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采购协议法律要求
【篇一: 采购协议】
采购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协议签署地点:
需方:
供方:
供、 需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互利、 共同发展合作标准,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协议标
1.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等
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具体内容也可按需方出具《xxxx企业采购价格协议书》、 《xxxx企业临时采购价格协议书》实施, 若价格变动, 按最新价格协议实施, 以上两种协议书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数量、 品种等依据需方《xxxx企业采购订单》实施。
3. 以上价格均含增值税、 材料、 运输、 保险、 售后服务、 包装等费用(增值税、 材料等要求按《xxxx企业采购价格协议书》、 《xxxx企业临时采购价格协议书》为准)。
4. 供方需交纳人民币元整, 作为供货确保金(确保金金额为当年供货金额5%, 可从需方应付账款中冲减), 供方在配套过程中出现质量、 售后服务、 交付不立刻等问题, 假如处理不立刻或未作处理, 需方直接从供货确保金扣除, 在双方终止合作两年后, 给予退回, 如两年内因供方产品质量造成损失, 需方可直接从供货确保金中扣除。
第二条 技术、 质量、 质保条款
1. 技术条款: 供方提供产品须符合双方确定图纸、 技术标准、 以及双方签定技术协议书。
2. 质量条款: 供方提供产品在符合以上技术条款基础上, 同时须符合质量确保协议书, 出现质量问题时, 依据需方《供给商管理要求》和《质量确保协议》直接在供货确保金中扣除。
3. 质保条款: 质保期需方交付用户12个月。
第三条 包装条款
2. 供方在7日内未书面向需方要求回收空包装物或包装箱, 需方可自行处理或选择其她处理方法。
3. 包装必需适合长途运输, 包装箱和包装物应完好无损, 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已损坏包装箱和有磕碰、 有锈蚀等质量问题及其她有瑕疵配套零部件。
4. 包装箱或包装物需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包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成份。
第四条 交货条款
1. 运输方法: 汽车(火车)运输
2. 交货周期、 地点: 供方应按需方交货时间节点要求送达需方指定地点。(具体见
《xxxx企业采购订单》)
3. 保险事宜: 货物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前, 全部保险由供方负担并办理, 风
险由供方负担。
4. 交货附件: 供方按《xxxx企业采购订单》向需方提供零部件时, 包装物内应同时提
供供货(装箱)清单、 产品合格证、 产品出厂检验汇报等; 如供方从其她二级供货商采购产品配套件或元器件, 也要求提供其清单及合格证实, 进口零部件还需提供进品原产地证实和商检证实。
5. 周转库存放备: 为确保需方生产需要, 供方应保持一定零部件库存或成品库存, 确保
需方生产。需方达成批量生产后, 供方应在需方中转库内贮备安全库存, 该安全库存全部权属供方。
6. 供方送货人员、 或委派货运企业送货司机必需遵守需方企业安全、 生产等管理要求,
如有违反造成全部后果由供方负担。
7. 供方送货或委派货运企业送货车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对周
边人员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由此对需方人员、 财产造成损失, 后果由供方负担。
第五条 验收条款
1. 供方产品抵达需方指定地点, 需方仓库保管人员确定数量, 签字接收, 不作为检验验
收依据。
2. 验收标准: 首先要根据图纸、 技术标准、 技术协议书、 质量确保协议书进行验收; 其
它没有明确由双方协商或按国家、 行业标准验收。(具体见图纸、 技术标准、 技术协议书、 质量确保协议书)
3. 配套产品交货数量, 指经需方入库前经过验收数量。
4. 在需方装配过程中, 整包装(箱)打开后, 因为数量缺乏, 需方立刻通知供方, 供方
应立刻进行补充, 不得以已经经过需方入库验收而推卸责任。
5. 在需方装配过程中以及在售后使用过程中发觉产品存在质量缺点, 需方应立刻通知供
方, 供方应立刻进行处理, 不得以已经经过需方入库检验而推卸责任。
第六条 付款条款
1. 付款方法: 3个月或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假如供方需要支付现款, 参考当期银行
贴现率进行贴现); 供方货到验收合格入库以后开 17% 增值税发票后第 日付款(条件同《xxxx企业采购价格协议书》、 《xxxx企业临时采购价格协议书》)。
2. 供方应立刻向需方提供最新、 实际银行账户。供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 应立刻书面通
知需方, 未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 需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因发票邮寄或填写错误, 造成逾期付款, 后果由供方负担。
3. 因为供方原因提前供货, 需方仍按原定交货日期付款。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均不能预见、 确实阻碍其推行义务、 不可避免事件; 就
协议而言, 不可抗力事件包含地震、 流行病、 严重火灾、 水灾、 台风、 海上事故等重大自然灾难及事件。不过, 对于那些能够预见自然灾难, 供方应事先采取合适方法, 降低损失。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 未能推行协议要求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不负担
责任, 在此期间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 尤其是由此而引发延误及不能推行所造成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发问题应经过双方协商加以处理。
3.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 在可能情形下应立刻(不应迟于得悉不可抗力后二天)用书
