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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联销协议
联销协议
协议编号:
提供联销位置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置联销位置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月 日商场联销协议
提供联销位置者: 设置联销位置者: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职务: 职务: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双方兹协商确定联销协议条款以下:
于本协议签署前, 乙方必需将下列文件之复印本(资料之注册人必需与乙方完全一致且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并经甲方与原件查对, 如相关文件地本协议期内过期失效, 则须重新提供)提交甲方存档。
1. 经年检营业执照。
2. 授权委托书(若本协议由授权代表签署)。
3. 税务登记证。
4. 法人代表及(或)其授权人工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 联销位置
(一)甲方同意在所经营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商场”),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划定_________号商铺面积约_______________平方尺(具体位置见平面图), 作为乙方联销位置(下称“联销位置”)经营__________业务。
(二)甲方如基于营运或实际需要, 需改动乙方所设之联销位置、 增减面积或作其它改变时, 乙方必需给予配合, 但甲方须于实施前三十天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
第二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下称“协议期限”)。
(二)在协议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 亦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予第三者, 或做出任何损害甲方按本协议项下所享受之权益行为。(三)协议期限届满, 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可续约, 但乙方应于协议期限届满前九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四)协议期限届满前, 如乙方需撤离联销位置, 应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向甲方提出撤离申请,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撤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违约撤离或停止营业, 视为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推行“协议期限”“场地使用基础费”作为违约金外, 还应向甲方赔偿其所以而引致全部损失。
(五)协议期限满前, 如甲方需撤去乙方所设之联销位置, 应于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乙方。若经双方协商同意, 乙方亦可于协定之日期前提早撤离联销位置。
第三条 回扣费及结帐方法
(一)乙方应按每个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因为使用场地所产生基础费用(以下称“场地使用基础费”)。甲乙双方同意另按联销位置每个月总营业额(含增值税)分成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回扣率”)作为甲方收入(以下称回扣费), 如联销位置每个月总营业额(含增值税)之分成部分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甲方除于每个月收取回扣费外, 还有权将每个月场地使用基础费差额部份先行扣除, 并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与乙方进行结算。如联销位置之货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 则乙方须缴清所欠款项。如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期限内缴清所欠款项, 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外, 还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延迟支付天数以天天千分之一计算(包含到期日)。
(二)乙方须持有正式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及对应开户银行帐号。乙方提交甲方增值税票(进货发票)应为乙方之正当凭证(须与乙方营业执照等名称相符), 否由甲方不予接收, 并可停付该月之货款。
(三)乙方每个月营业额以当月(下称销售月)最终一日为结算日, 甲方于下月(下称对帐月)10日前将前月清单传真给乙方, 乙方须于对帐月15日前与甲方完成查证工作, 并于对帐月20日前开具税率为百分之十七增值税发票予甲方。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将顺延付款日期。
(四)甲方代乙方垫付费用或按本协议及相关法规需要由乙方支付各项款项, 甲方可在乙方贷款中自行扣除, 但甲方须于扣除后将相关扣款明细书面通知乙方。
(五)若乙方撤柜, 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在撤柜期间所发生之费用进行结算, 甲方有权将乙方之货款延后三个月支付。
第四条 确保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确保金, 以保障乙方推行本协议义务。如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将确保金作为赔偿金, 如确保金不足以赔偿, 甲方还可依据协议其它条款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应于甲方以确保金取得赔偿后根据甲方书面确日期补足本条要求确保金, 如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除有权收缴乙方确保金外, 还有权向其追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一切损失。如乙方严格根据本同要求推行义务, 本协议届满后, 甲方将全额无息返还乙方确保金。
第五条 营业时间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 乙方所设联销位置营业时间需按甲方要求实施。
第六条 营业项目与方针
