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之特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已经出台, 它在GF一1999一0201版基础上, 参考国际通例、 听取了各方教授和技术人员意见, 经过数次反复讨论, 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和调整, 愈加突出了国际性、 系统性、 科学性等特点, 愈加好地表现了示范文本应含有完备性、 平等性、 正当性、 协商性等标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出台, 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 统一、 竞争、 有序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特点, 新版与老版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 新版特点:
1.国际性
(1)总体结构调整后, 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 47条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新版分三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质量保修书》
新版《协议书》关键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部分内容, 成为一个独立协议文件; 新版《通用条款》以老版《协议条件》为基础, 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新版《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部分; 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协议范本FIDIC经验
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称谓及其职责, 索赔程序, 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应了国际建设工程通例
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相关保险内容, 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乏部分。
2.正当性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1)文本反应了最新法律
1991年后, 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法规。如《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保险法》、 《担保法》、 《仲裁法》、 《劳动法》、 《专利法》、 《文物保护法》等, 新版中对应条款反应了法律法规要求。如相关施工中碰到文物, 新版中要求“承包人应立刻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又如保险事件发生后, 老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汇报, 而新版中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采取方法, 降低损失, 其她工作应依据《保险法》相关要求和《保险协议》相关内容而定, 应是投保人与保险企业之间工作。
(2)修正了老版中与新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相矛盾地方
在工程完工后, 因为发包方违约, 未在要求期限支付工程结算完工款, 老版中要求承包方有财产留置权, 但这与新出《担保法》中相关留置权仅适适用于动产, 且仅限于保管协议、 运输协议和加工承揽协议相矛盾, 且在工程实际中, 工程留置权无法实施, 新版改留置权为协议折价、 申请法院拍卖、 价款优先受偿, 给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 有效地保护了承包人正当利益。
3.系统性
(1)完整体系
《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协议示范文本》、 《监理协议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经过权威机构制订出规范性、 可靠性、 完备性协议条款, 指导当事人签订公平合理、 科学规范协议, 预防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严重遗漏, 避免用语上含混模糊, 产生歧义, 既便于协议当事人推行, 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处理纠纷。
(2)内容上完整性与相互联络
《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包含了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进度、 投资、 质量三大控制, 协议管理三个部分, 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如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 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5.4); 工程师不一样意承包人提出变更协议价款(31.4);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完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 均能够按相关争议(37.)约定来处理。
(3)结构上完整性
《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协议附件相互配合、 相互补充, 共同构筑完整《协议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关键权利义务, 经当事人签字盖章, 含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含有通用性, 基础适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需修改与补充, 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多为空格形式, 需双方协
商完成, 愈加好地针对工程实际情况, 表现了双方统一意志; 附件对双方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给予明确, 便于实际工作中实施与管理。
(4)程序上完整性
新版增加了工程完工(14.), 就使开工、 暂停施工、 工程完工在程序上愈加完整了; 又如增加了协议解除, 就使协议生效、 协议解除、 协议终止在程序上愈加完整了。
4.科学性
(1)反应了项目建设基础规律
新版反应了中国建筑行业正在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 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经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础制度和规律。如新版中由“工程师”替换了“甲方驻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替换了“乙方驻工地代表”。5.2条中“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4条中“协议推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 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7.1条中“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4条中“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7.5条中“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 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等。相关协议价款, 新版中“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等。
(2)表现了项目管理三大控制
《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大部分条款是相关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 通常根据工程进展过程展开。进度控制条款包含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和完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 质量控制条款包含材料、 设备、 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 试车、 工程完工验收、 保修期质量控制等, 投资控制条款包含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变更工程价款、 完工结算、 质
量保修金等。
(3)表现了协议管理思想
以下问题往往是协议实施过程中关键和难点, 更应给予重视
a)违约、 索赔、 争议、 协议解除
新版中条款较为具体, 明确了索赔程序, 肯定双向索赔行为。增加了协议解除条款, 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双方能够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后双方工作等。
b)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不可抗力、 保险、 担保
以上条款关键相关工程项目风险, 一是分清风险负担者, 是一方负担还是多方共担; 二是风险处理, 是自留并加以防范和控制还是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她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关键是发包人风险, 不可抗力大部分属于发包人风险, 新版中愈加明确了这一点, 如增加“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发包人负担”; “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需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由老版“双方协商”改为“发包人负担”。保险和担保是风险转移一个方法, 新版中增加了担保这一条款, 为双向性履约确保, 担保双方还需签定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新版去除了保险条款“如有时”, 要求了强制保险内容, 即“承包人必需为从事危险工作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增加了部分投保项目。
