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适适用于小型工程, 发包人版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发包人(全称): (我方全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全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包含第 项。(①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上全部内容; ②土建工程; ③水电安装工程; ④防雷工程; ⑤装饰装修工程; ⑥消防工程; ⑦通风与空调工程; ⑧电梯安装工程; ⑨设备安装; ⑩其它 工程)
1.4承包方法:
1.5质量等级:
第二条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工期 天(日历天)。
第三条 协议价款及结算方法(说明: 以下三种价款及结算方法(第3.1到3.3条)为可选择项, 请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个, 并删除其它项)
3.1本协议价款采取固定总价方法, 协议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2协议总价款中包含风险范围: 协议价款在协议实施期间不因价格改变而调整, 承包人应负担物价波动、 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改变、 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 工程量清单与承包人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 气候条件恶劣及其她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 基础超深、 地基处理加固外)等风险。
3.3固定总价协议结算方法
3.3.1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协议价款 %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3.3.2承包人在每个月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确定后 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80%。
3.3.3施工完成、 提交完工结算后付至协议总额 %。完工验收合格、 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 95 %。剩下 5 %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保修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确保范围内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1 本协议价款采取固定单价协议方法。协议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实际工程价款以最终止算为准。
3.2 协议价款中包含风险范围:
3.2.1 协议综合单价(见附件一)在协议实施期间不因价格改变而调整, 承包商应负担物价波动、 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改变、 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 气候条件恶劣及其她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和不可抗力外)等风险。
3.3 固定单价协议结算方法:
3.3.1 结算依据: ①有综合单价项目, 按实际工程量和协议中综合单价结算(见附件固定单价表); ②没有工程量和新增项目, 按 标准取费并送发包人委托造价审核事务所审结后让利 结算;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工程量和因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结算。
3.3.2 结算与支付
a) 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协议暂定总价款 %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款时间、 百分比: 。
b) 承包人在每个月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确定后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80%。
c) 完工验收合格、 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95%。剩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保修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确保范围内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1 可调价格协议。协议单价在协议实施期间因价格改变而调整。可调价格计价依据: 。本协议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实际工程价款以最终止算为准。
3.2 可调价格风险: 协议综合单价在协议实施期间因价格改变而调整, 但承包商仍应负担其本身原因引发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改变、 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不符或漏项风险。在实施协议期间, 遇下列 种情况时, 协议综合单价则做对应调整:
①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招标期(或如未经过招标, 则为协议签署时)材料价格与施工期材料价格相比改变在±3%以内时, 根据本协议实施; 改变超出±3%时, 按超出±3%部分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按双方协商价格计算。
③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或漏项, 经同意设计变更。
④经发包人审定同意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假如中标人商务标与技术标施工方案不一致,业主有权要求中标人按技术标或商务标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中标人应该接收,并不得所以要求增加费用)。
⑤其她: 。
3.3 协议价款结算:
3.3.1 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协议暂定总价款 %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款时间、 百分比: 。
3.3.2 承包人在每个月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确定后 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80%。
3.3.3 完工验收合格、 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95%。剩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保修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确保范围内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4 承包人收到90%款项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实施税率: 设备供给部分: ; 安装工程: ; 土建工程: 。
第四条 工程量调整结算
4.1工程量调整是指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协议以外施工造成工程量增加情况。
4.2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协议价款调整: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 设计变更包含工程价款调整,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协议价款。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4.2.1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 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4.2.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能够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4.2.3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合适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定后实施。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协议约定争议或纠纷处理程序办理。
4.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 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 则发包人可依据所掌握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协议价款和调整具体金额。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汇报一方, 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给予确定或提出协商意见, 自变更工程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14天内, 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 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已被确定。确定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4因增加工程量施工项目造成协议价款调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协议以外零星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收发包人要求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 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 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 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如发包人未签证, 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5施工期间承包人所用发包人水、 电费用, 按实际用量(计量用水表、 电表由承包人提供, 经发包人检验后安装)及发包人企业内部水电价格(电[ ]元/度、 水[ ]元/吨), 每个月[ ]日与发包人结算一次, 水电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赶工方法费计取方法: 无
4.7提前工期奖计取方法: 无
第五条 工程量计算
5.1承包人在每个月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汇报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发包人接到汇报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 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与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核实, 以发包人核实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汇报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 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当地建设部门或公证机构对工程量给予见证或公证, 见证或公证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5.2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六条 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①本协议协议书、 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②洽商、 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会议纪要; ③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假如招标)④经发包人确定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⑤图纸; ⑥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将工程所需水源、 电源接至施工场地50米范围, 并帮助办理临时用水、 用电相关手续。
7.1.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3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承包人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
7.1.4对承包人施工作业、 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和监督,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验收。
7.2承包人责任:
7.2.1本协议签署之以后3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具体工程实施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每个月 日前提交月度施工进度报表及完成工程量清单。
7.2.2严格按施工图、 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经发包人认可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按要求对工程实施保修。
7.2.3在其设计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 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与工程配套设计, 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后使用。