(一)乙方销售商品之种类以附件一所要求者为限(下称“商品”), 全部陈列或销售商品需要经甲方审核及采取统一标签标价。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自行变更销售商品种类和价格。
(二)乙方应接收使用由甲方订可之信用卡、 储值卡、 电子收费卡、 礼券及其发行之优惠卡及购物服务优惠政策。
第七条 促销
(一)甲方所发行或其它认可之优惠卡及职员购物优惠, 乙方应接收使用, 优惠以不超出百分之十为限。甲方将在折价后才计算营业额及收取回扣; 如超出百分之十, 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分担之方法及百分比。
(二)乙方所设联销位置内之促销道具或物料由甲方统一订制, 费有由乙方负担, 并由甲方
从应付予乙方货款中扣除。费用请参考《管理文件》附件二。
(三)如于联销位置内发生以信用卡(甲方所认可之银行发行各类信用卡)消费, 甲力将按每个月信用卡结算营业额(含增值税)之百分之一向乙方回收手续费。
第八条: 商品管理
甲方对乙方商品存货量、 质量、 价格、 所需购置保险、 第三方责任、 权利许可、 检验
等管理权限及权利由甲方<供给商管理条约〉要求。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请将不适用者删除)
1.乙方自聘服务人员_______名负责销售商品。乙方需按国家要求与自聘职员签署正当
劳动合约及购置雇主责任险与其它社会保险, 并于职员上岗后一个月内, 将劳动合约副本提交甲方人事科存档。
5. 甲方可帮助乙方代聘服务员_____名, 代聘职员薪津及一切相关费用详见《管理文件》附件二, 均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及乙方自聘人员须遵守甲方所定之《自聘职员守则》及《自聘职员供给商须知》中各项要求, 如有违反, 按甲方相关要求处理; 严重违反要求者, 经甲方通知后, 应即给予撤换; 所以影响甲方信誉、 权益时, 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 商场管理
甲方对商场管理于甲方《供给商管理条约》中要求。
第十一条 管理文件
乙主承诺遵守认可甲方已经制订或以后不时制订多种管理文件及这些管理文件为双方设定义务。这些管理文件包含: 《供给商管理条约》、 《甲方提供各项服务之内容及费用标准》、 《商品保险费用收取准则》、 《结帐及汇款程序》、 《自聘职员守则》、 《自聘职员供给商须知》等相关文件已与本合一并送交乙方, 及不定时制订多种管理规章制度。简称《管理文件》, 《管理文件》中供给商即为本协议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对《管理文件》作出修改。
乙方或其委托人、 雇员违反《管理文件》行为将被视为乙方违约行业。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前乙方未再续约, 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指定时间内负责把陈列销售商品撤离联销位置; 若乙方未按通知撤离, 甲方有权处理或腾空该联销位置,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物品倘所以而有所遗失或损毁时, 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协议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 乙方应立刻与甲方计算及支付各项费用及欠款。不然, 甲方有权扣押乙方商品并有权决定以市场能够接收任何价格变卖在关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予乙方货款中扣除。如欠款不足以抵偿时, 甲方将依法追诉。
(三)若乙方有本条中任何一款行为, 甲方有权即向乙方发生书面警告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 如乙方在收到该警告后5日内仍未做出对应纠正行为, 甲方有权向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同, 并要求其赔偿甲方所以而引致损失。本协议中有违约金约定, 适用在关违约金约定。
1.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或《管理文件》相关要求。
2. 乙方在联销位置销售品质不佳商品, 或商品售价高于乙方在当地其它销售地点所定售价。
3. 乙方有价格欺诈行为。
4. 乙方有不正常之营业情况或销售商品之品质、 品种、 规格、 存货量等无法达成甲方之要求, 或在协议期限内连续_____个月未能达成每个月/每年含税营业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或相同楼层其它联销位置之平均水平销售指标。
5. 乙方在当地其它销售地点之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 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或没有对在联销位置所销售之商品采取对应打折特卖活动。
6. 用户要求退货换货时, 乙方不实施甲方相关要求。
7. 乙方未能配合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实施相关改动计划。篇二: 百盛联销协议
联 营 合 同
协议当事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 本着平等自原、 互惠互利标准, 经协商一致, 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联合销售条件
1、 甲方同意在期经营商场之部平方米经营场地及商场有
关经营管理条件(经营场地位置及乙方相关证件详见附件)。
2、 乙方依据甲方要求, 以市场最优惠供货价为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货源及适销商品, 包含自产
以及从正当正当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商品。
3、 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 根据其商品种类、 品牌或服装种类(详见附件)数目申请次分类编码,
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 增加新商品种类、 品牌或服务种类, 须另行签署协议。
第二条 联营期限
1、 本协议使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2、 协议期满, 乙方如欲续约, 须于协议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 双方另行签署
协议。
3、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 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联营目标及结算方法
1、 乙方在甲方经营商场内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应统一使用甲方发票, 由甲方统一收银。
