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经双方友好协商, 就甲方与乙方供需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并签署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目
需方委托供方制造本合约所附《采购单》所订物品, 供方同意制造需方《采购单》中内容所表现产品供给给需方。
第二条: 采购单价
1、 《采购单》中所记载采购单价是依据需、 供双方协议而制订。
2、 乙方应提供诚信价格给甲方, 并传真报价单给甲方签字确定。如发生价格上浮, 对于新价格, 应在甲方同意并书面回签后15天生效。如发生价格下降,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实施新价格。如未能立刻通知, 一经甲方发觉, 甲方有权将前6个月内所采购之该产品以现在市场最低价格计算。以上产品所产生差异金额,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应付货款中扣除。
3、 《采购单》确定后, 供需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署名认可(并注明生效时间)后, 才含有法律效力, 其她人署名不给予认可。
第三条: 订货
1、 需方根据《采购单》以书面形式向供方订货。
2、 需方应在《采购订单》中明确所订物料交货日期及每次交货数量。供方应遵守《采购单》约定内容交货, 除需、 供双方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变更《采购订单》约定内容外, 供方交货不得与订单约定内容有异常。
3、 供方收到《采购单》后, 供方要仔细审核《采购单》内容, 如质量标准、 订单数量、 交货日期, 确定无误后, 供方责任人于一个工作日内署名回传需方, 如双方是经过微信、 QQ或邮件形式确定订单, 也需在收到订单后进行回复确定, 若不按时回传, 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1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从货款中扣除。若供方对于需方订货内容有异议时, 于接到《采购订单》后4小时内通知需方处理。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 包装方法、 标示和单位包装量按《采购单》或行业标准要求实施, 做到要定量、 安全、 合理、 标示清楚、 无破损, 如因包装造成产品损坏, 供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2、 若供方提供包装物需要回收时, 在需方期间, 由需方负责保管, 若由损坏, 需方负责赔偿。若供方不需回收包装物但需方认为能够周转使用, 需方能够向供方提供周转包装物, 供方在产品单价中扣除包装物部分。
第五条: 交货
1、 供方于交货前需填写规范《送货单》(若无, 以《收据》替换), 送货单上务必注明: 订单号、 品名规格、 数量、 单价并送货到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运输费由供方负责。
2、 供方应根据需方提出包装要求, 本着老实信用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 不能以次充好, 以少充多。
3、 供方应根据双方确定交货日期准期交货, 若因供方责任造成交货期延迟而影响需方生产进度, 造成需方生产车间工时浪费, 造成生产损失, 或者造成需方不能准期向用户交货而遭到用户索赔, 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4、 供方应根据需、 供双方签署《物料检验标准》或者双方共同确定品质要求交货, 若因供方责任造成品质异常而影响需方生产进度, 造成需方生产车间工时浪费和生产损失, 工时费以15元/时计算。
5、 如造成需方不能准期向用户交货而遭到用户索赔, 供方应负担货柜延误费或空运费, 如用户取消订单则需负担全部货款损失。损失费用甲方需提供具体清单。
6、 若为需方提供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方法, 供方在加工完成需方要求产品后, 如有剩下物料或不良物料时, 供方应将余料、 不良物料退还给需方, 如发觉供方有料不退还或退还不立刻, 需方可取消供方供货资格, 需方按余料金额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7、 若因供方供货不立刻而造成需方上门提货, 提货费用(包含运输费、 人工费用等)一律由供方负担, 从供方货款中给予扣除。
第六条: 验收
1、 若需方要求供方交货时附送交货物品《品质检验汇报》时, 供方应无条件提供。
2、 品质验收按双方签署《物料检验标准》实施验收作业, 如双方检验方法不一致时, 由需、 供双方共同协商、 处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 以需方检验方法为准。
3、 如需、 供双方在订货前有封样, 需方依据样品实施检验。双方未明确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实施。
4、 当物品结构、 性能、 工艺等发生改变而需修正检验标准或供给新物品而需建立检验标按时, 由需、 供方共同协商、 处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 以需方检验方法为准。
5、 需方对于检验过物品, 确定品质及数量等内容均合乎需方要求时, 需方办理入库手续。
6、 未能验收或无法验收物品(如灯泡和开关寿命、 灯座电线老化、 五金强度等), 如在需方生产线上或用户处发觉品质不良情况, 则品质责任归于供方, 由供方负责赔偿。
7、 物验收入库后, 物品全部权从供方转移给需方。
8、 供方将加工余料退还需方后, 需方对退料进行验收作业, 若发觉由供方原因造成物料不良时, 供方须负担损失责任。
第七条: 品质确保及不良担保责任
1、 供方交给需方货物自第五条交货日起12个月内, 当需方或检验机构发觉由因供方责任引发品质不良或其她隐蔽性问题时, 需方应立刻将异常情况通知供方, 供方责任人必需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在查明确属供方责任时, 供方须补换不良品, 或补送不足数量、 或者整修不良品, 或减价处理给需方(须经需方责任人同意), 或赔偿需方损失费用。
