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标识导向系统
设计、 制作、 安装协议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址 :
合 同 编 号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签 订 日 期 :
发包方(甲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 话
承包方(乙方):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 话
帐 号
开 户 行
户 名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 建筑物标识设计、 制作、 安装工程,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施工地点:
3. 开工时间:
4. 完工时间:
5. 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1. 承包范围:
2. 工程内容具体包含: 协议附件1
3. 标识标志具体尺寸及工艺结构见附图及报价明细表(协议附件1)。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现行产品制作、 安装及验收标准, 质量达成优良。
第四条、 工程价款
1. 本协议工程总承包价为: 人民币: ¥ 元, 大写: 元整。
工程总承包价包含: 整体环境创意及设计费、 制作及安装费。
整体环境创意及设计费: 万元整。
设计项目
备注
创意设计费
a.外环境整体导视系统形象计划
导视、 广告、 灯箱等。
b.人流车流方向计划
人流车流导向计划及设计
c.环境导视系统整体设计
环境导视系统整体风格设计
d. 施工图及结构设计
导视标牌结构及施工安装文件
累计
整体环境制作及施工安装费: 万元整(详见协议附件1)。
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
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即应支付给乙方工程总承包价 %作为预付款,
即人民币: ¥ 万元, 大写: 元整。
乙方完成协议(附件1)中: 1、 2、 3、 制作及安装, 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承包价 %, 即人民币: ¥ 万元, 大写: 元整。
2. 乙方完成协议(附件1)中: 5、 10、 灯箱制作及安装, 经甲方验收合格。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承包价 %, 即人民币: ¥ 万元, 大写: 元整。
3. 甲方预留工程总承包价 %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1年,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15日内支付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工程所需安装标牌数量、 尺寸、 文字信息内容、 标准色、
企业标识等具体内容向乙方提供确定文件。
2. 将施工所需水、 电、 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 确保施工现场含有通水、 通电、 通
行等所需开工条件。
3. 确保开工前办理完成施工所需多种审批文件, 并提交乙方。
4. 开工前5日内应与乙方确定施工方案。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电等申请同意手续。
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
工作, 负担相关费用。
7. 甲方指派 作为甲方代表, 负责与乙方联络, 甲方代表可全权代表甲方处理施工过程
中发生与本协议相关一切问题。
8.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等款项。
9. 甲方未能推行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 应赔偿相关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承诺依据工期要求, 在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 工作日, 安装第一部分标牌, 并制作完成。
2. 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 甲方提前使用, 发生损坏由甲方负担, 并视同工程验收合格。
3. 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卫生, 交工前要清理现场达成正常清洁要求。
4. 乙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在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主体问题无偿维修。
第八条、 设计变更
1.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经乙方代表书面同意, 对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 须同乙方设
计部门协商, 并得到书面确定后, 方可变更。
2.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 乙方可按甲方变更请求, 进行下列变更:
2.1 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数量;
2.2 更改相关工程性质、 质量、 规格;
2.3 更改相关部分标高、 基线、 位置和尺寸;
2.4 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2.5 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2.6 其她经乙方认可变更事项。
3. 因以上变更造成工程价款发生改变, 双方根据协商后确定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款支付百分比
根据第五条约定支付。
4. 因甲方对原设计变更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 在变更前甲方应签署损失确定单, 工程
造价变更单等相关单据, 甲方对乙方提出经济损失或者工程造价变更汇报不予认可, 乙方可不
予变更, 双方仍根据原施工方案实施。
5. 甲方进行设计变更, 工期对应顺延。
第九条、 协议价款调整
1. 甲方提出本协议第八条要求相关变更要求, 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申请后5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
价格、 工期顺延、 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汇报, 供甲方参考。
2. 甲方同意乙方变更汇报后, 双方签署正式工程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作为本协议附件。
3. 双方就工程内容变更、 协议价款调整、 完工日期更改等内容不能达成一致, 仍根据原协议实施。
第十条、 安装与验收
1. 乙方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开、 完工时间组织人员施工。
2. 双方约定, 乙方将制作完成标识标志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后, 甲方代表应负责立刻验收, 并立刻
填写验收单, 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安装。
3.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甲方应无偿提供标识产品仓储房间, 并签署货物数量验收证
明交由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安装时间, 工期对应顺延, 顺延时间应不超出七个工作日。
4. 甲方未能立刻提供仓储房间和验收证实, 乙方有权租用仓库或者将货物退回, 所发生全部费
用由甲方负担。
5. 甲方在开工前应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符合要求安装环境和工作场所, 含原材料等物品存放场地
等。
6. 工程完工后, 乙方向甲方代表提出验收申请, 甲方应在72小时内进行验收。如甲方没有在48小
时签署验收合格证实, 则视同甲方验收合格; 甲方如不能按时参与验收, 须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
后, 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 甲方验收合格后应立刻签署验收合格证实。
如甲方认为工程全部或者部分验收不合格, 应该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不然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日期完工(除甲方责任及不可抗力原因外),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迟违约金,
拖延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天支付甲方已付工程款1‰,并由甲方在付余款时给予扣除。
2. 因甲方不能在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文字内容、 颜色等确定文件而造成乙
方制作上困难和制作周期延长, 乙方可依据甲方提供确定文件时间将工期向后对应顺延。
3. 如因甲方原因: 不能立刻确定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环境混乱、 工作界面不整齐、 不完整、 施工现
场不符合安装要求等而造成乙方施工困难, 或无法安装致使工期延误, 及相关运行费用增加,
甲方应立刻给予签认。
4. 甲方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立刻支付工程款, 如有拖延每拖延一天, 则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应付工程款1‰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 如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处理不成, 则由本协议注明
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2. 在诉讼期间, 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应继续推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双方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下(诸如战争、 严重水灾、 洪水、 台风、 地震等自然灾难)而造成
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推行协议期限应给予延长, 其延长久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时间。
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刻用电报、 传真、 电话及电子邮件通知对方, 并
于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相关证实文件。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
120天以上,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或者协商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 其她约定事项
1. 本协议签署以后,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协议或者解除本协议, 不然对方能够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2. 本协议及其附件含补充协议, 施工图、 变更洽商单、 备忘录、 报价单、 确定函等均为协议组成部
分,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与协议签署后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文件约
定不一样, 以后签署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文本
1.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协议双方应另行协商处理并签署补充协议。
3.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相悖, 应根据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实施。
甲方: (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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