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位名称)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劳动法》、 《工会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山西省女职员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愈加好地发挥女职员在企业经济建设中作用, 促进女职员与企业共同发展, 依据“平等协商、 共谋发展”标准, 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署。
第三条 本协议对行政和女职员含有相同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员组织主动帮助行政做好女职员思想教育工作, 引导女职员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提升女职员技能水平, 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工正当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升女职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 扩大女工参与、 依法维护渠道; 加强对女干部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 逐步提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百分比, 企业职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员百分比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 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署集体协议全过程, 主动推行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协议。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员组织, 最大程度地将女职员吸引到女职员组织中来; 配齐配强女职员干部; 加强对工会女职员干部培训。
第十条 女职员委员会参与制订及修改包含女职员权益规章制度, 依法保障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经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每年对女职员权益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验一次, 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员委员会代表参与。
第十一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 除不适合妇女工种或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员或者提升对女职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员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行一期女职员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员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应该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保障女职员从事科学、 技术、 文学、 艺术、 和其她文化活动, 享受与男子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 女职员委员会组织女职员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企业行政应予支持, 工会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必需确保。
第十六条 女职员委员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 假如占用工作(生产)时间, 在不影响生产前提下, 行政应予确保, 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员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女职员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维护女职员享受健康和健康保障权利, 不停提升女职员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女职员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职业特点, 对于在月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女职员, 给予特殊保护, 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员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女职员怀孕期、 产期、 哺乳期期间, 企业不得降低其基础工资, 或解除劳动协议。 企业在进行承包、 租赁、 转让、 吞并时, 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原单位女工, 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解聘。
第二十条 企业严格实施劳动部颁发《女职员禁忌劳动范围要求》。
第二十一条 女职员经期保护
(一)从事国家要求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临时安排其她适宜工作;
(二)医疗机构证实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 给予一至两日休息;
(三)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 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四)按月发给女职员不低于三十元卫生费, 从职员福利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女职员孕期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经本人提出, 不得适应原劳动岗位, 给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她能够适应岗位;
(三)需要休息, 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实, 准予休息;
(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七个月以上,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有劳动定额, 减轻对应劳动量;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第二十三条 女职员产期保护
女职员生育享受九十八日, 其中产前能够休假十五日; 难产, 增加产假十五日;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日; 晚于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久有效节育方法, 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假期。
女职员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 享受产假十五日; 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 享受产假三十日; 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 享受产假四十二日; 满七个月引产, 符合国家生育要求, 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哺乳期未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下列保护:
(一) 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期时间, 生育多胞胎,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不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二)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
(四)婴儿满一周岁, 经用人单位制订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 能够合适延长该女职员哺乳期, 但最长不超出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女职员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未更年期综合症女职员, 经诊疗效果仍不显著, 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 用人单位应该安排其她适合劳动岗位。
第二十六条 每年最少为女职员安排一次妇科检验; 能够集中安排乳腺、 宫颈等专题检验。
第二十七条 参与生育保险女职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生育津贴,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与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女职员, 根据女职员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员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引产, 用人单位能够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标准, 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八条 女职员生育或者流产医疗费用, 根据生育保险要求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与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员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 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医疗费用, 按要求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与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员有效维护, 企业与工会实施有效亲密合作, 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 就企业女职员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 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员权益保护工作新方法、 新路子。
第三十条 为确保本协议全方面推行, 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监督小组, 检验组组员每年对协议推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 处理相关争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使用期为三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经双方代表签字, 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立案。双方必需依法推行, 不得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协议附件, 与集体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企业方(盖章): 工会方(盖章):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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