5.规范性
(1)协议文本中用词愈加规范
如“甲方、 乙方”等简称不再使用, 统一使用“发包人、 承包人”等正式称谓; 改“经济支出”为“追加协议价款”, 这么表示更清楚, 又符合国际通例。
在多处增加了“以书面形式”, 使协议愈加清楚, 使施工管理工作愈加规范, 也有利于事后留证。如: 开工及延期开工中“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该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
(2)时间定义
新版中时间, 绝大部分以7天倍数计, 7天以下以小时计, 并对小时或天进行了定义, 而老版中时间无规律性, 难于记忆。
(3)主体行为
双方责、 权、 利愈加均衡。新版增加了28.6条: “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材料、 设备价格、 质量负责, 所以, 它应该有自主采购权利。新版中不再要求发包人延期开工, 须取得承包人同意, 只要求发包人尽通知、 赔偿损失和顺延工期义务。新版29.1条: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愈加好地平衡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新版安全施工与检验中增加了发包方责任(20.2条); 安全防护中由原来“甲方按相关要求提供对应防护方法”改为“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对应安全防护方法”。安全防护对象关键是从事施工人员, 本着谁承受风险谁防范标准, 理应由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范方法。
(4)市场交易行为
新版认为工程质量应达成双方约定标准, 而不仅仅是达成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就能够了, 这是符合建筑项目一次性、 单件性、 复杂性等特点, 愈加好地表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间不一样于通常商品买卖交易方法。
6.实用性
(1)适用范围更广
既适适用于中国工程, 也能够用于国际工程, 新版中增加了不一样语种情况。
新版中确定了协议价款三种方法, 明确《示范文本》可采取固定价格协议、 可调价格协议、 成本加酬金协议三种协议类型, 但排除了单价协议形式。
(2)可操作性更强
a)程序上改变
新版26.3、 26.4条, 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承包人能够停止施工, 改变了老版中发包方未支付——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5天后可停工程序。在实际工程中停工不光给发包方带来损失, 对承包方也极为不利, 所以极难实施, 而新版中以程序形式给了双方一个协商过程, 这有利于双方达成谅解, 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b)富有弹性
老版中工程变更仅指设计变更, 而新版中增加了其她变更, 由双方协商处理。又如新版中许可发包人将部分工作(如保险)委托承包人办理, 其只需负担对应费用。
C)针对实际工程项目
新版中38.1要求“非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任何部分分包”, 38.2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这些都是针对实际建筑工程承包中大量存在层层转包、 利润层层瓜分, 最终施工单位资质难以确保, 常常是偷工减料, 造成工程质量无法确保现象。
甲方供给原材料设备, 老版中要求“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而新版中改为“清点”, 这更符合实际情况。
又如在工程进展中, 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现象很普遍, 新版26.3条“工程变更和应追加协议价款, 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4条“在发包人违约未支付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给予承包人停止施工权利”,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利益。
二、 新旧版本《协议文本》对照比较表
下表给出了新旧《协议文本》对照比较表
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1.1)、 专用条款(1.2)、 违约责任(1.21)、 索赔(1.22)、 小时或天(1.24) 增加
项目经理(1.5)、 监理单位(1.7)、 工程师(1.8)、 追加协议款(1.13)乙方驻工地代表、 社会监理、 甲方驻工地代表社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 经济支出修改
工程(1.10)、 协议价款(1.11)、 工期(1.15)、 开工日期(1.16)、 完工日期(1.16)、 施工场地(1.19)、 书面形式(1.20)、 不可抗力(1.23) 修改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解释次序做了调整(2.) 去除了招标文件 修改
语言文字 汉语优先标准(3.1) 增加
适用标准、 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 由发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3.3) 增加
图纸 发包人按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4.1) 修改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赋有义务(4.2、 4.3) 增加
工程师 工程监理委托(5.1) 工程师委托及其职责(5.2、 5.3、 5.4、 5.6) 增加
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代表(6.1) 增加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委任(7.1)在情况紧急时, 项目经理采取紧急方法, 责任在第三人, 由发包人负担费用, 并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方, 承包人负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7.3)承包人换项目经理需取得发包人同意(7.4)发包人可提议更换项目经理(7.5) 增加
发包人工作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其她工作(8.1-9) 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完成(8.2) 增加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负担设计, 并负担由此发生费用(9.1-1) 增加
施工场地交通、 噪音等, 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9.1-5) 经甲方同意, 办理相关手续 修改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其她工作(8.1-9) 增加
进度计划 群体工程(10.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10.3) 增加
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1.2) 甲方取得乙方同意 修改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不立刻作出回复, 施工无法进行, 乙方能够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协议, 由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删除
工期延误 原因(1)、 (2)、 (3) 增加
工期完工 14.1、 14.2 增加
工程质量 达成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15.1) 达成国家或行业质检合格条件 修改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删除
检验和返工 因工程师或其她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追加协议条款, 由发包人负担(16.4) 增加
工程试车 试车内容界定(19.1) 投料试车(19.6) 增加
安全施工 发包人责任(20.2)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对应安全防护方法(21.2) 甲方按相关要求提供对应防护方法。 修改
事故处理 争议(22.2) 增加
协议价款及调整 协议价款约定(23.1) 增加
三种确定协议价款方法(23.2)
可调价格协议中协议价款调整原因(23.3-1)
作为追加协议价款(23.4)
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24.) 增加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预付款扣回。(26.1) 增与修
追加协议价款支付(26.2) 增加
发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能够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造成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能够停止施工。(26.3, 26.4)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给予支付, 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乙方能够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 甲方负担违约责任。经乙方同意并签定协议, 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修改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2) 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修改
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27.5) 增加
结算方法(27.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师清点(28.1) 甲方验收 修改
