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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合同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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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咨 询 类 型: 江苏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制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南京美林药业有限企业 咨询人: 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要求,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起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 总投资额 万元,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① 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控制价); ②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③ 工程结算审核 二、 本协议书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通用条款给予定义相同。 三、 本协议组成部分及解释次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通用条款; 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推行中共同签署补充文件; 5、 经过招标方法取得咨询业务, 还包含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四、 咨询人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 负担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意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限、 方法、 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协议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进驻之日起开始实施, 至全部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 出具完工结算汇报终止, 其她业务咨询另行协商。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对应顺延, 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七、 本协议正本贰份, 委托人、 咨询人各执壹份, 副本陆份, 委托人伍份, 咨询人壹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律、 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   1、 “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盖章当事人。   2、 “咨询人”是指含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盖章当事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 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相关当事人。 4、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时间段。 5、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 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附加服务; 7、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咨询人增加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是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相关计价措施、 要求, 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 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资料, 包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负担本协议咨询业务专业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工作范围和内容, 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 包含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 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咨询结果文件。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该遵照独立、 客观、 公正、 老实信用标准,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以外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相关任何酬劳。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协议要求委托人利益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要求业务活动相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第三人协调, 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该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 负责与咨询人联络, 处理在咨询业务中委托方问题, 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时间内, 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该按协议条款要求立刻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如委托人提供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相关问题进行查对或查问, 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因为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推行协议时, 咨询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委托人负担对应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独立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有失公平、 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由此原因造成咨询协议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 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问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叙述对具体问题意见和提议。 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推行其职责, 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咨询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实施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 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权利。 咨询人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使用期。咨询人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咨询业务范围内问题不能立刻查对或回复, 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咨询人应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咨询人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假如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她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咨询人多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因为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 延误或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咨询时间, 则咨询人应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时间应该对应延长, 并得到额外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则应该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因为非本身原因暂停或中止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由此而增加恢复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 应视为额外服务, 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新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酬金,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方法计取, 并按约定时间、 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假如委托人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要求支付之日起, 应该向咨询人赔偿应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 汇率由协议专用条款约定。 其  她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 咨询人在协议约定外外出考察, 经委托人同意, 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教授帮助,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负担;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汇报质量负责, 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结果汇报提交后一个月完成, 并依据相关要求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 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协议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发损失和损害赔偿, 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措施和要求 1.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中国协议法》 2.工程造价计价措施: 本项目所在地, 现行量价计取依据及其她适用工程造价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及对应施工协议。 3.标准规范: 设计图纸所引用、 现行省市地域等规范标准。 第二条 本协议咨询项目责任人由 担任, 负责本咨询项目具体实 施及与委托方联络等事宜。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范围: ① 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控制价); ②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含驻场审计); ③ 工程结算审核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在□中打√):   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议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协议谈判, 帮助起草协议文本 □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协议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 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业主分包专业工程招标咨询, 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 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完工阶段 □编制工程完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完工结算 □其它 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判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 第四条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 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 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需办公条件: 提供基础办公设施一套。 第五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约定时间办理。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 第七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代表, 负责与咨询人联络。 第八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由此造成咨询人工作缺点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 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含: □因为委托人提供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改变, 咨询人依据改变条件资料发生反复咨询工作;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 因为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 □其它。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1、 正常酬金计算方法 依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相关要求, 本项目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 ①; ②; ③。 本协议未明确咨询服务酬金计算其它内容按苏价服()383号文件相关内容实施。 2、 本咨询项目协议生效后付款方法以下: ① 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控制价)按咨询汇报提供后30日一次性付清; ②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每年支付 万元; 余款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③ 工程结算审核按提供完工结算汇报后30日内付清。 3、 其她约定 附加服务酬金: 无 额外服务酬金: 无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按 / 汇率计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 2 种方法处理:   1、 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 咨询人负有保密责任, 对委托人提供图纸、 文件、 资料、 数据等以及工作结果, 不得复制、 不得泄露、 传送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及与施工方有私下交易等有损委托人利益行为; 如发生上述情况则: 1.1委托人不予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 且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同时不负担任何责任; 1.2咨询人如有受贿行为, 经查实处3-5倍受贿金额罚款; 委托人有权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并追究咨询人法律责任。 2、 满足下列情形终止协议: 2.1在咨询过程中, 若咨询人不能立刻配合委托人工作, 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同时不负担任何责任。 2.2咨询人三次不响应委托人要求, 同时造成委托人损失能够终止协议。 咨询结果累计出现3次拖延, 影响委托人招标, 而且拖延天数超出咨询任务委托单要求时间10日及以上能够终止协议。 3、 施工单位申报补充资料, 需由委托人书面同意, 方可成为本工程结算资料。因为补充资料提供不立刻造成咨询工作时间延误或损失, 则由对应责任人负担对应责任。 4、 本协议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本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5、 全部咨询结果如无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对第三方均无任何效力。 6、 负责本工程咨询人员, 必需是咨询人正式职员且含有造价员或造价师资质而且必需从业经验丰富, 不许可有兼职人员。 7、 本项目不需要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人员常驻现场, 全部工作时间及质量必需符合委托人安排, 驻场人员不能任意更换, 如有更换必需经委托人同意, 或有不称职驻场人员, 委托人有权利提出更换。 8、 咨询人须每七天上报工作进度、 完成情况及需要协调问题周报。委托人每七天对咨询人工作进度、 质量进行一次检验并协调处理过程中问题。以上工作均形成正式书面统计。 9、 相关服务内容: A、 编制工程预算 、 工程量清单、 工程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 依据施工图纸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计价表、 工程量计算规则、 多种方法费、 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 B、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制订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确定控制目标; (2)协议条款审核 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与工程计量、 计价、 付款、 变更费用、 索赔费用、 结算处理等内容相关协议条款, 对协议条款审核中发觉问题要进行预警和处理, 对协议约定不清或不含有可操作性、 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要在项目早期经过补充协议等形式给予明确界定, 并在过程中加强控制。 (3)协议价款(投标报价)比较分析 对协议价款或承包人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分析, 并提供分析汇报, 提出合理化提议或工程造价控制意见。 (4)对项目所用材料进行材料分类统计和管控, 包含材料设备询价、 定价工作。 (5)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对隐蔽工程中与工程造价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6)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工作会议; (7)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每个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提议书, 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期)进度款依据; (8)对索赔诱因进行有效管控, 当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 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9)帮助业主从成本控制角度立刻审核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等发生费用, 对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汇报; (10)提供包含委托咨询工程项目人工、 材料、 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其她咨询服务。 C、 工程结算审核 (1)依据工程协议对应建设工程法律、 法规、 标准规范与计价表、 招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 现场发生各项有效证实等, 审核工程造价; (2)现场踏勘、 计量复核; (3)工程量、 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确定; (4)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汇报。 附件1: 造价咨询委托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咨询单位: 工 作 内 容 □总包工程量清单编制 □总包施工图预算编审 □总包完工结算初审 □总包完工结算复审 □非总包工程量清单编制 □非总包完工结算初核 □非总包工程指令结算复审 □其它 费用 实施费用标准 估计费用总额 时间 完成时间 工作要求: 1、 2、 3、 成本部经办人: 成本部责任人: 造价咨询企业: 附件2 造价咨询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造价咨询委托资料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资料签收 成本部 造价咨询单位 审价结束, 资料退回签收 成本部 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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