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 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 为明确各自权利、 义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担保法》、 《中国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方便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 种:
A、 流动资金贷款;
B、 项目贷款;
C、 按揭贷款;
D、 其她: 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第三条借款用途: 。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法归还:
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 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 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日; 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个月 日。
B、 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期限分期归还, 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 最终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日; 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个月 日。
C、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 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 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法。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次月开始, 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定为每个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个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E、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法。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次月开始, 每个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 贷款利息随本金降低而逐月递减, 还本付息日为每个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个月等额归还本金: 。
第一次归还利息: 。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
F、 其她方法: 。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是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以下第 种方法:
A、 本协议实施固定贷款利率, 为月利率 ‰, 借款期限内不变。
B、 本协议实施浮动贷款利率, 本协议签署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法和百分比(即上浮或下浮 ,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利率为准, 浮动方法和百分比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则本协议贷款利率以调整后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法和百分比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 如有调整, 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算。
C、 其她方法: (注: 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还款方法相对应)。
不管采取哪种利率方法, 日利率计算基准均为每个月30天, 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 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乙方同意后签署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 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为收回贷款所生产公证、 评定、 判定、 拍卖、 诉讼或仲裁、 送达、 实施、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协议或担保协议所取得用以清偿债务款项, 有权依据需要选择不一样次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公证、 评定、 判定、 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诉讼或仲裁、 送达、 实施、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主债权、 违约金、 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协议, 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推行协议次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协议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 须由经乙方认可担保人以确保或(和)抵押、 质押方法提供担保, 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署担保协议并办理抵押、 质押等手续。
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从协议,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帐户:
A、 甲方开立在 银行帐号为 帐户。
B、 甲方指定户名为 、 帐号为 帐户。
二、 甲方选择分期提款, 应该书面确定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 贷款期限不予延长, 甲方仍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还款时间还款, 并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 甲方未按约定时限归还借款, 乙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 每逾期一天应计收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逾期之日双方正在实施贷款利率×(1+ %)。
二、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乙方对挪用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 每挪用一天, 应计收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本协议第五条约定逾期之日双方正在实施贷款利率×(1+ %)。
三、 对既逾期又挪用贷款, 违约金根据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违约金中较高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 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 如遇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 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
(1) 甲方隐瞒企业财务情况和/或经营情况、 企业财务情况和/或财务情况严重恶化、 借贷高利贷还未清偿、 注册资本降低或未按时缴足、 抽逃资金、 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推行债务能力;
(2) 甲方提供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 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 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 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分立、 合并、 吞并、 联营、 托管(接管)、 对外投资、 与外商合资、 合作、 承包经营、 租赁经营、 重组、 转赠、 改制、 计划上市等经营方法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 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 降低注册资本, 或以出售、 赠与、 出租、 出借、 转移或以其她方法处分关键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确保或其她形式担保, 或以其关键资产进行为本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 质押担保等负担重大负债活动, 或发生其她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情形, ;
(6) 甲方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 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 还包含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情况、 婚姻、 工作、 收入、 住所、 财产等发生改变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 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行为, 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8)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 歇业、 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 甲方与她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协议或协议, 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协议;
(10) 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诉讼、 仲裁、 刑事及其她法律纠纷;
(11)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立刻清偿;
(13) 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
(14) 担保人违反担保协议约定;
(15)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置或同意设置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统计;
(16) 甲方提供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含担保人财务情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 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重大负债或她项权利、 担保物毁损、 灭失、 被冻结、 查封、 扣押或被采取其她强制方法以及担保协议中约定情况等), 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新担保;
(17) 甲方发生其她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 或出现其她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情况和履约能力情况。
出现前款要求违约事件时, 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方法:
(1) 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对于还未发放贷款, 全部、 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 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宣告本协议项下还未偿还借款和其她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刻到期, 并要求甲方立刻清偿;
(4) 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
(5) 乙方认为必需和可能其她方法。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借款使用情况、 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情况进行检验、 监督(甲方为自然人, 乙方还有权检验监督包含甲方重大健康情况、 婚姻、 工作、 收入、 住所、 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甲方应该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相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债务、 财务、 生产经营情况应该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 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实施利率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 不然给甲方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协议及其附件已生效;
(2) 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推行本协议所必需账户;
(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 担保协议已生效且连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法律效力;
(4) 发放贷款前, 未发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违约事件;
(5) 法律要求或双方约定其她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 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但乙方同意放款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拖延、 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 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不然应负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天数超出15天, 本协议自动解除, 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违约金为限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第十七条协议生效、 终止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本协议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八条本协议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其中: 甲方一份, 乙方二份, 担保人(若有)各一份, 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 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她约定
一、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约定外, 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住所地为通讯联络地址, 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 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络地址变更时, 以书面形式立刻通知乙方。
三、 甲方承诺, 甲方对乙方债务清偿次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借款, 而且不亚于其她债权人同类债务。(注: 如甲方为企业, 提议选择适用。)
四、 除非有可靠、 确定相反证据, 乙方相关本金、 利息、 费用和还款统计等内容内部帐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甲方办理提款、 还款、 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单据、 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统计、 凭证, 均组成有效证实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统计、 记载、 单据、 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 而提出异议。
五、 更多其她约定, 具体为:
。
第二十条申明条款
一、 甲方清楚知悉乙方经营范围、 授权权限。
二、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应甲方要求, 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对应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含义对应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足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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