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为了明确和规范甲乙双方物业承接查验行为, 依据《中国物权法》、 《中国协议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 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甲、 乙双方就景莲华庭承接查验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基础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
管理界限: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约平方米
第二条 承接时间
双方同意 年 月 日为双方办理具体物业承接时间, 双方在办理具体承接手续前, 应就各自工作做好衔接, 配置好各自管理、 技术人员等, 自承接手续完成之日, 物业管理职能正式移交。
第二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做为本协议约定移交物业权利人,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物业买卖协议约定, 移交权属明确、 资料完整、 质量合格、 功效完备、 配套齐全物业。
第四条现场查验15个工作日前, 甲方应该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完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 结构、 设备完工图, 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完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 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 供电、 通信、 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其她资料。
在上述期限内甲方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 双方同意应该列出未移交资料具体清单并由甲方书面承诺补交具体时限。
第五条甲方应该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 与乙方共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 签署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六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 乙方应该全方面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维修、 养护和管理义务, 负担因管理服务不妥致使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责任。
第三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应该对甲方移交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 关键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 安装、 试验和运行合格证实文件。
第八条乙方应该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验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 包含并不限于建筑物基础、 承重墙体、 柱、 梁、 楼板、 屋顶以及外墙、 门厅、 楼梯间、 楼道、 扶手、 护栏、 电梯井道、 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 包含并不限于电梯、 水泵、 水箱、 避雷设施、 消防设备、 楼道灯、 电视天线、 变配电设备、 给排水管线、 电线、 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 包含并不限于道路、 绿地、 人造景观、 围墙、 宣传栏、 路灯、 排水沟、 污水井、 化粪池、 垃圾容器、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休闲娱乐设施、 消防设施、 安防监控设施、 人防设施、 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九条甲方应该依法移交相关单位供水、 供电、 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 不作为乙方现场检验和验收内容。
第十条现场查验应该综合利用查对、 观察、 使用、 检测和试验等方法, 关键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外观质量和使用功效。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中, 乙方应该将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要求情形, 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该立刻处理并组织乙方复验。
第十二条甲方应该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署后15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 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物业。乙方拒绝承受甲方交付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物业不组成违约。
第四章 移交质量问题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承接查验存在问题, 在双方确定情况下, 甲方应主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公共配套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存在问题, 10个工作内进行组织施工方或其它第三方进行整改, 并立刻进行复验确定和移交。
第十六条资料移交存在缺失部分, 双方同意, 甲方应立刻进行补齐。
第十七条物业钥匙承接查验: 缺失或存在问题, 3个工作内给予补齐或整改, 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交接后, 甲方未能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约定, 立刻处理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 造成业主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应该依法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交接后, 发觉隐蔽工程质量问题,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甲方应该负责修复; 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不移交相关承接查验资料,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移交, 在书面通知后, 甲方仍不移交, 乙方有权拒绝承接物业, 并不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争议, 能够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也能够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二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过程中, 对业主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 双方应该保护。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转交业主投诉, 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处理和处理。
第五章其她约定
第二十三条双方同意, 现场查验应该形成书面统计。查验统计应该包含查验时间、 项目名称、 查验范围、 查验方法、 存在问题、 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 查验统计应该由甲方和乙方参与查验人员签字确定, 若经双方确定, 不含有约束双方效力。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约定交接义务, 造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法推行,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负担, 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六条双方认为必需时, 物业承接查验也能够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能够聘用相关专业机构帮助进行。若由此产生额外费用或开支, 双方同意另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全部, 乙方应该将承接查验相关文件、 资料和统计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 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机构, 乙方应该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没有约定相关事宜, 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于 自签署时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在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立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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