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长久供货协议范本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长久合作、 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由乙方制造或代理产品事项, 达成本供货协议, 并就此协议以下方面达成一致商务约定:
1、 产品数量
鉴于长久供货协议特殊性, 本协议产品数量以乙方实际需要为标准, 最终根据双方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2、 供货期间
本协议甲方向乙方供货期间为 年, 自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 本协议自动终止。
3、 协议价款及支付
3.1 协议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出售给乙方产品单价详见附表1 。
3.1.2 考虑到市场改变和双方利益, 以及本协议确定长久关系, 双方一致同意, 当本协议约定产品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出本协议约定单价 30 %时, 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处理以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单价达成一致意见, 则仍根据本协议3.1.1条约定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 50 %上涨或下调, 但对于以前三个月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 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方法结算价款, 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每个月 15 日至25 日为本结算周期查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查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提货单、 收货单、 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查对, 查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货物数量, 按本协议3.1条约定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查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付款金额后, 于下一个结算周期查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提醒乙方付款, 不然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拖延付款, 根据日万分之二标准向甲方支付拖延推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取现金/支票方法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定其帐户以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法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 共同确定本协议约定之产品交付方法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具体程序为: 乙方依据本身生产经营需要, 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 邮寄、 专员送达均可), 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产品型号、 数量及送货时间,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 型号产品送到指定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地点之前, 不管乙方付款是否, 该产品损毁、 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负担, 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定接收后, 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依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 以乙方向甲方发出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送货地点为准, 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 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 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留。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盖章行为, 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如该清单所列数量、 型号产品, 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成, 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根据乙方送货通知指定时间向乙方推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交付期 日交付, 乙方能够拒绝接收, 同时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包含乙方所以延误工期形成罚款、 损失以及临时购置其她替换产品差价。
5. 检验及质量确保
5.1 在甲方将本协议约定产品根据本协议第4条约定交付乙方后, 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数量、 型号进行清点、 检验, 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乙方有权只根据实际接收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部分, 对不符合约定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 所以发生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造成乙方没有根据本协议约定数量接收产品, 对未接收部分检验期间顺延, 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 应在本协议约定检验期间内立刻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外观或显著质量瑕疵(如: 损坏、 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该产品内在、 不宜发觉质量问题, 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质量确保期内负担对应质量确保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2日, 自乙方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该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显著质量瑕疵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 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或其它显著质量瑕疵。
5.4 甲方确保向乙方出售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 甲方确定出售给乙方产品质量确保期为 , 自该产品标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 实际享受质量确保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确保期已经不足 产品要求甲方调换, 所以发生运输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可暂扣还未支付给甲方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 或在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负担了对应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 不属于逾期付款, 不支付拖延推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 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 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之约定, 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7.2 本协议针对违约方具体违约行为需负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违约方应该负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包含守约方所以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协议约定, 各自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 致使该方无法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推行本协议所要求义务, 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降低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一方无需对因不能推行或损失负担责任, 而且不得视为对本协议违约。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合适方法最大程度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影响, 并尝试恢复推行受影响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发出通知或其她联络应以汉字书写并可经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 公认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指定地址,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以下方法给予确定:
9.1.1 人工投递通知, 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 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通知, 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通知, 视为发送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通讯地址以协议开头所标明联络地址为准, 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 不得以联络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通知, 对方发往原联络地址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协议修改和变更: 对本协议或其附件修改只可经过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汉字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单独无效, 不影响其它条款效力。
10.3 文字: 本协议以汉字签署。
10.4 完整协议: 本协议包含其附件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涉事项全部协议, 替换双方之前就协议事项达成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协议、 谅解和联络。各条款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 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权利是累积性。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要求, 不然, 这些权利应被视为能够并行不悖。
11. 其她
11.1 协议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首先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可向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协议附件是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依其要求对协议双方含有相同约束力。
11.4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5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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