2、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联营分成(分成计算及其缴纳方法详见附件)。
3、 双方同意对乙方在经营场地销售设定销售目标, 乙方确保完成该销售目标。
4、 在扣除相关费用后, 甲方将按约定帐期及方法向乙方支付货款(账期说明及付款方法详见附件)。
5、 乙方必需向甲方提供正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严格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要求填写。
第四条 确保金
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7日内, 一次性支付甲方确保金(不含有定金性质, 不适用定金罚则)¥元,
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乙方应妥善保管, 丢失不补。如乙方未在签约后7日内支付确保金(支票支付, 以此款进人甲方帐户时间为准; 现金支付, 以甲方开出收据时间为准),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所以造成甲方损
失, 甲方有权扣除对应确保金以取得赔偿。如确保金不足以抵押甲方所受损失, 乙方必需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7日内补足差额。不然,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滞纳金, 直到全部补齐为止。
3、 如确保金不足全额80%时, 乙方必需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金额, 不然乙方组成重大违
约,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4、 协议期内, 乙方如有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未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时, 甲方有
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扣留部分或全部确保金作违约金。
5、 若乙方充足地推行了本协议要求全部义务, 则协议期满90以后, 凭乙方确保金收据, 甲方不计息将
确保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费用
1、 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期间, 应为甲方提供与乙方经营销售相关服务和乙方使用及花费甲方物料
缴纳一定费用。
2、 乙方接收百盛提供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服务, 应与甲方指定提供服务企业另行签署《电子商务网
络(scm系统)入网协议》, 以开展电子商务。
第六条 经营场地管理
1、 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
2、 甲方提供对应物业管理, 负责商场天花吊顶、 公共走道、 卫生设施、 中央空调、 照明、 电源插座
等公共设施安装及维修, 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
3、 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需装修, 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
样式以及完成装修工程期限, 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必需按期完成经营场地装修工程。
4、 对于商场结构、 设备及其它设施,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 受雇人员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其它
使用者遭受损失时, 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乙方除确保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 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 还须赔偿甲方所以所产生一切费用。
5、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多种设施如发生故障或运行导演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
用造成损坏, 乙方应负担所需维修费用。
第七条 联营商品管理
1、 乙方必需遵守甲方所实施商品管理规则。
2、 乙方销售商品以本协议附件要求为限, 不得任意增减变更, 新增经营项目及商品品牌须经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不然甲方有权阻止; 商品应采取甲方要求统一价格签陈列销售。
3、 对于甲方提议各项折扣或促销活动, 乙方不得有意提升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
及消费者。如有此等情况发生, 一经查实, 甲方将自确保金中扣除原商品价格双倍金额作为罚金, 且由乙方负担对用户退一赔一(或其它方法)赔偿。
4、 乙方确保立刻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专柜提供最新、 最好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立刻调换。
5、 乙方商品陈列应保持美观、 醒目、 丰富、 齐全。
6、 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 销售商品应使用正当商品名称、 商标、 专利, 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等相关要求, 不得侵犯她人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 代理权等正当权益; 乙方不得陈列、 销售建禁、 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服务; 如违反上述要求, 乙方应自行负担责任, 除对用户所造成损失、 伤害等负担赔偿责任外, 还须赔偿甲方所以造成费用及损失。
7、 若相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商标侵权行入场, 甲方可立刻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 并暂由
甲方保管。如乙方能向相关机构证实其所使用商标正当性并得到该机构认可, 甲方将恢复该商品在店内陈列及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乙方须负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8、 乙方必需确保所提供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