面方法通知另一方。一方遭受不可抗力, 该方有义务立刻通知协议另一方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实, 不可抗力影响存续期间不推行其协议义务, 可不负担责任。
第八条 产品责任
1. 因供方产品质量瑕疵或缺点, 造成第三方(包含需方产品最终用户)人身、 财产损
失, 由供方偿付需方所以造成一切损失。对产品缺点, 供方应进行整改, 不然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供方不因需方对其产品检验合格而免去其所应负担产品责任。
2. 需方有权退回全部超出《xxxx企业采购订单》产品, 供方需负担由此而造成一切损
失。
3. 需方发觉供方产品与《xxxx企业采购订单》要求数量不足时, 需方应立刻以书面方法
通知供方。供方有权来需方核查, 如情况属实, 供方应在需方通知限定时间内给予补足, 其费用及损失由供方负担。
供方应负担逾期供货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赔偿逾期供货而造成需方直接和间接损失。
4. 供方应对供货产品质量有缺点, 供货不足或错发负责, 并负担由此造成直接和间接
损失。
5. 需方应主动采取方法避免或降低供方过失, 从而降低损失。供方应赔偿由此而发生
费用。
6. 供方提供产品因为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生产停产或第三方生产停产所产生索赔及
在产品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索赔参考需方《三包索赔协议书》实施。
7. 供方提供产品必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由此产生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
担。
第九条 停止供货后产成品过渡条款
1. 由供方提出停止供货服务, 不存在产品过渡问题, 且供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需方停止供货, 供方在需方剩下货款, 需方在两年后支付给供方(用于售后服务保障), 此条与1.4.条款不冲突; 未进行提前通知, 需方有权扣除供方全部货款。
2. 因为供方技术质量、 服务等问题停止供货, 供方按需方相关程序办理产成品过渡手续,
过渡产品数量不超出其1个月份额内供货量, 不合格产品不存在过渡。
3. 全部存在产成品过渡供方应在停止供货、 终止协议、 取消供货商资格、 采购政策调
整等实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过渡汇报, 不然视为无效, 一切后果由供方自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因为供方未立刻交货而造成需方或第三方损失, 该损失由供方向需方天天支付供货前
3个月供货额5%, 作为违约金; 因为供方交货数量不足且超出5%而造成需方或第三方损失, 该损失由供方向需方天天支付供货前3个月供货额5%, 作为违约金。 2. 作为需方第一供货商或关键供货商, 应在供方生产能力范围以内, 首先确保需方
采购需求, 如在供方生产能力范围以内出现断货情况, 给需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 将由供方负担。
3. 在需方生产线上、 仓库、 售后服务中发觉供方产品有质量瑕疵, 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
后二十四小时抵达需方或最终用户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不然需方可自行修理或更换, 所以产生全部费用由供方负担, 同时供方赔偿需方上述实际费用3倍。质保期内, 供方无偿给予需方或最终用户修理或更换, 负有包修包换义务; 质保期外, 供方给予需方最终用户提供优惠价格。
4. 因供方违约行为造成需方停产或其她损失, 供方赔偿需方损失同时, 在供方停止供
货期间, 需方有权另选供给商, 所选供给商供货价格若高于停供供给商产品价格, 其差额损失由供方负担。
5. 当供方出现违约行为, 需方进行索赔时, 需方将索赔清单及计算依据提交给供方, 自
需方提供之日起7日内供方不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将从供方货款中扣除。(具体见《xxxx企业有偿检验和索赔通知单》)
6. 若需方在供方违约时没有依据上述条款对供方进行索赔处理, 并不所以而免去供方
法律责任。
7. 其它未明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 供方对需方图纸、 技术资料等提供其它信息均认为是保密, 未经需方许可, 不
得私自利用需方确定图纸、 技术资料制造相关产品及向第三方出售或提供技术服务。
2. 协议终止时, 全部相关技术文件及图纸必需全部返还给需方, 不得自行拷贝或保留。
3. 合作过程供方基于对需方供货产品所进行技术开发(包含专利权、 专利申请优先权)
为双方共同拥有。
4. 合作期间, 需方提供给供方使用需方专用产品, 未经需方明确书面授权, 供方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需方得到任何技术资料及按需方数模、 图纸、 样件等制作产品; 若双方终止协议, 供方必需归还从需方取得全部技术资料和样品, 在未经需方明确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在终止协议后为她人制造属需方专用产品或包含需方设计思想改制品。
5. 如供方违反上述条款, 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数额为该产品实际结
算价格50倍以上, 并调整供方供货量、 停止供货或终止协议。违约金由需方直接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货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
6. 在合作过程中, 未经需方同意, 供方私自带其她厂家人员进入厂区、 生产现场行为,
需方有权扣除全部应付供方货款, 并保留继续追究供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1. 协议经供需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凡因为实施本协议而发生一切争议, 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由
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 协议变更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