2、 需方在加工过程中或检验机构发觉供方提供产品由质量问题而无法加工, 需方有权要求退货, 若批次退货率达成10%以上, 且需方已加工了多道工序, 供方应负担此批报废产品全部加工费用, 款项在本批产品价款中或下批产品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尚不足抵减, 由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要求), 若供方提供产品质量不符合品质标准, 致使需方作为作为特采处理, 需方应将《特采申请单》传交一份给供方确定、 签字, 若供方确定事实则签字确定, 确定后供方产品单价应下浮相关百分比(具体下浮百分比由双方协商达成)。
3、 因供方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 在供方接到退货通知日2天内将货取回, 并进行退(换)货、 补货作业, 若供方因不良产品量小货距离远等原因所以要求需方代为办理托运或快递时, 所产生费用一律由供方负担。
第八条: 订货变更处理
1、 因需方原所以需变更《采购单》内容或取消采购订单, 供方有义务配合作对应变更。如供方同意变更, 由需方以《采购单》方法提出, 并在采购订单上注明“第x次根改, 前订单自动作废》字样。若同意变更但给供方造成经济损失, 在需方和供方进行协议后, 由需方调查实际情况。如确造成供方经济损失时, 需、 供方协议赔偿金额后支付给供方。
2、 若因供方原所以需变更《采购单》内容, 供方必需按时通知需方, 若因变更而给需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包含延期交货等), 供方全额赔偿损失。
3、 因任何一方变更造成采购金额变动时, 必需由需、 供双方共同协商、 处理。
第九条: 货款结算
1、 供方取得需方《入库单》或签字确定《对帐单》作为与需方对帐、 结算依据。
2、 经需、 供双方协商结算实施月结 天结算方法, 即元月1日-31日送货, 2月10日前对帐, 月15前支付1月份货款。若需方提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方必需提供此种发票才能办理结算(由此增加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在每个月10号前供方应将上个月对账单传到需方与需方采购进行对账。经需方核实无误后由需方财务署名交采购回传。
第十条: 其她须知
1、 需方将定时对供方供货情况(交期、 品质、 服务、 成本单价)进行统计、 考评, 如供方被需方列为不合格供给商, 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 若被列入合格供给商, 需方有权利要求供给商配合改善, 配合改善不力, 需方可降低采购量或暂停采购供方产品。
2、 需方对供方产品提出品质要求时, 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 应尽力配合、 满足需方要求。若实在无法达成需方要求, 应立刻反馈。避免所以而造成需方经济损失。 3、 需方应将本厂产品要求立刻传输给供方, 方便供方愈加好地提供需方要求产品, 从而达成双赢目。
3、 当需方要求供方提供采购周期表、 生产能力、 最小订购量、 企业基础资料等文件时, 供方必需向需方提供真实、 规范、 正确文件。
第十一条协议修订 本合约依据需、 供双方含有正式权限代表者书面同意才可修订。
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时间 本合约有效时间是自合约签署日开始, 期限为1年, 但在期满前一个月, 双方均无书面提出异议者, 自合约期满日开始, 自动延续一年, 相关以后更新亦相同。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 需方或供方拟中途终止本协议, 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约。
2、 基于前项, 即使终止合约, 已确定物品合约仍存续有效。
3、 需、 供双方发生下列事由, 或判定有其发生可能性时, 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即可终止合约。
3.1、 违反本合约条款任何一项, 并给对方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时。
3.2、 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推行合约迹象时。
3.3、 一方受到强制实施, 或其她法律处分, 或企业重整、 清算手续开始或作破产宣告时。
3.4、 发生资金降低、 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 变更、 合并决议时。
3.5、 受到停止营业、 吊销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处分时。
3.6、 当需方证实供方用金、 送礼品等方法贿赂需方相关人员时, 不管有没有对需方造成经济损失, 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停止向供方订货。若所以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 需方有权依据损失情况向供方提出全额赔偿要求。
4、 协议终止处理: 若因协议终止造成任何一方遭受经济损失, 由需、 供双方协调、 处理, 处理不了可提报法律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经双方确定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同意以当地方法院诉讼。
3、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由需、 供双方署名、 加盖企业印章后生效, 由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附件
1、 《采购单》
2、 《入库单》
3、 《物料检验标准》
需方: 法定代表人(署名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供方: 法定代表人(署名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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