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28.3) 增加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
因甲方原因使用代用具 删除
工程设计变更 发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29.1) 增加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29.2) 乙方对原设计变更, 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修改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设(29.3) 增加
其她变更 (30.) 增加
变更工程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31.1) 乙方在协商日期内提出汇报 修改
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汇报(31.2) 增加
工程变更价款支付(31.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31.6)
完工验收 中间交工(32.6) 未完工, 未经过验收(32.8) 增加
完工结算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56后内仍不支付, 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能够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3.4)因为甲方违反相关要求和约定, 经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 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 并给予妥善保护, 由甲方负担保护费用。修改
承包人责任(33.5) 增加
争议(33.6)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书(34.2) 增加
违约 双方约定损失计算方法等(35.1、 35.2) 增加
索赔 索赔程序(36.2) 修改
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36.3) 增加
工程分包 非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38.1)
不得转包、 肢解(38.2)
分包单位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 承包人负担连带责任(38.3) 分包单位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 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修改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多种工程款项。(38.4) 增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内容(39.1) 增加
不可抗力发生后, 承包人立刻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帮助承包人采取方法, 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14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39.2)
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 由发包人负担。(39.3-1)停工期间(39.3-4)延误工期(39.3-6)
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39.3-5) 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 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修改
保险 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保险(40.2) 增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40.3)
承包人必需为从事危险工作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0.4) 增加
保险事故发生后, 承包人、 发包人采取方法, 降低损失(40.5) 保险事故发生后, 乙方向甲方汇报 修改
担保 双方担保, 担保种类(41.1) 一方违约(41.2) 担保协议(41.3) 增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私自使用专利技术(42.2) 增加
文物施工中发觉文物, 承包人应立刻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发觉后隐瞒不报, 责任人应负担责任(43.1) 增加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条件(44.1、 44.2、 44.3、 44.4) 协议解除程序(44.5)协议解除后工作(44.6, 44.7) 增加
协议生效与终止 协议生效方法(45.1) 协议终止后, 双方义务(45.3) 增加
补充条款 47. 增加
三、 应用新版《施工协议文本》时应注意相关问题:
1.工程师
新版中将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均称为工程师, 在实际中二者往往同时存在, 二者职责极易发生交叉, 即使新版《示范文本》已对此有所考虑, 但属于事后补救, 可能已给施工工作带来不便。发包人应考虑怎样在签定协议时, 就界定清楚二者职能。
2.担保
新版中第一次出现了担保, 且为双向担保, 但其种类只限于履约担保, 对于另外多个关键形式: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付款担保等还未提及, 且相关履约担保类型、 数量大小、 担保期限等也未给出提议。
3.保险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法, 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工程建设中。中国保险业还是一个新兴行业, 针对建筑工程险种很有限, 签订保险协议关键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业行业规程, 极少考虑到工程实际情况。而在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 其包含项目险种多达十多个, 还尤其为特大型制了“综合险”。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借鉴。
4.工程款支付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26.1“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很好地考虑了承包人利益, 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立刻、 快捷, 应引发发包人重视。
5.承包人应注意风险。
(1)28.3条明确要求对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应注意在投标报价中加入此项费用。
(2)29.2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不然负担对应后果。
(3)29.3条“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或材料、 设备换用, 须经工程师同意”, 假如提议未被采纳, 承包人做提议方案费用均需自理。
(4)31.2条“承包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等。
6.协议生效、 解除和终止
依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一样概念。双方能够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协议生效方法, 能够约定协议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一方能够违约, 另一方能够解除协议, 但二者并无确定关系; 双方均未违约, 但达成协议, 协议即可解除; 一方违约, 负担违约责任, 协议仍可实施下去。
7.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关键集中在不支付协议价款上, 承包人违约关键集中在不按时、 按质完成工程上, 这与《协议书》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承诺相呼应。
8.质量保修金释放
《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署, 质量保修金是其中一项内容, 通常是一次支付或扣除。保修金及其利息返还, 要等到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了保修期强制最低年限, 如明确要求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保修期为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另外发包人常常在招标时期望承包人填写较长保修年限, 会造成保修金长久置压, 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 另外, 新版中未指出假如发包人期满后不返还保修金, 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而这正是实际工程中常常发生现象。所以在工程实际中承包人应慎重对待保修金扣留及返还等问题。
9.法定抵押权
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完工绝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由承包人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要求非常含有实际意义, 它能真正起到保护承包人正当利益作用。但在实际应用时,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催告一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一优先受偿”程序; 另外工程性质(如属于学校、 医院等有特定用途工程)不宜折价、 拍卖, 则不宜采取折价或拍卖方法来清偿承包人价款。
10.实际工程中, 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情况, 新版协议文本中回避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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