4. 协议使用期: 到
5. 协议一式三份, 供方持一份, 需方持两份。
6. 经双方所签署产品《技术协议书》、 《质量确保协议书》、 《三包索赔协议》等为协议
附件, 与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7. 供需双方应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产品质量连续改善, 以达成增值合作伙伴目。 需方: xxxx企业 供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篇二: 采购协议】
采 购 合 同
协议签署地: 深圳市龙岗区协议编号: ytgj003
甲方: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之要求, 双方经过平等、 自愿协商, 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达
成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遵照实施:
(一) 品名/项目/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交货期限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若产品质量有国家或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其产品质量应该符合其对应标准, 而且以最高
标准为准; 产品质量应该符合说明书所载明标准, 且与其在本协议谈判过程中向甲方提报样品完全相符。乙方负担其全部商品质量责任, 并向甲方提供全部相关文件; (2)若 乙 方产品质量未达成上述标准及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退换货,
且还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违约金; 若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退换货或其质量仍然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负担协议总价款30 %违约金,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以遭受全部损失, 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继续赔偿。
(3)若采购为黄金类产品, 乙方产品质量还应该符合附件1及附件2所描述质量要求或产
品质量承诺标准。
(三)验收标准、 方法
(1)验收标准及方法: 依据第二条所指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提供商品依据
甲方检验程序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 甲方有权拒收, 并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重新交货或补齐缺损产品。
合格确定, 乙方仍然应对产品质量负担责任。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或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 其责任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以甲方已经验收为由, 免去乙方对商品质量确保责任。乙方所提供产品与其提交文件或已送检样品不符时, 甲方有权拒收或者退货, 由此所造成甲方损失和用户投诉问题由乙方负担。
(3)乙方应该确保所售产品无权利瑕疵, 若甲方使用乙方产品而受到第三方追索, 由乙方负责
处理及负担全部法律责任, 造成甲方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付款方法及期限
(1)货到验收合格后按约定时间内甲方即支付协议金额全部货款给乙方。乙方指定付款账户为: 账 号: 6228 4601 8808 917; 户 主: 徐坚 ; 开户行: 农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
(2)甲乙双方约定不需要开具相关加工发票, 只需要提供送货出货单。
(3)假如甲方后续需要再次订购, 只需向乙方下订单即可, 其她约定按本协议实施。 (五)保修条款
乙方须确保所提供产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自产品实际交付甲方之日起 90日内, 乙方负责对于由乙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不合格产品进行退换并负担产品无偿维修责任。保修期内, 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交货
交货方法: 乙方可委托第三方承运人或亲自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交付。
甲方指定地点为: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56号特力大厦一楼九乾展厅 ; 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 指定人员前所产生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负担, 以后由甲方负担。
交货时间: 乙方应该严格根据协议或订单约定向甲方推行交货义务。不然, 甲方有权根据每拖延一日向乙方收取协议总价款3 %违约金; 超出 10 日未推行全部交货义务,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负担协议总价款 30%违约金,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所以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 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继续赔偿。 (七)不可抗力
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战争、 火灾、 洪水、 地震, 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不能准期实施本协议, 则双方进行协商, 依据实际受影响程度顺延协议实施期限, 顺延时间相当于事故造成影响时间, 并视具体情况免去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八)产品知识产权等问题
