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将 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工程承发包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施工协议, 方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2.1 园林景观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园林景观建筑工程, 园林水、 电系统与设备设施配套工程, 园林景观小品与公共艺术配套设施工程、 园林种植土回填及绿化工程(附范围图)及配套外网井盖调整。(详见施工图纸)。
2.2 在施工过程中, 甲方可依据建设工程实际需要, 对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进行变更或增减, 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接收, 其工程费用及工期按实际增减工程量作对应调整。
第三条 承包方法 乙方包工、 包工期、 包质量、 包文明 施工、 包运输及二次运输、 包施工水电费、 包苗木成活率、 包税金、 包维护等方法承包(材料甲方提供市场价格表由乙方选定是否甲供或者自行购置, 由甲方采购则以甲方采购单价增加10%作为乙方管理费计入主材单价, 其它计价方法均按市场定额相关专业进行计价)、 。整个工程整体维护及养护为完工验收日起计算12个月。
第四条 协议工期 。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甲方确定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依据园林、 装饰、 安装、 景观等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确保本工程达成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包含但不仅限于《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 《园林树建植规程(DB33/T1009-)》、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33/T1009.6-)》标准。乙方确保本工程除必需达成前款要求外, 还须达成甲方下列技术要求:
5.1.1草坪和色块苗木种植自经过验收后成活率达成98%, 其它苗木成活率必需达成100%(其中甲供植物进场须经过乙方验收同意后方可种植, 并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及正常养护);
5.1.2 树坑各向需比植物土球规格大15cm, 且深度需比土球底深20cm, 加底肥种植;
5.1.3 较大乔木种植完成需加三向木棒支扶。
5.1.4. 经过验收合格工程, 交工后未成活植物、 苗木、 草皮, 乙方必需立刻进行补栽和养护, 直到成活, 养护期为12个月。
5.1.5 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
第六条 工程结算
6.2工程结算根据实际工程量计取, 工程结算计价按《江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费用,套用二类工程取费,并按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 施工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
6.3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具体内容以锦州地方文件文要求为准。
6.4本协议计价方法计取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乙方本身完成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完工验收、 绿化养护及保修期间所发生费用。
6.5.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由乙方缴纳各项税费包含在本协议价款内,由乙方自行向管理部门缴纳, 或由甲方代扣代缴(规费由甲方缴纳)。
6.6. 现场签证
6.6.1 工程签证用于证实签证事实并作为以后结算依据。工程签证结算应严格根据本协议要求办理。
6.6.2 对签证单完整性要求:
签证单应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1)签证事实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
(2)发生签证事实依据(如设计变更、 企业书面指令文件等);
(3)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包含经济或工期索赔数量及天数;
(5)附相关施工图;
(6)任何签证单一式六份, 经双方授权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项目部印章后生效(该项目部印章应提交对方立案)。
第七条 支付方法
7.1乙方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 在乙方提供已完成工程实际工程量报甲方审核无误, 经 检验合格后, 10 天内甲方支付到已完工程总量总价款 80 %;
7.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后,工程结算完成, 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90%, 工程验收合格15个月后, 甲方付至工程结算款95%, 剩下5%作为质量确保金, 质保期和保养期满(质保期及保养期均为一年), 经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确定无质量问题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7.3 施工用水费、 电费由甲方指定人员安装水电表,由甲方按实际耗用数代收代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 不然, 每逾期一天, 按欠付款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给予扣除。
第八条 施工图纸及其变更
8.1乙方应依据本工程相关图纸、 资料, 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在进场施工3天内向甲方提供具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8.2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 进行重大变更, 应提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通常变更应在施工前提前1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因变更造成协议价款增减及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担,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8.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甲方派驻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代表甲方推行本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乙方施工进度和质量, 按本协议要求立刻办理工程量核验、 工程签证、 隐蔽工程验收、 中间工程验收、 材料设备验收、 工程初步验收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等事宜, 协调现场各相关单位相互配合)。
9.2 甲方应按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 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开工前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所需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
(3)向乙方提供不超出施工红线100米施工临时水电接驳口各一个。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5)负责协调乙方同土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及纠纷。
9.3 审核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在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总计划、 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为同意乙方计划。
9.4 甲方应立刻提供由甲方供给设备抵达施工现场。需甲方定价材料,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价格确定申请后3个日历天内确定材料价格, 若有延误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 工期顺延。
9.5 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9.6 乙方责任:
9.6.1选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通知甲方, 负责施工现场全方面工作, 依据本协议约定处理现场相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 技术质量、 安全施工、 检验验收、 洽商签证等事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该代表, 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称职,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更换。
9.6.2 自行出资安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表及从联结点起水电管线。 9.6.3 依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 围栏设施并设置现场看管、 保卫等并自行负担对应费用, 如未推行该义务造成工程、 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负担责任及其发生费用。
9.6.4 严格按施工图、 施工规范及甲方指令进行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成品保护
10.1现场已经完成配套设施、 建筑物、 构筑物等, 乙方施工时必需加以保护, 假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其造成损坏, 应负责修复, 所需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
10.2假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损失, 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情节严重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完工验收、 工程移交及资料管理
11.1 完工验收应含有下列条件:
11.1.1 施工单位完成协议约定全部工程内容;
11.1.2 有乙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11.1.3 提交了工程完工图; (四套)。
11.2 完工验收 甲方在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 应在7个日历天内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 勘察等单位进行正式完工验收。
11.3 工程验收完工日期界定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签字日期为工程完工日期。完工验收经过后第二天开始进入到工程质量保养保修期。
11.4 完工验收管理
11.4.1 甲方在完工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完工合格工程移交给甲方使用后, 甲方负担工程保管责任, 乙方负担(包含但不限于)协议要求期限与物业接管时间前保养保修责任。完工验收不合格(甲分包实体工程除外)需要修改缺点部分和完善资料, 乙方应在10天内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承包工程保修期根据国家保修方面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实施。保养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绿化工程保养期为12个月, 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
12.2 保修期内因材料、 设备质量、 工程质量造成工程任何部位出现质量问题, 均属乙方保修范围(甲供材料、 设备除外)。凡因甲方不合理使用造成质量缺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12.3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不然, 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处理, 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保修金不足以赔偿所发生费用,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确属质量问题应在《工程质量缺点责任书》上统计。
12.4乙方在养护期内养护内容为: 天天浇水充足; 按时施肥(每七天一次); 杀虫; 植物倒伏后立刻扶正。养护期内, 乙方应派出足够养护人员负责养护工作, 认真推行养护义务, 不然, 发包方有权委托她人代为养护, 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养护期内水电费由发包方负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假如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工期内完成协议所约定全部内容, 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 奖罚
14.1 施工单位在协议约定工期内完成协议约定全部工程内容, 甲方给予五万元奖励。
14.2 施工单位在协议约定工期内没有完成协议约定全部工程内容, 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 至协议约定完工工期起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方执四份, 乙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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