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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无效劳动协议种类
无效劳动协议有很多, 具体有哪些种类呢, 司法服务网这就为您整理总结:
一、 口头约定协议
部分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本身需要, 在招聘时有意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协议, 仅作部分简单口头约定。因为求职者大多极为珍爱这一就业机会, 通常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署劳动协议要求。如此, 一旦出现纠纷, 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中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要求: “劳动协议应该以书面协议签订……”, 所以, 口头约定协议在中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 显失公平协议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 其约定条款显著倾向用人单位一方, 此种情形现在相当普遍, 应引发求职者重视。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协议时, 一定要逐条审查, 对部分不合理、 显失公平内容应果断拒绝。
三、 胁迫协议
部分用人单位招工时, 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 风险金、 并胁迫劳动者与其签订所谓自愿交纳协议书, 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要求, 签订劳动协议, 应该遵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四、 附带确保协议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行为,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 硬性要求另签一份“ 确保书”, 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收部分不合理规则和条件, 并把该确保书作为劳动协议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 真假协议
一些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监督管理, 与劳动者签署真假两份协议。以符合相关要求“假协议”应付劳动管理部门检验, 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签订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协议来约束劳动者。
六、 抵押性质劳动协议
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劳动者“跳槽”, 在签订劳动协议时, 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 档案、 现金作抵押物, 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福利或工资, 一旦劳动者“跳槽”, 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 无保障劳动协议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中, 不含有病、 伤、 残、 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 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劳动者一旦发生病、 伤、 残、 死亡等情况时, 企业或者置之不理, 不管不问, 或者以较低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医疗费和国家相关法定标准, 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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