7.2.4如有现场变更签证、 承包人必需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签证单, 并报送发包人审核, 不然不予结算。
7.2.5依据工程需要, 提供施工使用夜间照明、 围栏设施,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7.2.6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相关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同时应严格实施施工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要求、 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根据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验统计。因为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方法不力造成全部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如造成发包人遭到行政部门处罚, 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扣除以赔偿发包人损失。
7.2.7工程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应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 半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
7.2.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 设备管线、 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处理好因为施工带来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7.2.9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相关部门同意, 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如有)结构及多种设备管线。
7.2.10负责对施工场地立刻做到工完场清, 交工前清理施工场地, 保持现场清洁。参与完工验收, 立刻编制工程结算。
7.2.11必需含有实施工程对应施工资质, 各岗位上岗人员含有对应合格上岗证。施工期间, 必需遵守发包人厂规厂纪及生活管理条例。
7.2.12施工人员必需与承包人签署有劳动协议或办有其她正当用工手续。不管承包人安排之人员是正式职员、 临时用工还是任何其她形式用工, 承包人就其工作行为负担全部责任, 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伤害事件, 由承包人负担责任, 若所以造成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给予全额赔偿。承包人负责施工人员管理。承包人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发包人劳动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人人员违反发包人劳动防护、 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她管理制度, 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制度或协议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凡违反要求而造成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7.2.13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协议项下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
第八条 现场代表
8.1发包人指定 为现场代表, 职权: 参与或组织现场会议、 审核施工签证、 质量、 安全、 施工进度检验、 协调监理、 承包人提出问题等。
8.2承包人指定 为项目经理, 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自开工准备至完工验收进行全过程、 全方面管理; 代表承包人签署现场会议纪要、 施工签证、 签收各类双方往来文件。
第九条 材料供给与管理
9.1承包人根据设计、 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对与设计、 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产品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代表有权严禁使用,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时间运出现场,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 并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9.2发包人发觉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材料设备时, 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 拆除、 严禁使用或重新采购, 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 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9.3验收后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保管费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内, 无需另行单独列出, 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4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要求在保修期内确保有充足备品, 不能因设备材料停产而影响工程保修。
9.5承包人确保购置全部施工材料将严格根据约定要求采购且确保所采购施工材料达成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人每违反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第十条 工程质量和检验
10.1工程质量应该达成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评定应以本协议约定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部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 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返工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引发经济支出, 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合理期限未能纠正, 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0.2承包人就本工程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其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0.2.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 确定特殊工程施工技术方法, 制订工程质量确保体系, 即使这些方案和方法由工程师/发包人审批, 但并不免去承包人责任;
10.2.2配置和组织足够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 检验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10.2.3控制施工所用材料、 设备, 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 设计文件和协议约定标准;
10.2.4组织并参与全部工程验收工作, 包含隐蔽验收、 中间验收和完工验收, 组织分包人参与工程完工验收;
10.2.5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责任造成工程损坏, 由承包人自行修复, 并负担所以造成发包人损失,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0.2.6承包人应严格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指令施工, 并随时接收工程师/发包人检验检验, 为检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0.2.7没有发包人代表同意, 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含有隐蔽条件时, 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 通知检验时间、 内容和地点, 确保发包人代表有充足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 并为发包人代表提供一切必需资料和帮助。发包人代表应按时参与隐蔽工程检验, 不得无故拖延, 除非认为没有必需检验, 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假如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 发包人代表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 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 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汇报后进行隐蔽, 事后工程师/发包人应予认可。发包人代表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 如需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参与, 由发包人通知并组织上述人员参与。
10.2.8不管工程师/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 则发包人负担所以发生全部增加协议价款, 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对应顺延工期; 如检验不合格, 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包人指令重新施工, 直到检验合格, 并负担由此发生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0.2.9工程完工验收之前,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图各一份。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完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工程完工后, 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中出现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返工, 所发生人工、 材料消耗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
11.1双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 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下:
11.1.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要求合理使用年限, 即[ ]年;
11.1.2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防渗漏, 为5年;
11.1.3供热及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
11.1.4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11.1.5其它约定 。
11.2工程保修期间,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后5天内派人修理。不然, 发包人可委托其她单位修理, 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经发包人代表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不视为一方违约:
12.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2.2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2.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12.5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
13.1承包人应认真推行与发包人签署《承包(劳务)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协议书》要求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厂规, 文明施工、 照章作业、 杜绝事故发生。
13.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人安全方法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事故责任, 及由此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3.3承包人必需根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并确保安全方法落实, 施工人员必需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方能上岗。施工作业期间工地现场必需设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实时巡查。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13.4承包人在房屋拆除施工前, 应该检验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地上地下管线情况, 经确定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发觉不明管线, 承包人应该暂停施工, 采取必需应急方法, 并立刻向发包人汇报, 经相关部门处理完成后方可恢复施工。
承包人应该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安全防护用具, 并监督、 教育作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13.5承包人应该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
