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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购房协议霸王条款
【篇一: 教你识别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
教你识别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
“此房是我建, 价格由我定, 要想买房子, 协议条款没商议。”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协议时都有这么感慨, 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不熟悉。那么, 怎样识别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甲方(开发商)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相关事项以及文字、 图片、 模型、 口头描述等方法所作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 不含有要约效力,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及附件明确约定内容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经过口头、 书面及其她形式(包含口头讲解、 广告、 沙盘等)所表示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依据。
点评: 工商部门表示, 此条款违反了《协议法》及《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应该视为要约。现在部分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 并利使用方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 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概念, 为自己推脱责任。分析: 新版《中国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欺骗、 误导消费者, 组成虚假广告。如在购房中碰到此种情况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以此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霸王条款二:违约金、 定金二者怎样取舍由开发商要求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 若未获同意, 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 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 定金不予返还, 乙方同时按房款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篇二: 购房协议霸王条款怎么办】
篇一: 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效力
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效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0月27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中九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点评意见, 上述点评意见公布后, 很多消费者非常关心中消协作出点评意见法律效力, 以及可否依据中消协点评意见主张权利。所谓“霸王条款”, 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 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确定, 且未与消费者充足协商作出, 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或者减轻、 免去其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应该负担民事责任条款。
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要求, 格式协议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或者减轻、 免去其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应该负担民事责任内容, 该内容无效。另按《中国协议法》第四十条要求,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关键权利, 该条款无效。依据上述要求, 购房协议“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即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和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因“霸王条款”而免去了应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和格式条款接收方不因签署了“霸王条款”而丧失了应享受正当权利。
就“霸王条款”认定, 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 并无司法裁量权, 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点评意见, 反应了消费者基础价值取向, 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关键参考。
附: 中消协对商品买卖协议中九种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某房产《商品房认购书》要求: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 应在签署上述买卖协议同时付清全部房款, 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 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犹豫期”, 方便消费者深入研究相关资料, 全方面了解自己权利、 义务, 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 不适用定金罚则。二、 单方扩大解约权
天津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要求: “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点评: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正当财产。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 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三、 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房产商《商品房认购书》要求: “房屋采取空心砖建造, 而这种空心砖轻易产生裂缝。房屋交付使用时, 梁、 板、 墙体等如出现裂缝,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点评: 该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负担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以模糊语言概括地免去开发商建筑质量责任, 同时非法剥夺消费者诉讼权、 索赔权, 为无效条款。
四、 模糊标好圈钱
厦门一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 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 而其《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相关精装修房条款。
点评: 签署协议前, 开发商有义务通知消费者相关售出房屋真实、 全方面、 具体情况, 包含房屋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通知义务, 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意思表示, 模糊协议标, 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装修款。
五、 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某开发商制订《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要求: “面积误差时, 买房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 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 选择退房、 要求赔偿、 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关键权利。上述
条款以双方约定名义, 为开发商免去、 减轻自己责任提供了方便, 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是最为经典显失公平条款。
六、 违约责任不对等
吉林省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要求: “甲方若延期交房, 则每迟交一个月, 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 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 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 扣罚10%金额作违约金, 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点评: 上述格式条款对协议双方支付违约金额度要求不对等, 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 减轻经营者责任, 违反了法律公平标准。
七、 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某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书》中要求: “双方签署协议后,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她人, 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经济赔偿。”
点评: 一房二卖是经典欺诈行为, 经营者应该负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免去了经营者责任, 剥夺了消费者关键权利, 属违法、 无效条款。
八、 虚假宣传不负责
点评: 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任何可能性, 其内容与法律要求相抵触, 为无效条款。
九、 购房签约先交钱
广州某开发商制订《商品房认购书》要求: “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相关综合费用时, 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点评: 在签认购书时, 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 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要求购房者必需先交清首期房款及相关综合费用, 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次序, 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属不公平、 不合理条款。篇二: 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甲方(开发商)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相关事项以及文字、 图片、 模
型、 口头描述等方法所作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 不含有要约效力,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之明确约定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内容符合要约邀请, 什么样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说法。但从广告法内容来看, 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 广告等形式所作出广告内容, 应该真实、 正当,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理应遵照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所以, 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内容, 也应看做是协议一部分, 应该作为协议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任何可能性, 为其进行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之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其所在楼宇屋面、 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 会所、 休闲娱乐设施及其她卖方投资建造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实际上, 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要求, 业主依法享受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全部权或使用权, 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 应取得相关业主、 业主大会、 物管企业同意。所以, 开发商是无权要求买受人不享受楼宇屋面、 外墙使用权等权利。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全部如一家地产商《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占用小区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位, 全部归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出售、 出租, 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根据物权法要求,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她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协议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要求给自己条款是违法。
