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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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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编号: 浮 动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础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络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署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推行, 保障抵押权人债权实现, 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担保法》、 《中国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 数额 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协议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债权, 主协议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债权以下: 借款协议编号 借款本金 期限 起始日 到期日 累计 主协议实际借款金额、 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 依主协议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抵押担保范围包含: 主协议项下主债权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以及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实施费、 过户费、 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含现有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 设备、 生产线等各类用于 生产空白格内应注明用于何种产品生产经营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也是如此。 经营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 生产产品多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还未全部完成 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 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署浮动抵押协议时, 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 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明确双方签署浮动抵押协议时抵押物财产类别、 数量、 情况、 价值, 但抵押物类别、 数量、 情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 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效力 本协议项下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从物、 从权利、 代位权、 附合物、 混合物、 加工物、 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 征用而产生保险金、 赔偿金、 赔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登记 5.1 本协议应该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抵押人应该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费用由抵押人自行负担。 第六条 抵押物占管 6.1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她项权利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相关其她材料经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确定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该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 若保管不善, 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 抵押权人应该负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该妥善保管抵押物, 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 并随时接收抵押权人监督检验。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销售、 转让或以其她形式依法处理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 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并将处理收入立刻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存款帐户, 以继续担保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理收入收回主协议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 对处理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应收账款, 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另行签署。 6.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 视为非正常生产经营销售, 抵押权人依法享受对抵押物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 造成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 万元, 且无对应现金处理收入, 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刻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正当有效补充担保, 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 按本协议第八条8.1款实施。 6.7 抵押物发生毁损、 灭失, 抵押人应该立刻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同时立刻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由此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等应该优先用于清偿主协议债权, 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以继续担保主协议债务推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 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时, 抵押人应该以所取得征收、 征用赔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主协议项下债权, 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以继续担保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 第七条 抵押物保险 7.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抵押物, 抵押人应该于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 按抵押权人要求险种、 投保金额, 与抵押权人一起到相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该不短于主协议约定债务推行期, 保险金额应该不低于主协议债务本息。 7.2 抵押人应该将抵押物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条款。 7.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止, 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7.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协议债务, 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 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价值, 以继续担保主协议债务推行。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 销售、 出让、 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能够自行盘点抵押人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 依法拍卖、 变卖用于浮动抵押总财产, 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协议债务。 8.1.1 主协议约定债务推行期届满, 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协议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 债务人未推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她费用义务; 8.1.2 抵押权人依据主协议约定或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解除主协议,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 同比降幅达成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严重恶化、 放弃到期债权、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 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照公平交易标准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行为; 8.1.5 抵押人歇业、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 关键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 死亡、 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包含重大民事法律纠纷, 财务情况恶化; 8.1.7 抵押人为借款人, 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1.8 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3款约定; 8.1.9 违反本协议第六条6.4款约定; 8.1.10 违反本协议第九条9.3款约定; 8.1.11 违反本协议第九条9.4款约定; 8.1.12 违反本协议第九条9.5款约定, 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 8.1.13 其她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 8.2 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部分, 归抵押人全部。 8.3 抵押权人依本协议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 抵押人应该给予配合, 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申明与承诺 9.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协议全部条款,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 抵押人是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完全、 有效、 正当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者, 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争议,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 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取得共有些人书面同意。依法能够设定抵押, 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不存在被查封、 扣押、 被监管、 出租、 拖欠税款、 拖欠工程款等其她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情形, 已对抵押物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足、 合理说明。 9.3 本协议签署后,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再行设定其她担保物权。 9.4 抵押人每 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相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会计明细清单, 立刻正确反应财产变动情况, 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清点、 检验。 9.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 应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 经营机制发生改变, 包含但不限于实施承包、 租赁、 联营、 合并、 分立、 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 股权变动, 抵押人应该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5.2 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方法, 或歇业、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或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抵押人应该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6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人发生本条9.5款所列事件或其她事件时, 继续负担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 9.7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 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9.8 当债务人未推行债务时, 不管抵押权人对主协议债权是否拥有其她担保, 抵押权人都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 9.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侵害时, 抵押人应该立刻通知并帮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 9.10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 除展期、 增加主债权金额、 提升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 无须经抵押人同意, 抵押人仍在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 9.11 抵押人负担本协议项下相关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服务、 判定、 公证、 估价、 登记、 过户、 保管、 诉讼费用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 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均应该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失。 10.2 抵押人在本协议第九条中作虚假申明, 或不推行本协议第六条6.3、 6.4款和第九条所作出承诺, 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私自处理抵押物, 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抵押登记, 或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行为, 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10.3 非因抵押权人过失而造成本协议无效, 抵押人应该在本协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变更和解除 11.1 本协议自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浮动抵押权自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置。 11.2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也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11.3 本协议生效后, 除本协议已经有约定外, 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均应该书面通知对方,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可由抵押人、 抵押权人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采取下列第 项方法处理: 12.1.1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部分条款仍须推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13.1 。 13.2 。 13.3 。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抵押人、 抵押权人之间全部通知均应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抵押权人给抵押人任何电传、 电报一经发出, 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 即视为已送达至抵押人。 14.2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4.3 本协议一式 份, 抵押人 份、 抵押权人 份, ,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尤其提醒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抵押人要求做了对应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了解不存在异议。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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