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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协议守信用企业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全方面、 客观、 公正、 科学地反应企业信誉情况和信用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提升协议履约率,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企业法人、 实施企业化经营管理事业法人和其她相关经济组织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场交易行为老实守信、 经济效益很好, 并符合本措施标准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接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担认定与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命名重协议守信用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推荐。
第五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认定为主和个例即时认定相结合方法, 实施分级认定与逐层申报。省级认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市、 县(市)、 区级每年进行一次。
特大型企业可直接申报省级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第六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认定遵照以下标准:
(一)企业自愿参与标准;
(二)公开、 公正、 公平标准;
(三)非社会评选标准;
(四)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统计)一票否决标准;
(五)非有偿服务标准;
(六)非终生制标准。
第七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证书为企业信用情况证实, 牌匾为标志。企业持有效证书可用于洽谈业务、 参与各项招投标、 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 享受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相关优惠待遇, 以及参与包含企业信用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考评
第八条 申报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应该同时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已取得法律、 法规要求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 并依法领取相关证、 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经营场所;
(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 无经营性亏损, 经济效益很好;
(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信用管理机构、 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省级重协议守信用企业除含有本措施第八条要求条件外, 企业应是连续二年以上市级“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规模通常应在中型以上。
第十条 申报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四)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记录表;
(五)企业信用(协议)管理制度、 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协议)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申报上一级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提交已经认定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其她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考评标准为: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 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协议)管理工作, 坚持老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 专(兼)职信用(协议)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 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制度, 含有较强信用(协议)管理水平。
(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信用(协议)管理机制, 有比较系统、 完善、 适合本企业特点信用(协议)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和人员, 并抓好检验落实。信用(协议)档案保留完整, 能立刻、 正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三)企业协议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觉使用协议示范文本。格式协议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条款、 内容。
(四)企业所签协议, 除不可抗力、 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 解除者外, 协议履约率应达成100%。
(五)近三年企业总产值、 销售额、 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加, 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亏损, 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通常情况应展现出负增加。
(六)对初审合格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县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70分以上; 市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80分以上; 省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二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使用统一软件测评系统, 对企业进行评定, 也可由含有资信评定资质评定机构办理, 评定机构对被评定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经过综合信用评价企业,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银行、 海关、 公安、 法院、 劳动保障、 建设、 环境保护、 税务、 质监、 食药监、 安监等同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 认定机关能够依据本措施要求条件组织验收。
省政府命名重协议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组成“重协议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考评验收。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 由认定机关颁发对应证书和牌匾, 并在相关媒体给予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实施年度复查制度。
省级重协议守信用企业复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委托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复查中对有失信行为企业实施实质性核查。复查合格, 在证书内加盖复查合格印章(或贴防伪贴花)。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无故未参与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 其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实施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 在日常管理中发觉不符合本措施标准, 应该通知其限期更正, 对逾期不改, 发觉机关应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认定。
第十九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应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汇报、 工商登记机关《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核准后给予换发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遗失证书, 企业应凭遗失公告、 原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向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 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改制, 属整建制改制, 参考第十九条要求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 按要求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 撤销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命名:
(一)申报与考评中虚报、 隐瞒真实情况, 情节严重;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
(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签署违法协议;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
(六)其她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自动退出: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 未按要求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二)企业因破产、 注销;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重协议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撤销和退出重协议守信用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认定机关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被撤销和退出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协议守信用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14日颁布实施《江苏省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措施》(苏工商合[]3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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