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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协议管理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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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协议管理, 促进依法推行劳动协议, 保护企业与职员双方正当权益, 依据《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学习及落实落实情况指导、 监督、 管理工作, 检验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协议管理要求及配套方法, 自觉遵守和实施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协议签订、 续签、 变更、 解除、 终止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该帮助、 指导职员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 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该遵照正当、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 自用工之日起, 配合企业办公室依法与职员以书面形式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应采取本市社保部门提供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职员时要有具体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考评标准, 并通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员时, 应该如实通知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情况、 劳动酬劳, 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其她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 解除劳动协议证实, 以及其她能证实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证实; 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协议直接相关工作经历、 劳动关系现实状况、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户籍、 住址、 档案情况、 家庭婚姻情况、 学历、 健康情况、 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协议应由职员本人签署, 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 企业办公室应验证职员署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协议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协议书》一式二份, 由企业及职员本人各保留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署劳动协议, 但应就其返聘期间相关酬劳、 福利待遇签署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协议签署要求, 私自用工, 造成实际上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 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协议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前提下, 依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标准与职员协商确定劳动协议期限, 确保管理、 业务骨干队伍相对稳定。 (一)引进高、 中级管理人才、 专业技术等人才, 可协商签署较长久限或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关键生产、 工作岗位上劳动者, 可协商签署较长久限或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通常生产、 工作岗位上职员, 应签订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但符合《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要求, 劳动者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应该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三)新聘用人员, 首次签署劳动协议通常可签2~3年劳动协议期。协议期满, 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人员, 经与本人协商一致, 可续订较长久限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书中劳动协议期限不得空值, 应填写起止年、 月、 日, 或注明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 第四章 劳动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书具体内容以本市社保部门提供格式样本为准, 应关键包含: (1)协议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酬劳; (5)劳动纪律; (6)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劳动协议书中全部需要填写约定内容, 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空白处, 应用斜线给予封闭, 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用书中约定聘用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协议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员劳动协议管理、 选拔聘用管理、 绩效管理、 薪酬管理、 考勤管理、 休息休假、 奖惩条例、 保险福利、 职员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 聘用书等应为劳动协议附件。劳动协议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职员阅读学习上述要求, 并在协议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要求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协议附件。补充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企业支付专题培训经费对职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应在培训前与其签署不少于二年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 内容、 形式、 期限、 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含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措施。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出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 管理、 技术等保密信息职员, 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 应与其协商签署保密协议, 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 技术等秘密内容。 (三)竞业严禁协议。对在经营、 管理、 技术关键岗位上工作职员, 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严禁内容和期限, 签署竞业严禁协议。竞业严禁协议应约定竞业严禁赔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按月支付, 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严禁赔偿金时此协议生效”。 (四)其她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情形。 第五章 劳动协议推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 职员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 用人单位(部门)应与职员协商变更劳动协议。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协议或职员提出变更劳动协议时,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协议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职员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协议, 变更劳动协议相关内容后劳动协议文本由企业和职员各持一份。职员变更劳动协议申请署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 打印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 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职员续订劳动协议, 应提前30日通知本人, 征求意见,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时, 职员未做出回复按续签劳动协议办理, 并办理续订手续; 职员符合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要求条件, 而主动提出签署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申请, 应由职员出具书面申请, 署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给予长久保留。 第十九条 职员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需给予休假, 用人单位(部门)应该向职员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 确保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员试用期限考察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协议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协议期满, 劳动协议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协议期限最终一日24时为准。第一次签署劳动协议到期时, 用人单位应对职员在劳动协议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 应依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职员在试用期内表现进行客观统计和评价。职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部门)应该在试用期内提出, 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二条 职员符合国家相关解除劳动协议要求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职员)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制发《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通知本人, 《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应送达职员本人签收, 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 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 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实。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 应采取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职员在医疗期内、 女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不得终止劳动协议, 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推行担负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部门)应立刻下达《过失警示通知书》, 警示并督促职员改善工作。经警示无效, 用人单位(部门)应该解除其劳动协议。职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企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部门)要立刻下达《职员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 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五条 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交解除劳动协议申请, 并注明提交日期, 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协议申请上署名, 加盖右手食指指纹。职员以口头、 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申请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协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时, 应就解除劳动协议、 解除劳动协议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时, 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协议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给予确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协议终止、 解除后, 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 将职员档案材料交与本人, 并签收确定。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劳动协议文本, 企业办公室保留备查。 第七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协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 包含到企业、 职员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 规范管理, 依法办事, 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协议签署纪律, 设置过失追究制度, 严格严禁随意用工, 严禁或防范职员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署劳动协议, 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职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协议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协议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 法规, 不停提升管理水平, 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协议。企业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协议管理信息档案, 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通知、 回执、 存根、 申请等文件应该长久妥善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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