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 品 混 凝 土
购 销 合 同
协议编号:
供 方:
需 方: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南宁分企业
工程名称:
供货地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南宁市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 同意就 建设, 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南宁分企业 承建 项目商品混凝土供给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条款, 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一、 供方按下表中混凝土品种及单价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
序号
强度等级
单价(元/m3)
订货量(m3)
备 注
砾石
碎石
1
C10
概算量:
? ?
1. 若需方一次泵送混凝土数量少于50m3 ,则增加泵送台班费: 用汽车泵加收1500元/次; 如用地泵加收500元/次。
2. 混凝土坍落度: 自卸80-180mm, 泵送140-180mm、 要求大于180mm时单价需增加10元/m3 。
3. 润泵砂浆按当次浇筑相同级混凝土单价计算。
4. 早强混凝土单价增加20元/m3 , 水下混凝土单价增加10元/m3 。
5. 砾石改碎石单价增加10元/m3 , 石径5-10mm混凝土单价增加30元/m3 。
6. 防水混凝土(S6-8)单价增加10元/m3 , (S12)单价增加15元/m3 , 膨胀混凝土单价增加25元/m3 。
7. 掺膨胀剂等外加材料混凝土, 若需方提供材料, 供方按混凝土数量加收3元/m3 人工费, 需方对外加剂原材料质量负责, 供方对添加后商品混凝土性能及质量负责。
8. 如原材料价格发生改变时,砼价格由双方协商调价,且就此签署补充协议。
9. 如超出概算量,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2
C15
3
C20
4
C25
5
C30
6
C35
7
C40
8
C45
9
C50
10
C55
11
C60
12
C65
13
14
说
明
以上单价已含泵送费、 运费(送货到需方指定施工作业面)及税金,
非泵送混凝土单价在原单价基础上减10元/m3。
二、 订货与发货:
1、 需方每次订货时, 须提前二十四小时由责任人以书面、 传真或手机短信方法通知供方(当一次订货量超出300m3时须提前48小时, 方便供方做好原材料及供给混凝土前准备工作。通知中应明确浇筑时间、 强度等级、 坍落度、 数量和浇筑部位等, 遇有临时变更, 需方须提前4个小时通知供方, 不然需方应对供方出货混凝土给予签收。
三、 计量及校核签收:
1、 需方签收人员对供方发货单供给数量核实后在供给单上进行签收; 每次供给最终尾数由需方确定, 只能报一次尾数(即只能有一车装载少于混凝土车额定容积量), 超出部分按车收取空载费【(混凝土车额定容积量减实际装载量×30元/m3】; 一次订货少于混凝土车额定容积量时(按每车额定容积量计), 一样收取空载费。每立方米混凝土拌和物重量按2400Kg计, 负误差不超出2%.如需方对供方计量有异议能够当场提出, 方便双方校核实, 不然视为确定; 需方也可对任意车次抽检, 以三车次平均数为计量基数, 如供方送货单与该基数负误差超出2%时, 则该批次各车数量均按此实际负误差计算。
2、 需方签收人员: 结算人员及对账人员: 若有变动需方书面通知供方, 不然, 所造成损失由需方负责, 非需方签收人员签字认可结算凭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需方不予认可, 所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
四、 结算、 付款方法及期限:
1、 结算单据为双方共同查对后开具结算凭证, 并由项目责任人签字确定后方可作为付款凭证, 如需方没有按协议约定办理结算, 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 供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2、 如需方委托非协议单位代付货款给供方时, 需方应出具委托付款证实书, 并经代付单位盖章认可。
3、 付款方法: 银行转账。
4、 按以下约定支付货款:
五、 验收标准及方法:
1、 验收标准: 按中国国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
2、 验收方法: 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 由供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根据GB/T14902-《预拌混凝土》要求制作试块, 取样前通知需方试验人员、 监理单位人员到场确定, 在搅拌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1/4至3/4之间进行, 且应在混凝土抵达现场40分钟内完成。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20分钟内完成, 坍落度控制值按国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要求坍落度之差值: 50-90㎜坍落度许可偏差±20㎜, ≥100㎜坍落度许可偏差±30㎜。其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 抽样模具由供方提供, 送检费用由需方负担。
3、 验收评定方法: 混凝土强度及抗渗等评定应该按GB/T50107-、 GB/T50082-、 GB/T50081-要求进行。如混凝土试块评定为不合格, 则经双方认可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判定。已确定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协议要求, 所以造成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和支付判定费, 属需方原因由需方负责。供方向需方提供混凝土资料一式四份、 供方未按要求向需方提供混凝土资料, 需方有权拒付货款。
