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络电话: 传真:
乙方: 云南德辰弘泰投资控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络电话: 传真:
为了落实国家相关促进新能源、 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政策, 提倡环境保护型新能源开发, 主动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保护地球环境和生态平衡, 造福社会及子孙后代。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遵照因地制宜、 清洁高效、 合理布局、 就近利用标准, 充足利用甲方区域内商业片区房屋屋顶, 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着力于打造新能源发电示范工程, 为常德市鼎城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现就项目建设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 项目合作标准
1、 本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建设投资基础标准, 合作双方因具体
项目所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及其她法律文件, 应符合本协议约定基础标准。
2、 合作双方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 都必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遵守国家相关基础建设和投资程序相关要求。
二、 合作项目情况
1、 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三年期限内共同推进常德市鼎
城区光伏产业项目建设投资, 项目具体情况以有权审批机关立项批复为准。
2、 项目具体实施由甲方无偿提供区域内商业片区屋顶, 乙方出资金和技术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 所建设使用屋顶无偿使用期限为。
3、 乙方负责项目运作融资、 设计、 施工、 验收、 运行、 维护、
收益、 处理, 项目产权归乙方全部。
4、 乙方屋顶发电项目所产生电能以用户侧并网, 供屋顶产权方优先使用, 实施屋顶产权方根据当地商业用电月结费用, 余电上网模式。使用期满后, 项目屋顶发电设备及节能效益全部归产权方全部。
5、 乙方发电收益计算公式为: 电价×光伏电站发电产权方用量+光伏余电上网电价×余电上网电量, 产权方用电电价根据当地电网用电峰段价格确定。
三、 合作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⑴和乙方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运行工作组, 派遣项目实施相关部门人员, 帮助乙方办理项目配额申请、 立项、 贷款、 并网、 申请补助资金等工作, 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和地方相关部门协调, 保障乙方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⑵依据国家光伏产业相关政策, 落实乙方在项目建设、 经营过程中所享受电量补助、 金融支持、 财税减免优惠政策, 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乙方所使用屋顶产权方协调工作, 为乙方建设提供便利。
2、 乙方责任
⑴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筹集、 设计、 施工、 验收和维护, 确保项目按期开展。
⑵与甲方组成项目建设运行工作组, 在甲方支持配合下主动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⑶严格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因乙方或施工方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 双方约定事项
1、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项目合作框架性协议, 在项现在期开展进程中, 如因政策改变或调整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推进, 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自动终止, 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2、 合作双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事宜及全部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 协议等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所包含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及声誉损失由泄露方全权负担。
五、 附则
1、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即发生法律效力。
2、 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应。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国务院相关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第24号)文件, 地方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及优惠政策以下:
一、 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工商业企业、 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电网建设和改造, 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 所接入引发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三、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实施立案管理, 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四、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根据电量补助政策, 上网电价及补助实施期限标准上为。
五、 完善补助资金支付方法和程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 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助资金制度。
六、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七、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具体条款有:
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月23日发财税第66号《相关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 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利用太阳能生产电力产品, 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电力属于货物范围, 税率为17%)
⑵光伏发电企业购进光伏组件、 电气设备等固定资产能够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
⑶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财税第116号文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 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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