14.1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 发包人为施工期间可能碰到风险购置保险, 该等保险险种最少应包含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施工之日起至施工结束之日止, 保险金额不少于 万元。
14.2发包人购置上述保险费用为 元, 由发包人应付承包人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14.3如因承包人原因, 发生包含发包人损失保险事故, 发包人从保险企业取得赔款应该首先用于赔偿发包人损失; 如发包人从保险企业取得赔款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 则差额部分由其承包人赔偿予发包人。
14.4承包人负责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已为施工人员购置保险证实材料。就意外伤害事故, 假如人身意外伤害险无法完全覆盖损失, 其它部分由承包人负担, 假如发包人代为支付, 承包人应全部赔偿发包人。如有医疗、 工伤、 死亡等事件发生, 不管承包人是否为施工人员投保相关保险,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包人不负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 假如施工人员向发包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被裁判负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给予全部赔偿。
第十五条 违约、 索赔和争议
15.1除不可抗力外, 因为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完工, 承包人应按协议总价款万分之五/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工期逾期超出30天,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承包人应按协议总价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应该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15.2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损坏或人身伤害, 由承包人负担赔偿责任。
15.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 并由承包人负担返工费用。一次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承包人应按协议总价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应该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15.4承包人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转包给她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承包人应按协议总价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应该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15.5对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承包人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降低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人关键管理人员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对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数次下达指令(口头指令3次或书面指令1次)推诿不办或实施不力。除责令整改外, 视情节轻重, 由发包人按每次 元收取违约金, 并通报其企业; 严重者, 还要进行停工整改、 撤换项目经理直至终止施工协议处罚。
15.6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 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工程完工结算, 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向承包人按 元/天收取违约金。
15.7承包人编制工程完工结算必需实事求是, 工程量应如实计算, 定额套用相对正确。经发包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后核减率标准上不得超出15%。不然, 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担。
15.8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私自拆改原建筑物(如有)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损失或事故(包含罚款), 由承包人负责并负担损失。
第十六条 发包人责任限制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因为本协议所遭受损失提供赔偿不超出发包人依据本协议购置货物或服务价格, 且发包人责任应和其过失成百分比。损失指任何损害、 损失、 责任、 成本、 收费、 费用、 罚款、 支出或付款(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 后果性还是偶然性), 包含:
16.1任何经济上损失或损害;
16.2任何声誉上损失;
16.3和任何人针对发包人诉求相关损失;
16.4收益损失或实际或潜在利润损失
16.5补救成本;
16.6机会损失, 包含和第三方签署或完成某一安排机会; 以及
16.7在全部赔偿基础上法律费用和成本。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且造成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推行或者不能按时推行客观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 政府行为、 自然灾难、 火灾、 爆炸、 台风、 洪水、 地震、 海啸、 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 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协议项下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17.2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协议一方应立刻用最可能最快捷方法通知另一方该事件性质、 发生日期、 估计连续时间等相关细节, 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推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怠于推行通知义务, 由此而造成损失由该方负担。
17.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该在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实, 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实, 另一方可依据本协议要求要求其负担违约责任。
17.4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协议, 经双方协商, 许可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者不推行协议, 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17.5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立刻处理是否继续推行协议问题。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18.1因本协议签署、 推行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8.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由违约方负担。
第十九条 反腐条款
基于本协议签署以及本协议监察条款, 双方明确知道发包人严禁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协议推行之前、 之中、 以后经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等相关制度。
在本协议期间内, 假如发包人有证据表明或者认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经过贿赂、 回扣等行为从发包人谋取了协议之外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或者造成发包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发包人说明并配合发包人进行查处工作。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利益或者损失向承包人要求返还或者赔偿, 或者在发包人对承包人对应给付义务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条 保密
20.1本协议一方因本协议洽谈、 缔约以及推行过程中而取得或知悉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取得资料和信息(包含商业秘密、 计划、 运行活动、 财务信息、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她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 信息接收方应该负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 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法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其她事项, 但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20.2本条款不因协议不生效、 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协议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
21.1依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全部通知、 要求以及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相关通知和要求等, 可采取当面送交、 邮件、 传真、 书信、 电报等书面方法发出。以上方法无法送达, 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法。
21.2 双方通讯地址以下: 。
21.3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含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 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她相关文件送达。
21.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 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不然, 由未通知方负担由此而引发相关责任。
21.5因一方提供送达地址不正确、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立刻通知对方、 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造成通知、 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 邮寄送达, 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 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电子邮件或传真方法送达, 以邮件、 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二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22.1本协议推行期间, 发生特殊情况时, 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 变更一方应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取得对方同意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 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不然, 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
22.2下列情形下, 双方可解除协议: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一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3)一方未立刻、 全方面、 正确推行协议约定之义务, 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 一方将有权解除协议;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5)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情形。
22.3协议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 清理和保密条款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其她约定
23.1 。
23.2 。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无权对发包人权利给予放弃, 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监理工程师具体权限详见本协议包含工程监理协议, 承包人已经知晓该协议内容。
24.2双方确定其已经审阅并了解本协议条款且已经就条款相关任何疑问得到满意解释, 并确定本协议条款为双方本着诚信互利标准友好协商一致结果, 不属于任何一方格式条款。
24.3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4.4协议附件等均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24.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 双方各执四份, 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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