并许可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
9、 乙方确保提供完善售后服务并对其商品行实三包。
10、 乙方所销售商品或所提供服务, 经用户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用户其它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乙
方应负赔偿责任; 所以所造成甲方损失(包含财产及声誉损失), 乙方必需负责赔偿并负担一切费用
11、 乙方存放于甲方商场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 全部商品出入须遵守甲方要求。
第八条 商场管理
1、 乙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取得所必需执照、 同意文件或证可证书(如有要求), 并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
方提供多种证件复印件一份, 供甲方立案。乙方必需确保该等执照、 同意文件或许可证书在联营期限内完全正当有效, 其经营活动在各方面均合该等执照、 同意文件或许可证书要求。
2、 甲方提供商场经营管理, 乙方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 并严格遵守供给商守则(见附件), 一经
发觉乙方有违反守则行为, 视同甲方违约, 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且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3、 乙方在商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4、 乙方不得将其经营场地内专柜转租、 分租或转承包给第三方, 且该专柜只许可经营零售业务, 不得
经营批发业务。
5、 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营业时间, 除甲方另有要求外, 不得于甲方商场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6、 收银必需严格实施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由甲方统一收银, 乙方营业员不得私自收银, 不得借故不开
或找开收银小票, 不得使用非甲方收银小票或收据, 发票统一由甲方收银台凭销售任证开出。
7、 用户使用信用卡支付结账,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各信用卡发卡组织联络、 处理信用卡账单及凭证等相
应劳务以及用户使用信用卡而消耗电、 通讯、 材料等, 乙方应负担一定金额服务费, 该服务费甲方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8、 乙方须自行负担其商品及财物在经营场地一切风险, 自行投保并负担保险费用。如乙方未投保或保
额不足, 不管任何事件造成损失, 乙方同意自行负担。
9、 乙方于商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品、 其它任何广告或布告, 须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10、 甲方依据商场商品整体布局, 有权调整乙方经营面积和位置, 但必需事先通知乙方。
11、 如乙方需使用非甲方统一提供商品包装, 须符合国家标准, 并自行负担费用及相关责任。
12、 用户对乙方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 甲方有权根据其相关要求, 对该投诉做出对应处理。乙方应无
条件接收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13、 相关政府机关、 单位主管部门以在商场经营活动或所经营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
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对应处理或决定, 乙方必需服务该处理方法或决定。
14、 乙方商品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 不得私自占用商场公共区域、 公共设施, 不得随意在商场任何
公共区域张贴广告, 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 不得以任何目或形式使用甲方商标商品(即“百盛”、 “parkson”)图片、 文字或甲方商场名号、 标志。
15、 出于商场整体经营、 招商、 广告或商业宣传等需要, 乙方同意甲方或百盛集团使用乙方商标商号
图片文字或商场内乙方专柜、 商品图片, 用于商业宣传、 招商、 发表广告、 标牌、 招贴海报、 宣传手册汇报等用途。
第九条 人员管理
1、 乙方派驻甲方商场服务人员须是乙方聘用职员, 持有工作证、 健康证、 身份证, 并须事先经甲方
审核同意。服务人员应达成甲方商场服条形象和服务水平, 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监督, 并提供培训。
2、 乙方派驻甲方商场服务人职员资、 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派驻职员
工资、 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 经其职员反应, 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期结算款或自确保金中扣除其所欠职员工资、 奖金等费用。
3、 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要求, 佩戴识别证件, 根据甲方要求时间上下班。
4、 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如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要求行为, 经甲方通知后, 乙方应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
5、 乙方如欲派遣职员或技术人员对其专柜商品进行管理, 或对其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临时派
遣人员, 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人数立刻间, 派遣人员应遵守商场相关要求。
6、 甲方将商场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提供给乙方相关人员, 乙方及其人员应学习遵守。
7、 用户或其她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 受托人、 受雇人行为而在商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乙方应
负担责任, 并赔偿甲方所以产生损失及其它费用。
