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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风险协议规避---(附股权转让协议/方案---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关键注意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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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风险协议规避---(附股权转让协议/方案---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关键注意多个问题)
-07-25 08:33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全部或部分股权, 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 都必需遵守《民法通则》、 《协议法》、 《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任何规避法律协议安排都是法律严禁和否定。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整个过程, 有法律风险, 有市场风险, 也有道德风险, 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 下面按交易中不一样阶段分述以下:
一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风险防范
有限企业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协议签订应遵守《企业法》程序上要求有限企业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 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会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风险, 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发未来债务做出确保或提供担保, 比如向公证机关提存确保金。
二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风险防范
除法律、 法规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手续生效以外, 依法成立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要求股权转让协议要办理同意手续后才能生效, 关键限于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投资有限企业股权转让和企业中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必需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要求。所以, 登记不是协议生效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能够附协议生效条件, 比如, 约定本协议经转让方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经过后生效, 或约定本协议自企业其她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置权时起生效, 但所附条件应该合理, 不能将协议推行后结果作为所附生效条件, 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 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协议法上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股权转让事实确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推行后才可进行。假如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后果,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所以, 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不一样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协议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问题, 股权转让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问题, 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问题。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还要协议双方合适推行, 股权转让效力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不生效, 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 股权转让协议推行风险防范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权利和义务, 股权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协议实际推行。股权实际转让就是股权交付, 协议生效后, 转让方可能依约推行, 将股权交付受让方, 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协议而拒不交付股权、 拒绝接收或拒绝付款, 这就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而未实际推行状态。受让方享受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请求权, 转让方享受帮助推行和违约赔偿请求权。股权是权利、 义务综合体, 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企业, 股权受让意味着能够取得更多利益, 反之, 则意味着要负担更多风险和责任, 尤其是股东瑕疵出资或企业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协议推行, 转让方关键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 具体表现为将股权转让事实及请求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意思, 正式以书面方法通知企业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 企业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 受让股份新股东对其股权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 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企业股东, 则应以企业向其换发股票或出资证实或者股东名册登记为其证据, 而受让方关键义务则是根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 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 企业章程修改、 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企业义务, 企业负有立刻办理义务, 企业其她股东负有配合、 帮助义务。企业未立刻推行义务, 受让人能够起诉企业, 企业应负担对应责任。但企业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协议约定其她义务推行情况, 转让方在推行通知义务后, 除有尤其约定外, 转让方关键义务推行完成, 至于企业及其她股东采取什么样态度和行动, 往往不在转让方控制之中, 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方对此没有过失, 就不用负担所以而产生后果, 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协议请求。企业怠于或拒绝推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 受让方权利能够经过起诉企业得到法律救助, 法院可判令企业推行法律要求义务, 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妨碍。
在出现企业控股股东不配合股权受让人办理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 修改企业章程、 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时, 受让人虽说可经过起诉企业取得救助, 但实际上与控股股东已产生矛盾, 不利于以后合作。所以, 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出现, 受让人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人帮助办理相关手续担保金, 待全部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以后给予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受让方: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企业于年 月 日在 设置, 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 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 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 企业 %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愿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参与该企业经营管理。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 作出同意决议。甲方董事会和股东会已就股权优先认购权进行审议, 一致同意放弃优先权。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企业法》和《中国协议法》要求, 经协商一致, 就转让股权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一、 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款支付期限和方法:
1、 甲方占有合营企业 %股权, 依据 企业协议书和章程要求, 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 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企业 %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要求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法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转让款后即含有 企业 股权。
二、 甲方确保对其拟转让给乙方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 确保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或包含诉讼、 仲裁等案件, 确保股权未被查封, 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不然甲方应该负担由此引发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相关合营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 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按受让股权百分比分享合营企业利润, 分担对应风险及亏损。
2、 如因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 未如实通知乙方相关合营企业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 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企业股东后遭受损失,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 本协议签署之前 企业债务负担方法和百分比:
四、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 双方必需自觉推行,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要求全方面推行义务, 应该依据法律和本协议书要求负担责任。
