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工程施工协议
(两方简易协议)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2、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法
2.1承包范围:
2.2 承包方法为大包干: 即包工、 包料、 包安全、 包质量、 包工期、 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环境卫生, 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 协议价款
协议价款: (小写)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3.1 协议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或双方协商造价进行约定。承包人承诺协议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3.2 协议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3.3 承包人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对本工程全部招标文件、 设计图纸、 技术要求及说明、 质量要求、 协议文件、 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 承建风险、 现场管理要求等已具体研究并完全明了, 在协议价款中已给予充足考虑。
3.4 协议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含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人员、 材料、 机械、 运输包装、 施工技术及方法、 管理、 临时设施、 临时道路修建安装、 安全文明施工、 水电费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 概由承包人负责。
3.5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和相关部门现行要求, 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税金和费用, 均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3.6 协议价款确定方法为固定总价方法,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 除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工程变更或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效现场签证外, 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7协议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 发包人应作出必需澄清, 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8协议价款已充足考虑了协议实施期间任何人工、 材料、 设备、 机械价格涨跌可能和相关原因, 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负担。
4、 质量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 (施工图纸、 验收规范) , 工程质量要求达成合格标准。
5、 工期
5.1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雨天均已包含在内)。
5.2如遇下列情况者, 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签证要求, 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 发包人代表确定后, 工期对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其它情况。
以上签证项目, 承包人必需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 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书面签证要求, 不然, 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 发包人代表不予确定, 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6、 发包人责任
6.1 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2 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现场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有权监督检验工程质量、 隐蔽工程验收, 负责设计问题处理和工程变更签认。
6.3 立刻组织完工验收, 办理完工、 接收移交等手续。
6.4 按协议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立刻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支付。
6.5 其它:
7、 承包人责任
7.1 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 用电手续并负担对应费用, 发包人给予帮助。
7.2 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 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做好自检工作, 确保协议工期。
7.3 做好施工原始统计, 隐蔽工程统计, 聚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4根据施工安全规范, 采取预防事故方法,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 均由承包人负责, 并立刻书面汇报发包人或主管单位立案。承包人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多种管线和构筑物, 若有任何损坏, 须立刻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并由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5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文明施工要求,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 确保施工现场清洁, 道路通畅、 器材堆放整齐, 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临时设施。工程完工后立刻清理现场, 包含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余土及其它堆积物, 拆除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 做到工完场清。
7.6由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停工、 返工、 材料、 物件倒运、 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 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7.7 全部运抵现场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 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可迁离现场。承包人须对现场全部材料、 设备、 器械等进行保护。
7.8 承包人必需严格遵守发包人制订现场管理要求。
7.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7.10其它:
8、 工程质量检验验收
8.1 施工中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相关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如材料出厂合格证、 试验汇报等复印件, 材料代用必需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并签证。
8.2承包人必需健全质量检验制度, 配置现场专职质量检验员、 安全检验员, 建立完善自检制度, 做好自检统计, 接收发包人、 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检验督促, 确保工程质量。
8.3凡隐蔽工程, 经承包人自检后, 应填制确切隐蔽统计, 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验, 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未经验收隐蔽工程, 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 如对已隐蔽工程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 复查费由承包人负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质量合格, 复查费由发包人负担, 所以造成工期损失, 由责任方负责。
8.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质量不合格者, 必需返工。因为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点, 应视缺点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本协议约定工期不予顺延。
9、 设计变更
9.1设计变更是指协议签署后, 工程在设计(包含品质和数量)上改变。设计变更必需以经发包人确定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 必需根据变更通知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觉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 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约定, 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 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9.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私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含有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含有约束力, 不然, 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单, 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 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责任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 成本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需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正确反应工程量,必需采取现场签证单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含有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含有约束力, 不然, 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责任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 成本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 必需时附计算算式;
9.6《工程联络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络用途, 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协议推行中发包人要求其它变更,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10、 变更价款确定
10.1本条款只适用引发工程造价调整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协议价款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 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 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能够参考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 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按以下约定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 (套用定额、 费率、 材料价格、 下浮率)
10.2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 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 对包含变更部分现实状况、 已完成工程量等做出正确说明, 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同意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包含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10.3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 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 视为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包含协议价款降低, 发包人有权在完工结算前或完工结算时调减。