1、 乙方承诺其产品未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包含但不限于商标权、 著作权及专利权等; 乙方向甲方
提供商品包含任何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包含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时,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能够有效证实乙方正当权利相关证实资料。无法提供以上证实资料或经甲方通知补充而未能立刻提供, 而使甲方受到责任追究或遭受损失, 包含有其可能性发生时, 全部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合理范围内律师费用、 差旅费、 通讯费)都由乙方负担。相关上述内容甲方可要求乙方出含有效担保, 乙方须立刻提供。
2、 甲方因销售乙方供给商品而受到第三方相关损失赔偿索赔、 投诉、 控告、 起诉、 保全、 执
行或者其她司法、 行政方法, 以及负担其她民事、 行政、 刑事责任时, 或甲方判定有遭受上述
损失可能性时, 乙方应主动给予相关帮助(如提供相关资料等), 而不管纠纷是否由知识产权问题引发。
3、 甲方对产品相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文字、 图片、 影音、 视频等)设计、 制作、 播放载体等
拥有完全知识产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其用于任何用途。 不然应负担甲方所以所遭受包含成本和合理利润在内全部损失。
(九)保密条款
甲、 乙双方对本协议全部内容以及因推行本协议而知晓对方商业均负担保密义务, 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透露, 亦不得自行使用, 违反本条约定, 应负担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价款三倍违约金, 并负责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十)违约责任
1、 假如任何一方在任何实质方面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且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相关其违约行
为并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和采取全部合理方法阻止违约发生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或者双方同意更长时间)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或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 经守约方合理及客观判定, 该等违约事实不能被纠正或已造成守约方推行本协议项下其对应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合理被推行; 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方法单方立刻终止本协议, 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要求, 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损失, 并承
担由此引发一切法律责任。
3、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包含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遭致直接
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间接损失及额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差旅费等)。 (十一)争议处理条款
甲、 乙双方若因本协议解释或推行所产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她
(1)本协议一式肆份, 双方各执贰份, 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 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或签署补充协议, 本协议之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同
等法律效力。 (十三)附加条款:
甲方: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企业乙方: 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企业 单位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 单位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 中盛科技园9栋 小区埔厦路51号 代理人:
企业电话:
日 期:
年6 月12日 法定代表人: 企业电话: 日 期: 年 6月 12日
【篇三: 连环购销协议法律依据】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连环买卖协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连环买卖协议有效
------------------一起房屋连环买卖协议效努力争取议案纪实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詹福进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连环买卖协议纠纷上诉案件中, 终审判决认定该房屋连环买卖协议(即房屋直过户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该判决,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审理同类案件, 含相关键指导意义。】
一、 经营失败, 提起协议无效之诉。