霸王条款之四:解除协议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协议价款, 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 又要求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 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应该说, 根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最关键义务, 对于这两项关键义务违反造成解除协议催告期限, 协议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 但开发商在协议里却要求, 假如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 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要求, 显著是不对等。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正当
某《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乙方(购房人)按天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违约金, 该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日起由乙方负担。同时, 又要求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推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应该负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据民法通则及协议法要求, 协议当事人应该遵照公平标正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在上述协议中却要求, 购房人逾期推行义务天天支付违约金20元, 而出卖方逾期推行义务只需天天支付10元, 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协议法公平标准。 霸王条款之六:违约金、 定金二者怎样取舍由开发商要求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 若未获同意, 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 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 定金不予返还, 乙方同时按房款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 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协议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 一方违约时, 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要求。依据上述协议内容了解, 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情况下, 既能够没收定金, 又能够收取1%违约金。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房屋交付后90天内, 双方应按要求准备资料, 帮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相关权证手续。但在对开发商不帮助对方办理违约责任选择上, 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设定, 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负担限期履约责任, 又不用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无疑是不平等协议, 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
霸王条款之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本内容或其她内容如有冲突, 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格式协议排斥非格式协议。
依据协议法要求,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假如附件与协议正本内容或其她内容中非格式条款相冲突, 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篇三: 教你识别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
教你识别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
“此房是我建, 价格由我定, 要想买房子, 协议条款没商议。”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协议时都有这么感慨, 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不熟悉。那么, 怎样识别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甲方(开发商)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相关事项以及文字、 图片、 模型、 口头描述等方法所作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
邀请, 不含有要约效力,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及附件明确约定内容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经过口头、 书面及其她形式(包含口头讲解、 广告、 沙盘等)所表示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依据。
点评: 工商部门表示, 此条款违反了《协议法》及《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应该视为要约。现在部分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 并利使用方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 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概念, 为自己推脱责任。分析: 新版《中国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欺骗、 误导消费者, 组成虚假广告。如在购房中碰到此种情况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以此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霸王条款二:违约金、 定金二者怎样取舍由开发商要求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 若未获同意, 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 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 定金不予返还, 乙方同时按房款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篇三: 购房协议中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甲方(开发商)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相关事项以及文字、 图片、 模型、 口头描述等方法所作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 不含有要约效力,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之明确约定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内容符合要约邀请, 什么样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说法。但从广告法内容来看, 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 广告等形式所作出广告内容, 应该真实、 正当,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理应遵照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所以, 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内容, 也应看做是协议一部分, 应该作为协议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任何可能性, 为其进行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之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其所在楼宇屋面、 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 会所、 休闲娱乐设施及其她卖方投资建造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实际上, 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要求, 业主依法享受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全部权或使用权, 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 应取得相关业主、 业主大会、 物管企业同意。所以, 开发商是无权要求买受人不享受楼宇屋面、 外墙使用权等权利。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全部
如一家地产商《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占用小区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位, 全部归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出售、 出租, 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根据物权法要求,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她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协议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要求给自己条款是违法。
霸王条款之四:解除协议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协议价款, 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 又要求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 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应该说, 根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最关键义务, 对于这两项关键义务违反造成解除协议催告期限, 协议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 但开发商在协议里却要求, 假如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 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要求, 显著是不对等。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正当
某《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乙方(购房人)按天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违约金, 该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日起由乙方负担。同时, 又要求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推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应该负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通则及协议法要求, 协议当事人应该遵照公平标正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在上述协议中却要求, 购房人逾期推行义务天天支付违约金20元, 而出卖方逾期推行义务只需天天支付10元, 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协议法公平标准。
霸王条款之六:违约金、 定金二者怎样取舍由开发商要求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 若未获同意, 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 不然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 定金不予返还, 乙方同时按房款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 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协议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 一方违约时, 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要求。依据上述协议内容了解, 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情况下, 既能够没收定金, 又能够收取1%违约金。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要求, 房屋交付后90天内, 双方应按要求准备资料, 帮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相关权证手续。但在对开发商不帮助对方办理违约责任选择上, 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设定, 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负担限期履约责任, 又不用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无疑是不平等协议, 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
霸王条款之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协议》要求, 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本内容或其她内容如有冲突, 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格式协议排斥非格式协议。
依据协议法要求,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假如附件与协议正本内容或其她内容中非格式条款相冲突, 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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