10.4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 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要求同意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10.5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 不得以未能接收发包人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 然后按协议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10.6因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
11、 工程款支付
11.1工程进度款按每个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85%分月度进行支付。承包人每个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汇报(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汇报, 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承包人公章《付款审批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在每个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 发包人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 不然, 付款时间为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30日内。
11.2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协议价款85%时(如发生工程量降低时, 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百分比), 尾款暂停支付。
11.3工程验收合格、 移交全部资料并完成工程结算后, 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95%。
11.4剩下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 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充足推行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认可后一次支付, 不计利息。
11.5发包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 不然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负担。
11.6 因设计变更引发增加工程及按协议约定办理有效现场签证, 实施按月审结。但追加协议价款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2、 工程验收
12.1 承包人必需按本协议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日期完工并经过验收。
12.2 承包人在完工前7天内, 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验, 发包人应立刻配合。
12.3 工程完工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统计资料, 完工图肆套及汇报两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汇报后应立刻组织验收。
12.4 验收检验工程有较大整改时, 以整改合格后日期为完工日期,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
12.5 工程完工未验收, 发包人私自提前使用, 由此发生质量、 安全问题,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工程未完工, 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 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完工日期, 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 不然工期对应顺延。
12.6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成。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 应按逾期完工处理。
12.7 承包人生产、 生活临时设施, 应在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全部撤离, 并做到工完场清。如工完不清场, 每日收取地租为工程结算价款 ‰, 由发包人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 且工程不能计作已完工, 实际完工日期以经验收合格后清场完成之日起计。
13、 完工结算
13.1完工结算是指对协议内包含工程造价全部内容结算, 包含工程价款、 奖励和违约、 质量、 安全、 工期等内容。通常与造价相关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3.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协议价款及条款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按协议约定结算, 如完工结算造价超出协议价款5%, 则超出部分工程变更下浮率需比投标下浮率高, 具体由双方在完工结算时商谈。
13.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完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完工结算价款不能立刻支付, 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 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14、 质量保修
14.1保修期限:
14.2保修责任范围: 除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 第三方有意或非有意损坏、 不可抗力损坏外, 凡属质量问题及验收合格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 部件、 整体或单体损坏、 脱落、 变质、 丢失、 开裂等, 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14.3保修内容: 协议价款包含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 业主联络单、 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全部内容。
14.4保修费用: 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5%, 若发生累积保修费用超出保修金总额, 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14.5在保修期内, 发觉有施工质量问题, 应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力、 物力无偿返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人为使用造成, 其返工修理费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在保修时限内没能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 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她承包人进行维修, 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费用为经发包人审定维修费用1.5倍(从承包人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15、 违约
15.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发包人确定同意顺延工期完工。工期每拖延一天, 须向发包人支付协议价款1‰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 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
15.2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 发包人有权阻止, 直至通知其停工整理。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 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 应无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 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协议价款2%违约金。
15.3因为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协议, 承包人须支付因为解除协议而发生额外费用, 包含所以聘用其她承包人完成工程而造成额外费用。
15.4承包人私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 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协议总价款20%违约金, 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5.5因为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 材料等丢失或损坏, 承包人照价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15.6除上述约定外, 因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推行协议,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概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16、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她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 台风、 地震、 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并快速采取方法, 尽力降低损失,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采取方法。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该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16.2因协议一方延迟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延迟履约方对应责任。
17、 索赔
1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 要有合理索赔理由, 且有其要求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保持用以证实索赔可能需要有效证据资料, 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许可另一方查阅并核实全部资料 。
17.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汇报等相关资料, 逾期不提出, 视为放弃索赔 。
18、 保险
承包人必需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 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 现场多种施工设施、 设备、 材料保险, 并支付对应费用, 该费用已含在协议价款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任何事故所发生费用、 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负担。
19、 工程停建或缓建
19.1因政策调整、 不可抗力及发包人、 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工程停建、 缓建, 双方应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并签署停建或缓建协议。
19.2工程停建或缓建后,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20、 协议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相互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并以下列次序为优先解释次序。
1、 本协议及其附件;
2、 中标通知书(若有);
3、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
4、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
6、 发包人、 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统计和文件, 这些统计和文件关键包含协议推行过程中相关通知、 指令、 工程会议纪要、 信件、 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1、 争议处理方法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出现任何争议时,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措施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提交 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2、 其它
22.1本协议一式 份, 其中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2.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3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处理。
22.4其它: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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