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 ]粤森律民字第 号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
邮政编码:
电话: (020) 传真: (020)
甲方因与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企业 协议纠纷一案, 依据中国《协议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和《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用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订此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 申诉阶段 委托代理人:
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XX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企业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定, 划×为否认)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仲裁);
√提出答辩;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仲裁)请求;
√代为认可诉讼(仲裁)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实施;
√签署、 送达、 接收法律文书。
甲方出具给乙方律师《授权委托书》之委托代理权限必需在本协议约定权限范围之内, 且不得相冲突, 不然由此出现一切法律后果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委派 梁庆华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委托代理人,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本所其她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委托工作, 以及指派其她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将案件转委托其她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 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该充足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完成本协议约定被委托事项, 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该遵照老实守信标准, 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做出专业判定, 客观地通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该依据法律要求时限、 时效以及审理机关要求, 立刻提交证据, 按时出庭, 立刻办理受委托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认真听取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提出相关提议。乙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正当要求, 应立刻给予回复;
(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甲方商业秘密/或者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非由法律要求或者甲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该真实、 详尽和立刻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 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全部证据、 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 正当性负责, 若甲方隐瞒证据、 伪造证据, 所以出现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二)甲方应该主动、 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工作, 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要求应该明确、 合理、 正当;
(三)甲方应该按本协议要求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梁庆华为与乙方律师联络联络人, 负责转达甲方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甲方更换联络人应该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判定和决议。甲方对做出独立判定和决议负责。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 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支付方法和金额见双方尤其约定条款。
(二)乙方收款帐户以下:
户名: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账号: 120 XXXXXXXXXX0808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广州金穗支行
(三)乙方及乙方律师只有权利依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 且甲方必需将该律师代理费依据本协议约定足额打入上述乙方收款帐户内, 或甲方亲临乙方财务部缴交。律师代理费抵达上述账户或乙方财务部收讫同时, 由乙方开具发票。除此之外任何缴付方法乙方均不认可, 由此产生任何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由甲方自行负担。
(四)除律师代理费之外一切款项包含但不限于: 诉讼费、 上诉费、 财产保全费、 拍卖确保金、 实施款(实施标)、 税款、 拆迁赔偿款、 搬迁赔偿款、 保险赔偿金等一切本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之外款项均由甲方自行收取或缴交, 不得委托乙方及乙方律师代收或代缴, 不然由此产生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由甲方自行负担。如甲方确有不便, 需要乙方及乙方律师帮助代收代缴, 则必需先取得乙方加盖公章书面同意函, 并将相关款项直接打入乙方收款帐户内。不然乙方不予接收, 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下列费用为工作费用, 应该由甲方负担:
l、 相关行政、 司法、 判定、 公证及其她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费用;
2、 广州市外(包含远郊区县)发生差旅费、 食宿费及资料费、 通讯费、 翻译费等;
3、 取得甲方同意后支付其它常规性工作费用。
上述费用, 乙方律师应该本着节俭标准合理使用。
第七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 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造成代理事项显著增多情况时, 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该合理地追加。不然, 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未经甲方同意, 私自转委托其她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
2、 因乙方律师工作重大渎职造成甲方蒙受重大损失;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1、 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或者隐瞒关键情节等情形;
3、 甲方逾期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关键法律服务, 甲方有权中止支付未付律师费, 直至乙方提供约定关键法律服务时止。如乙方无正当理由 明确拒绝提供关键法律服务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以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2、 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 或甲方不合理单方解除协议;
3、 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协议解除或无法推行;
4、 乙方接收委托后, 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5、 乙方律师已作相关工作, 对应方撤诉;
(二)乙方律师因重大渎职, 造成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乙方应该经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或由乙方以退还已收取律师代理费方法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 或者不合理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律师代理费、 未报销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四)乙方律师完成约定关键法律服务, 甲方单方解除协议; 或因调解、 和解、 撤诉, 甲方未取得乙方律师书面同意, 甲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利益; 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目已经实现标准向甲方收取全额约定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国《协议法》、 《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 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 甲方持壹份, 乙方持贰份, 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约定代理事务或双方解除本协议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全部通知、 文件、 资料, 均以双方书面确定地址送达。一方假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 应该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 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法, 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她尤其约定:
经协商, 甲方同意根据风险收费方法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即自甲方收到对方当事人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20%(百分之贰拾)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以下空白)
甲方: 乙方: 广东 XX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广州市越秀区
签署诉讼、 仲裁委托协议通知书
敬告委托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协议前, 承接律师应通知委托人以下事项:
一、 贵方委托案件含有法律风险, 贵方请求/申请/答辩/辩护, 部分或全部都有被驳回可能;
二、 因为客观原因(如包含案件新证据资料出现等), 或因为贵方主张证据/理由不足, 亦可能造成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 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 检察、 审判、 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制约;
四、 承接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法官、 仲裁员、 检察官、 侦查人员或她们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 亦不得以确保贵方案件肯定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
五、 贵方支付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 除协议约定费用外, 承接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措施官、 仲裁员、 检察官、 侦查人员或她们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 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接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经过非正常路径与经措施官、 仲裁员、 检察官、 侦查人员或她们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通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 仲裁协议。
委托人确定:
律师已通知我方上述事项, 我方已了解通知书中所提醒内容。我方签署协议号为: ()粤森律民字第 号。我方已签收《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壹份。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说明: 1、 此通知书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2、 此通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必备资料, 必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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