8、 乙方更换或增减其派驻服务人员, 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9、 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甲方更衣箱钥匙、 服装及其它应交物品,
甲方有权自乙方货款中扣除对应费用。
第十条 促销及宣传
1、 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 帮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2、 甲方所提供各项促销宣传活动, 乙方应尽可能给予合作, 并分担经费, 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 所包含
经费分提, 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3、 在甲方每年固定店庆和促销期间, 乙方应帮助甲方举行促销活动, 对所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
4、 对于本条第3款所列外甲方商场其它促销活动, 甲乙双方对价格折扣和促销服务费金额另行协议确
定。
5、 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各类优惠卡、 礼券或信用卡, 乙方应全力配合, 接收使用, 并依甲
方要求给予折扣优惠, 优惠折扣部分分担由双方另和协商。
6、 乙方不得将高扣率商品计入低扣率商品, 不然甲方有权自确保金中扣除相当于违规销售额10倍金额
作为罚金。
7、 乙方进行部分宣传及促销活动, 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 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模具、 样式 、 款式、 说明书、 技术指示书、 手册及其它广告工作、
相关资料等, 以促进其商品在商场销售。
9、 乙方商品或服务在其它商场专柜、 商店、 连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 应事先通知甲方, 并使其设
置于甲方商场专柜商品享受相同优惠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乙方累计3个月或连续2个月未达成销售目标(销售目标见附件);
2、 乙方所经营商品质量、 内容, 无法达成甲方要求; 3、 乙方私自截留销售款;
4、 乙方私自停止营业或空柜;
5、 乙方私自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该经营场地或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
益活动;
6、 乙方利用经营场地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或存在违反法规情形;
7、 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要求义务;
8、 本协议约定其它解除本协议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协议时, 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次日, 按本协议第十四条要求清理并交回经营场所, 结清一切费用, 并向甲方负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一方有下形情形之一, 另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一方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 停业情况时;
2、 一方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实施导至无法继续经营;
3、 因为国家政策原因则使协议无法正常推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者不能避免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直接影响经营场地安全使用或者使乙方不能营业时。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双方不所以负担违约责任, 在结清全部费用后, 甲方应将剩下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应负担违约责任。
2、 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 甲方有要权将确保金扣留作为违约金, 如损失额高于确保金,
其不足部分, 乙方须继续赔偿。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撤柜或终止推行本协议, 除扣留乙方确保金作为违约金外, 乙方还应按约定
剩下协议期内销售目标总额, 以约定扣率(即完成销售目标扣率)分成作为向甲方赔偿。
4、 乙方私自截留销售款, 而甲方决定不予解除本协议,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所截留款额100倍作为违约
金。
5、 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经营场地装修工程, 影响甲方商场正常营业, 则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交
纳¥ 元滞期费。
6、 若乙方在经营场地交付后次日, 仍未进场装修, 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而不负担任
保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后处理
1、 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次日, 将其商品和设备(下称“物品”)全部撤离经营场地和专柜, 并恢复经
营场地原状。若乙方于协议终止后3日内未推行此义务, 仍有物品在经营场地内存留,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任何方法处理该物品:
(1)、 视为乙方放弃物品全部权, 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物品撤离或拆除, 并能够任何方法处理该物品, 所以产生费用及物品毁损、 灭失风险, 由乙方自行负担;
(2)对乙方留存在经营场地内物品, 甲方亦可单方提存公证, 将该物品经公证后转移她处存放。存放达一个月乙方仍未认领或未立刻付清欠款, 甲方有权处理该存放物品。甲方处理存放物品行为, 视为行使乙方已经授权委托行为, 乙方放充抗辨权。甲方处理存放物品所得款项, 将优异支付因公证、 存放、 处理该物品所发生一切费用及乙方拖欠甲方其它任何款项。
2、 本协议终止之日起7日内, 乙方应将协议期间所发生费用全部付清。若乙方欠缴任何费用(包含本篇三: 商品联销协议
上服商厦
商品联销协议书
甲 方: 上服商厦
乙 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 依据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标准, 签署商品联销协议以下:
第一章 基础条款
第一条(联销方法)
甲方提供营业场所, 乙方进场销售自己经营产品, 甲乙双方联营销售以甲方名义进行, 实施甲方统一管理, 销售后结算。
第二条(乙方条件)
乙方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商标注册证实、 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及法人委托证实书等必需证件复印件, 进口商品须提供商检证实、 海关报关手续及经销或代理有效证件复印件:
(一)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生产、 加工、 经营企业, 或是中国著名商品、 进口商品中国(当地)总代理、 总经销中国法人或者经济组织。
(二)乙方是信誉好、 生产能力强、 正当经营企业。
第三条(联销商品)
乙方进店销售商品以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协议条件书》上约定方法进行调整、 变更。
非经甲方同意, 并经协商调整《协议条件书》后, 不得在甲方商场私自销售《协议条件书》以外产品。
第四条(商品责任)
商品责任由乙方负担。乙方应该为其供给每类商品(品牌、 类型)商品, 包含不限于临时购进或因节假日独立购进商品, 向甲方填写《商品责任书》, 乙方商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乙方供给商品(包含包装、 广告、 服务等)应该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要求, 产品质量必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部门标准或者中国国家公认国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 应该制订企业标准。
(二)企业标准应该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要求和超出或高于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
(三)乙方应预先向甲方提供进店销售商品质量标准文件。
第五条(售货地点)(一)乙方销售商品地点由甲方在所属商场内指定, 由双方要本协议附件一“协议条件书”中载明, 并以补充签署该附件方法进行调整变更。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售货处位置、 形状、 面积等作出决定, 并有权依据商场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三)乙方需要对售货处进行装修装饰, 应该预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图(或方案)并得到甲方同意后, 方可用自己费用对售货处进行装修, 包含但不限于设置商品陈列柜、 安装照明设施、 外线电话等;
乙方应该在甲方许可时间内, 由报甲方立案装修人员根据甲方同意方法进行装修工程。乙方对装修设计图(或方案)修改应该经过甲方同意。
(四)乙方装修装饰包含相邻进店销售商家利益, 由甲方协调后决定实施方案。
(五)乙方安装装修设施, 在其使用期间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甲方依据经营情况对售货处位置、 形状、 面积等作出调整, 乙方不得以自行装修为由拒绝调整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费用。
(七)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 乙方应用自己费用在协议到期当日或解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在甲方指定时段拆除自己装修等设施并恢复原状, 但未经甲方同意部分不得拆除。
第六条(统一管理)
(一)由甲方统一进行商品进、 销、 存管理制度, 并指导乙方工作, 统一收取营业款, 统一管理销售传票, 统一纳税, 统一管理乙方销售人员, 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制订统一管理要求, 凡与本协议没有抵触, 均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乙方应该实施。
第七条(使用期间)
(一)本协议使用期以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协议条件书”上约定方法进行调整、 变更, 在使用期期满前一个月之内, 如甲乙双方对延续协议没有异议, 能够续签本协议或者另行签署协议, 以后以这类推。 (二)本协议使用期满自行终止。双方还未就协议延续达成续签本协议或者另行效后, 根据另行签署协议实施。
(三)本协议使用期满终止后, 双方未续签本协议或者另行签署协议, 一方以书面方法通知对方时间为交易终止时间。终止交易后, 双方在三个月内依据本协议约定结算方法结算,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当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以前所签署同类协议同时作废。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后, 本协议自然终止。
第二章 营业及商场管理
第八条(确保最低销售额)
(一)乙方最低毛利售额或者销售额由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协议条件书”中载明, 并以补充签署该附件方法进行调整、 变更。
(二)在每阶段结束时, 假如乙方商品实际毛利额或销售额未达成约定额, 乙方必需在每阶段结束后20日之内将甲方不足之毛利金额补足给甲方, 不然, 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货款中扣除。
(1)当约定乙方确保最低毛利额时, 乙方补款公式为:
应补款=毛利确保额-毛利实绩; 其中毛利实绩依据本阶段全部甲方发行结帐单计算。
(2)当约定乙方确保最低销售额时, 乙方补款公式为:
应补款=(销售保底额-联销交易额)×(1-原价率); 其中“联销交易额”、 “原价率”依据第十九条约定, 原价率取其最低值。
(三)乙方季度内(按平均法计算)未达成月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九条(甲方工作与责任)
甲方是商场经营主体, 负责商场经营下列工作:
(一)商场经营。包含但不限于自己经营销售(经销或代销)或者组织其它商家进店销售零售商品, 保障商场规模与效益。
(二)商场管理与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决定商场营业时间, 组织商场营业销售活动, 协调商场内各商家关系, 提供商场设施, 提供商场导购、 收银、 商品包装、 商场保安、 物品保管等商场非营利性服务, 进行商场促销, 负担非乙方原因商场商品或者其它责任。
(三)以自己名义向用户销售乙方商品。包含但不限于收取销售款, 向用户提供购物凭证﹤收银条﹥、 商品发票、 受理消费者对乙方进店销售商品投诉和服务投诉等。
