出卖人负担相关费用; 假如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 买受人据实结算。
2、 买受人对实测面积负担, 仅在超出暂测面积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 相关房产证
陷阱: 建设部格式协议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要求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时限, 所以其中房产证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造成资质较差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多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 1、 五证齐全项目通常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确保, 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2、 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原因单列出来, 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假如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 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法处理:
1、 买受人不退房, 出卖人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1种第(1)项违约金计算标准负担责任。
2、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根据本补充条款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约定负担责任。
假如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原因, 造成出卖人在交房后360
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 买受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1种处理方法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负担责任。
假如因颁证行政机关原因, 造成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 买卖双方互不负担责任。但出卖人应该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证实文件, 不然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 相关书面通知
陷阱: 协议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 交房通知), 开发商准期不能推行义务, 延期后其能够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 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 以推托自己责任。
对策: 1、 将书面通知形式约定清楚, 开发商违约时, 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2、 如有开发商违约, 买受人应一具体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以备证据。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协议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 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方法通知对方。
第五项: 相关所售房屋坐落位置
陷阱: 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 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某号楼, 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
相同结构位置不好楼层。
对策: 1、 在协议附件一中, 附上小区平面图并标明楼号。2、 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定。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该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 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协议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 相关所售房屋抵押
陷阱: 有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 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假如这类房屋出售, 开发商破产时, 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 不含有物权。 对策: 1, 在土地管理部门、 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没有抵押记载。2、 要求开发商将协议在房管局立案。3、 要求开发商提供确保责任。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确保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情况, 若所以造成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已付房款双倍返还责任。
第七项: 相关物业管理条约
陷阱: 《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 其中明确要求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管理条约》。不然, 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潜在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 1、 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以招投标方法介入。2、 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署了《物业管理条约》。3、 买受人也应签署三方都署名《物业管理条约》。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前, 应与招投标方法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管理条约》。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 应同时签署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物业管理条约》。 第八项: 相关各方责任范围
陷阱: 假如因开发商多种原因(如: 五证不全、 一房二买、 又抵又买等)情形造成买受人得不到房屋, 买受人损失范围没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没明确具体范围。
对策: 1、 依据《民法通则》以及6月1日《解释》将实际损失细化。2、 对开发商给自己造成损失准备好证据。
律师提议增加补充条款:
假如因出卖人单方原因造成退房, 出卖方负担责任范围以下:
出卖人责任范围:
1、 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此利息计算, 假如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假如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 赔偿买受人从签署此购房协议时起到退房时至每平方米售价升值差价。
3、 赔偿买受人对所购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此费用仅以装修实物和相关票据为限)。
4、 对于按揭付款买受人, 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办理按揭相关手续费用(包含: 银行手续费、 保险费、 评定费、 公证费等)。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 罗润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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