2、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 每逾期一天, 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万分之 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 乙方必需另行给予赔偿损失。
3、 如因为甲方原因, 致使乙方不能准期办理变更登记, 或者不依约立刻办理移交工作, 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签订本协议书目, 甲方应根据乙方已经支付转让款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 甲方必需另给予赔偿。
4、 甲方承诺对自己作为企业股东或职员期间接触、 知悉相关 企业任何用户资源、 商业信息、 业务渠道、 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担严格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更不得用于自营业务。
五、 协议书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双方应另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经 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 须报请审批机关同意)。
六、 相关费用负担:
在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如公证、 评定或审计、 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费用)全部由 方负担。
七、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 并负担相关费用, 方负有帮助义务。在 天之内办理完成。
甲方应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 日内, 将其所拥有 企业技术、 业务、 财务、 物资等物品和资料交付乙方。
八、 争议处理方法: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根据下列方法处理(任选一项, 且只能选择一项, 在选定一项前方框内打“√”): 申请 仲裁; □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九、 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并经 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 报请审批机关同意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 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 本协议书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企业、 公证处各执一份, 其它报相关部门存档或者审批。以上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审阅无误后, 特签字、 盖章确定其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 。
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关键注意多个问题
一、 法律依据
中国《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出资转让作了要求: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 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二、 法律限制
上述《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 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不管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 都须经协议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 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另外, 相关股东转让出资, 中国其她法律法规也有限制要求。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要求: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须经合营她方同意, 并经审批机构同意。”
三、 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足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 应就被收购企业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协议、 章程, 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等等必需文件。审慎调查, 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 协议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协议签署后却发觉签约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现象发生。
四、 资产评定
明晰股权结构, 确定转让份额后, 应请国家认可资产评定所对被收购企业资产及权益进行评定, 出具评定汇报, 并将评定结果报国家相关资产评审机构同意确定。
五、 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六、 相互确保和承诺
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应向受让方确保: 1、 其主体资格正当; 有出让股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 确保所与此次转让股权相关活动中所提及文件均正当有效; 3、 确保其转让股权完整, 未设定任何担保、 抵押及其她第三方权益; 4、 如股权转让协议中包含土地使用权问题, 出让方应该确保所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全部权均系经正当方法取得, 并正当拥有, 能够被依法自由转让; 5、 出让方应向受让方确保除已列举债务外, 无任何其她负债; 6、 确保因包含股权交割日前事实而产生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负担。
一样,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确保: 1、 其主体资格正当, 能独立负担受让股权所产生协议义务或法律责任; 2、 确保支付股权转让资金起源正当, 有充足履约资金及资产负担转让价款。
七、 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确定转让条件。转让条件中可包含: 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同意函; 被收购企业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决议; 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同意函; 评定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同意确定; 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相关股权转让全部文件资料、 法律文件、 帐目及其她必需文件材料; 相关协议报相关审批机构同意。
八、 确定股权转让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九、 确定股权转让价值
十、 设定付款方法与时间
十一、 确定因包含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税费及其她费用负担。
十二、 确定违约责任
十三、 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十四、 设定相关协议终止、 保密、 法律适用、 争议处理等等其她条款。
股权收购方案
致: XX股份有限企业
我所接收贵企业委托, 为贵企业收购xxx有限企业(简称xxx企业)51%股权提出收购方案。我所律师经过认真阅读、 研究贵企业提供《xxx有限企业章程》, 仔细了解相关情况后, 依据《中国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以下方案。
一、 收购背景
1、 xxx企业属有限责任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目及股权百分比以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方法 出资百分比
xxx医院 400 货币实物 20%
刘xx 600 货币实物 30%
许xx 600 货币实物 30%
陈xx 60 货币实物 3%
余xx 200 货币 10%
骆xx 140 货币 7%
2、 另有1093.90万元资产由全部者委托新企业代为经营。
3、 xxx企业现经营情况良好, 刘xx作为股东之一也有意收购xxx企业股权, 以达成控股目。
二、 法律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
1、 《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 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2、 《xxx企业章程》第十二条相关转让出资条件要求与上述《企业法》要求一致。
3、 《xxx企业章程》第十条第四款要求: “股东按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 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三、 收购难点分析
刘xx为xxx企业股东, 依据《企业法》及《xxx企业章程》对股权享受优先购置权、 对企业新增资本享受优先认缴权, 假如与贵企业竞争, 参与股权收购, 将对贵企业收购行为造成巨大障碍, 所以怎样与其她股东合作, 从法律上绕开刘xx造成障碍或刘xx合作达成贵企业收购目成为完成此次收购关键。
四、 收购方案
(一)xxx企业资产审计
不管采取下述何种收购方案, 均需派遣审计组对xxx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全方面、 客观审计, 为收购方案实施, 尤其是收购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二)方案一
1、 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1)、 从全体股东中(刘xx、 xxx医院除外)选定一个合作伙伴, 与其达成一个合作协议, 由其与除刘xx以外其她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将分散70%股权集中收购于其名下。因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无需经过股东会, 只需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再凭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即可, 故无法律上障碍。
(2)、 从全体股东(刘xx除外)中选定一个合作伙伴, 与其达成一个合作协议, 由其与刘xx以外其她股东签定股权代管协议, 由合作伙伴集中行使70%股权股东权利。
2、 合作伙伴收购70%股权或签定股权代管协议后, 再与贵企业达成一个贵企业接收并很快推行, 但刘xx无法推行股权转让协议, 从收购条件上(如收购价格、 付款条件、 一次性全部转让等比较苛刻条件)迫使刘xx放弃优先认购权。
(三)方案二
1、 贵企业与刘xx以外其她股东达成合作协议, 由这些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形成增资扩股决议。增资数额确定依据xxx企业净资产, 贵企业愿意出资额、 达成控股目等原因综合考虑。
2、 经过增资扩股决议来稀释刘xx股权百分比, 刘xx为保住股权百分比, 只有斥资认购新增资本, 这么对其造成资金压力, 假如其还想收购股权, 则资金压力更大。
3、 因为增资扩股决议只需经股东会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即可。以现在股权百分比, 贵企业与刘xx以外股东(持70%股权)达成合作协议, 除刘xx以外这些股东愿意, 即可形成增资扩股决议, 不存在法律障碍。
4、 经过增资扩股后, 贵企业有可能直接认购部分新增资本, 并再来收购其她股东股权, 因为贵企业有资金优势, 刘xx迫于资金压力可能会放弃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
5、 收购控股xxx企业后, 贵企业可按法定程序降低注册资本, 收回前期收购投入多出资金。
此方案所需资金量最大, 但力度最强。
(四)方案三
贵企业在绝对控股收购前提下与刘xx合作, 让刘xx也参与收购部分股权, 与贵企业共享此次收购可能带来收益。
此方案也有竞争, 但所需收购资金最少, 收购价格最低。
以上方案,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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