(四)对乙方进店销售人员(包含乙方派往甲方商场营业员、 到甲方商场进行业务活动管理人员和其它业务人员)进行销售经营管理和商场工作管理。
(五)设置商场收银柜台和收银员, 负责收取包含乙方进店销售商品在内商场营业款。
(六)负责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商品统一纳税。
第十条(乙方工作与职责)
乙方是乙方商品销售销售主体, 负责商品销售经营下列工作:
(一)组织(生产)和供给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商品, 在甲方商场营业日、 营业时间内随时准备充足商品并主动补货, 确保不出现缺货、 断货。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之约定负担商品责任。
(三)派遣不少于约定人数营业员在甲方商场内进行营业销售工作, 并依据销售需求 情况和甲方要求增派营业员, 对营业职员作进行管理, 约定人数由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协议条件书”中载明, 并以补充签署该附件方法进行调整、 变更。
乙方对营业员管理不得与甲方商场对营业员管理相冲突。
(四)负责售货处商品安全。
(五)负责维护售货处设施和装饰, 自行负担乙方在销售活动中发生费用。
(六)乙方进入甲方商场进行销售活动, 应该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和商场经营通例遵守下列规则:
(1)遵守甲方相关进货、 商品质量、 物价、 计量、 检验、 服务、 人事、 安全、 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2)不得私自变价销售或者变相变价销售;
(3)不得有与甲方商场用户私下交易、 直接交易或者介绍用户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或者其它场外交易行为。
(4)不得侵吞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销售款。
(5)不得在销售中诋毁甲方商场同行同类产品。
(七)除乙方营业员外, 乙方派遣到甲方联络工作业务人员, 交货人员不得在甲方商场从事乙方商品在内一切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销售合作)
(一)在甲、 乙双方协议基础之上, 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确保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约定决定每个月销售目标。
(二)甲方应依据商场相关制度和通例, 为乙方销售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包含但不限于帮助乙方营业员销售, 配合乙方进行宣传、 广告及其她促销活动。
(三)乙方应该主动参与甲方商场为特定节日、 庆典组织促销活动, 必需时, 还应派遣自己促销人员援助甲方商场进行与其商品相关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营业员及派遣人员)
1、 乙方作为联销一方, 应该自行派遣营业员在甲方商场进行销售活动;
2、 乙方业务人员、 交货人因洽谈协议、 确定订单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派遣业务人员到乙方商场、 办公场所从事工作活动;
3、 甲方因特定节日、 庆典举行促销活动, 邀请乙方派遣自己促销人员援助甲方对乙方所供商品促销活动, 或者乙方为促销商品请求派遣促销人员在甲方商场进行促销活动。
乙方营业员、 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与该乙方所供商品相关业务和销售服务工作, 对于乙方营业员、 派遣人员管理, 双方另行制订协议。
第十三条(营业汇报)
乙方应就售货处每日销售额及其她营业情况, 以甲方要求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 当甲方索要这方面汇报时, 乙方应随时提供。
第十四条(商品全部权)乙方商品在未能向用户出售之前, 不管是该商品已经进入甲方商场货架或者存入甲方仓库, 均属于乙方全部。在满足甲方商场销售情况下, 乙方依据甲方商场货物出入制度有权自由处分(包含转移和调拨)该商品,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也不得以商品已进入甲方商场为由要求甲方支付价款或者购置。
第十五条(商品销售款收取)
商品销售时从用户手中收取购物款, 都必需在销售时经过甲方收银员交纳到甲方收银机内。
第十六条(严禁场外交易尤其条款)
依据商场经营通行规则和通例以及老实信用商业标准, 为避免给甲方商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 严禁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要求与甲方商场用户进行场外交易(包含但不限于私下交易、 直接交易或者介绍用户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 私自收取用户购物款或者侵吞销售款行为。
(一)乙方违反本严禁性条款, 按下列方法负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一例上述行为, 甲方有权按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期间天天不少于一次上述行为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应赔偿甲方损失=已知乙方侵吞销售款额或场外交易给甲方造成差价损失x乙方在甲方商场累计经营天数, 差价损失依据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进销差价率计算。
(2)发生一例上述行为, 乙方按侵吞销售款额或者场外交易额10倍负担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上列(1)(2)种乙方违反本严禁性条款违约处罚方法中选择乙方负担该项违约责任方法。
(二)因乙方违反本严禁性条款与用户建立商品买卖关系, 用户在该商品买卖活动中建立一切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商品与服务权利义务关系, 概由乙方负担法律后果。
(三)因乙方违反本严禁性条款与用户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造成用户投诉, 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或者声誉损失, 除应负担本条第(一)项违约责任外, 还应根据下列方法赔偿甲方损失:
(1)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 按参与该事件处理甲方工作人职员作时间和劳动酬劳赔偿损失, 影响甲方商场经营, 还应赔偿甲方营业损失。
(2)给甲方造成声誉损失, 除应公开赔礼道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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