六、 供方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后, 未经供方同意需方不能往混凝土中加入任何物质, 并应立刻卸出搅拌车, 如超出3小时仍不能卸出搅拌车, 造成混凝土超出初凝时间报废时, 属需方原因需方必需签收, 并负责安排场地卸出处理; 属供方原因影响则由供方负责。
七、 双方责任:
1、 供方负责将混凝土运输到施工现场, 负责现场布管、 卸管, 泵送到需方指定施工部位。
2、 需方负责现场布料及振捣成活, 并帮助处理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泵机剩下混凝土。
3、 供货前需方应清理出满足供方车辆行走道路, 需方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确保工地内道路通畅、 安全; 水电及照明满足施工要求; 在交货地点设置标志, 安排专员指挥车辆; 需方负责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洗车平台, 供方配置专员清洗车辆, 确保供方车辆轮胎不带泥沙出工地, 不然, 自行负担由此引发相关部门对供方车辆等设备及环境污染罚款; 通知供方进场察看, 供方确定以上条件成熟后方能进场。因道路或工作环境不良影响搅拌车通行安全或泵机施工安全时, 供方有权拒绝送货。
4、 需方施工现场环境及安全设施必需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
5、 需方在开始供货前应提供具体施工进度计划给供方, 方便供方安排生产及运输。
6、 供方在每次供货时, 应派出不少于一名施工管理人员到现场协调管理施工。
7、 供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需遵守需方现场多种规章制度, 因供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供方自行负担, 并负担由此给需方造成一切损失。
八、 双方签署协议公章, 必需是双方单位法定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如采取项目部公章和项目责任人签字, 必需有单位法人委托确定。
供货期: 从 年 月 日 至 (工程完工)止。
九、 违约责任:
1、 如供方不能按需方约定时间供货(除不可抗力外), 每推迟一天, 供方按需方当次要求供货金额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需方一切损失, 如供方原因影响工程工期, 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 如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 并每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但最高不得超出所欠款总额10%, 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协议。
十、 本协议一式陆份, 供方执贰份、 需方执肆份。本协议使用期为: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并付清货款之日止。
十一、 其她约定事项:
1、 供方收到货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后三日内开具正当等额商品混凝土购销税务发票给需方, 如供方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未开具上述税务发票给需方, 需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 且供方负担违约责任。
2、 供方在正常施工过程中依据需方实际需要供给, 供料中止不得超出1个小时, 除不可抗拒原因(如: 自然灾难、 地震、 战争)外, 如因混凝土泵送设备损坏造成供给中止, 时间不能超出2个小时不然供方负担由此造成需方损失。
3、 因供方原因操作不妥、 违规操作及泵送设备原因等造成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或其她安全事故, 全部责任由供方负担, 并负担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4、 因塞车、 爆管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浪费由供给方负责清理, 并从结算中如实扣除混凝土方量。
5、 因供方原因致使混凝土出厂时间超出混凝土初凝时间、 超出供货间隔时间和超出混凝土施工规范要求时间而造成混凝土浪费, 所造成全部责任由供方负担。
十二、 供方供给能力满足需方要求情况下, 需方不得要求其她混凝土搅拌站供货或采取现场搅拌混凝土。
十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处理。如发生纠纷, 在协商未果情况下, 可向协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其它约定事项:
(以下空白)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南宁分企业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秀厢大道东段十七号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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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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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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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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