10月30日, 荆州市某房产企业(下称荆州企业)以人民币2150万元价款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武汉办事处竞买了荆州大世界商厦(现为新世界名店城)全部资产。同年11月6日, 荆州企业取得荆州大世界商厦土地使用权。6月16日, 卓某、 蔡某、 蔡某某、 梁某四人与荆州企业签署了《股权权利分割转让协议书》, 分别以23%、 44%、 (蔡某某、 梁某)33%份额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全部资产。卓某等四人以蔡某某、 梁某两人名义, 注册了新世界名店城有限企业, 着手对新世界名店城进行招商。6月29日, 卓某等四人将荆州大世界商厦高楼部分以500万元价款, 退还给荆州企业。
1
9月, 由荆州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起草, 卓某等四人又分别与郑某签署三份《协议书》, 将新世界名店城100%资产份额转让给郑某。同时, 卓某等四人将登记在荆州企业名下新世界名店城房产裙楼四份房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交给郑某。郑某除支付蔡某1600万元; 支付卓某400万元; 支付蔡某某、 梁某760万元外, 还要负担拖欠1060万元拍卖款及荆州企业开发该项目管理费用256万元(以审计为准)。
郑某于9月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后进行装修, 装修款项共用去1560余万元。装修完成后, 郑某于4月第一次开业, 10月, 第二次开业经营。因管理原因, 新世界名店城宣告二次经营失败。
郑某共需支付给蔡某某、 梁某房产转让款760万元, 陆续支付了440万元(其中210万元系荆州企业借款), 加上蔡某某、 梁某招商时, 销售新世界名店城部分房产售房款73.719万元归郑某结算, 郑某尚欠蔡某某、 梁某246.281万元。1月14日, 郑某及其兄嫂郑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 承诺于2月6日前付100万元, 6月底之前付清余额146.28万元。
4月14日, 郑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 2求法院确定该房产转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并要求法院判决卓某等四人、 荆州企业负担返还购房款、 赔偿经济损失, 累计6008余万元。
二、 一审开庭审理, 三方各执一词。
郑某诉称: 6月, 荆州企业将荆州市大世界商厦(即新世界名店城)转让给卓某等四人。9月, 卓某等四人将该荆州市大世界商厦转让给郑某, 郑某实际使用了该荆州市大世界商厦房产。但该房产土地产权至今仍办理在荆州企业名下。卓某等四人未取得该房产正当权利证书, 其将该房产转让给郑某行为无效。郑某要求要求卓某等四人、 荆州企业返还购房款、 支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等累计人民币达6008余万元。
卓某等四人在接到诉状以后, 经过仔细考虑, 最终委托经办过这类案件现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詹福进律师作为四人诉讼代理人。詹福进律师接收委托后, 认为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署《协议书》是有效, 并提出答辩意见: 1、 卓某等四人转让案涉房产行为, 属有权处分行为; 2、 郑某在明知案涉房产产权登记在荆州企业名下, 仍自愿受让卓某等四人享受处分权房产, 并不违反法律要求; 3、 房屋转让后未办理产权过户, 属于协议推行问题, 并不影响协议效力, 协议依法有效。
3
荆州企业答辩称, 卓某等四人对案涉房产享受处分权, 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署房产转让协议正当有效, 请求驳回郑某诉讼请求。
三、 一审法院判决, 连环买卖协议无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荆州企业将新世界名店城房地产转让给卓某等四人, 不过卓某等四人未取得转让房产权属证书。卓某等四人将未过户到其四人名下新世界名店城房产再转让给郑某行为, 违反了《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要求: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无效: ? ?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据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一、 郑某分别与卓某等四人签署三份《协议书》无效; 二、 卓某等四人返还郑某购房款计1433余万元, 并从郑某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 荆州企业返还郑某垫付拍卖款1000万元, 并从郑某付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 荆州企业返还郑某装修款1527.562312万元; 上述 4款项, 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完成。五、 荆州市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新世界名店城裙楼部分房产腾空退给荆州企业; 六、 驳回郑某其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累计31.0416万元, 财产保全费
17.802万元, 累计48.8436万元, 由郑某负担12.2109万元, 卓某等四人、 荆州企业负担36.6327万元。
四、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房屋连环买卖协议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 卓某、 蔡某、 蔡某某、 梁某四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继续委托詹福进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卓某等四人上诉称:
1、 原审认定荆州企业至今未对卓某等四人处分新世界名店城房屋行为给予追认, 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荆州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署房产转让协议书上署名, 同意转让该房产。2、 原审认定卓某等四人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时与郑某签署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 与法相悖。案涉房产已经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是指没有经过初始登记房产权属, 关键为了明晰产权。3、 原审无视郑某实际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案涉房产事实, 与法相悖。案涉房产被 5篇二: 连环协议中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连环协议中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一)案情
协议签订后, 原告于7月初向被告汇去40万元, 同年7月底, 被告在收到李某交付货物以后, 未加检验, 即通知原告前往s市某港口仓库提货, 原告在该仓库提货59件, 累计人民币
(二)对本案不一样见解
第一个见解认为: 在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协议购销巴西晴纶短疑协议与原告同被告签署购销协议标物是同一, 属连环购销协议。该连环购销协议因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签订而无效。第三人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 明知自己购进产品不是需方所需产品, 却提供虚假商检单、 收据及小样, 使被告信认为真, 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假协议。在推行时, 第三人采取涂改、 隐瞒等手段将棉型涤纶作为棉型晴纶提供给被告, 又由被告提供给原告, 造成原告不能投入生产, 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应该确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之间签署连环购销协议为无效协议。
第二种见解认为: 尽管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协议为欺诈协议, 应被确定为无效, 但被告并没有欺诈原告, 所以原告、 被告之间协议并不是欺诈协议, 不应被确定为无效。
从本案来看, 尽管是连环购销协议, 但却是两个完全不一样协议关系, 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协议属于欺诈协议并应被确定无效。然而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议关系中, 不能认定被告具
有欺诈行为。因为被告确实不知第三人提供货物不是晴纶短纤而是涤纶, 尤其是因为第三人向被告提供虚假商检单、 收据及小样均使被告信认为真, 第三人在交货时, 被告又没有加以检验, 所以被告并没有有意通知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 可见被告只是因发生了误解而销售了与协议要求标不符货物, 其本身并未实施欺诈行为。所以, 认为连环购销协议中一个协议无效肯定造成另一个协议无效见解, 既否认了协议相对性规则, 而且也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然而, 因为被告交付货物与协议要求标物完全不符, 不管被告主观状态怎样, 客观上被告确已组成违约, 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告对被告能够提出何种请求? 我认为原告有以下三种选择:
1.依据被告重大误解, 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议
所谓重大误解, 是指一方因自己过失而对协议内容等发生误解, 并签订协议。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误解不管是单方面误解(如出卖人将某一标物看成另一物), 还是双方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油画当成真品买卖), 从本质上说是指当事人内心意思缺点, 因为这种缺点使当事人所从事行为后果与自己真意相悖, 所以此种行为才应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对协议关键内容发生误解, 而不是对协议次要内容发生误解,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 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正是因为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发生认识错误, 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 肯定会影响到她所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所以才能称为重大误解。从本案看, 被告将棉型涤纶作为棉型晴纶出卖给原告, 乃是对协议关键内容即标发生误解, 且所以种误解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所以可组成重大误解。当然本案重大误解与通常重大误解有所不一样, 在通常重大误解中, 常常是误解方因误解而给自己造成一定损失, 法律也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误解方利益出发, 才许可其撤销或变更协议, 不过在本案中, 误解方误解并不是给自己而是给非误解方造成损失。不过, 既然现实立法并未否认此种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 尤其是假如非误解方愿意解除协议, 我认为也能够组成重大误解。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要求,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能够变更或者撤销协议。一旦协议被确定撤销, 则产生溯及既往效力, 协议从一开始不产生拘束力, 当事人依据原协议所取得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失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在协议被撤销以后, 原告能够要求被告赔偿何种损失? 通常认为, 协议在被撤销以后, 无过失一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要求有过失一方赔偿损失, 而因为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损失通常都是信赖利益损失, 在协议无效情况下, 此种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无过失一方当事人信赖协议有效, 而在签订和推行协议中支出了一定费用和代价, 从而在协议被确定无效或撤销以后, 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它和期待利益所不一样是, 期待利益是当事人经过协议推行所取得利益, 关键包含推行利益及利润收入, 而信赖利益则是当事人因信赖协议有效和对方将推行协议而支付费用和代价。具体来说, 在协议被确定无效和被撤销情况下, 信赖利益损失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订约费用, 比如往来签订协议费用, 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费用等。二是推行费用, 此种费用又包含准备履约所支付费用以及实际履约所支付费用。另外还应包含其她合理损失, 但不应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原告可否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我认为在协议被撤销或被确定为无效情况下, 不应适用定金罚则。依据中国担保法第89条: “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可见, 中国法律要求定金罚则仅适篇三: 购销协议法律关键点
购销协议签约注意事项
购销协议是企业或其她经济组织, 为了生产和流通需要, 在当地或外地采购一些产品或原料而签订协议。与通常货物买卖协议相比,它含有标额大、 技术含量高、 期限性强等特点, 且通常采购方在协议中占主动地位; 尤其是项目购销协议, 假如材料或设备采购出现问
题, 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进程, 甚至造成项目失败。与此相对应, 卖方在购销协议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除非所售卖商品含有稀缺性特点。所以, 在审查购销协议时要区分不一样交易背景, 从不一样交易方角度出发, 进行审查。需尤其注意以下事项:
一、 买卖双方资信调查
就买方立场而言, 因为设备或材料购销协议事关整个项目运行, 在签定购销协议之前, 一定要对卖方资信进行调查或有所了解, 通常不宜选注册资本低或地处偏远地域小企业或私人独资企业。提议采购方谨慎选择卖方, 尽可能选择资信好、 近距离交易对象。当然, 在迫不得已情况不得不选择私人独资企业情况下, 最好能够调查获知该私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组成, 因为法律要求在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情况下, 私人独资企业股东将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从卖方立场而言, 仍然应对买方资信情况进行核实, 尤其在于先发货后收款情况下。 总而言之, 资信调查是购销协议签署前应有、 不可或缺步骤, 因为协议从本质上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单纯依靠文字来进行约束和控制关系, 而是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双方诚信。
二、 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购销协议通常对所要采购设备或材料要求比较高, 要符合特定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而且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包含技术资料和图纸)细化作为协议附件, 方便降低协议风险, 达成交易目。假如不便细化, 而且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只需在协议中注明“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如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 以较高者为准”即可。
三、 付款
作为采购方, 付款是协议关键义务。为了顺利地达成交易目, 预防卖方拿到货款后以多种理由拒不发货, 我们必需有技巧地设计协议付款条款。较为安全方法是将付款和卖方推行关键义务进度和货物质量挂钩。我们认为采购方能够采取以下付款方法:
1、 在协议生效后, 可支付给卖方一定预付款或定金, 预付款或定金应该在审查对方资信后付出, 如对对方资信不完全确信, 提议将预付款或定金合适降低, 通常以协议总价款10%为宜。
2、 货物全部运抵采购方现场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后, 卖方向采购方出具该协议价全额发票, 采购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至协议总价款70%。
3、 货物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付至协议总价款90%
4、 协议总价款10%作为质保金, 待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 采购方全额返还质保金给卖方(如有问题, 应扣除对应部分)。质保期从货物安装完或投入使用时起算。
在此, 需要注意是预付款与定金是不一样法律概念, 简言之, 预付款是能够退还, 而定金是不能当然退还并有相关法律要求定金罚则能够适用, 对此在以后法条讲解中将会专门讲到。
四、 交货
这是卖方关键义务, 卖方必需按约定时间地点向采购方提交符合协议要求货物。在这个过程中, 采购方需要注意是:
1、 明确具体交货时间, 以及货物是分批提交还是一次性提交, 确保全部货物在运至约定地点时, 才开始推行关键付款义务。最好不要在协议中约定模糊不清或有选择性交货时间。
2、 明确具体交货地点, 选择交货地点运输路线要确保货物能够顺利抵达。要全方面考虑多种原因, 包含车辆能否顺利抵达问题。若约定不明, 将会出现氧化铝企业情况(讲解。。。)。
3、 明确货物运输方法及运输费用负担。依据约定交货时间以及货物性质选择适宜运输方法, 并在协议中约定运输费用由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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