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协议
甲方: XX担保有限企业
乙方: 信息服务企业
为顺应市场经济时尚,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愈加好分散和控制风险。本着“平等自愿 、 互惠互利”标准,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经双方充足协商, 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 推行各自义务。
第一条: 担保资金管理
(一) 甲方在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开立通常存款账户(在乙方所属机构中任选一家开立)和确保金专用账户(以方便办理业务为标准选择开立机构);
(二) 甲方因按当年(累积?新增?)担保费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不超出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百分比以及所得税后利润一定百分比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成担保责任余额10%后, 实施差额提取), 用于担保赔付;
(三) 非货币形态被担保资金按国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条: 担保资金放大倍数
甲方向乙方承诺: 甲方对外担保责任实施合并计算、 总量控制。甲方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不超出甲方上一年度全部者权益1.4倍。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通报全部对外担保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条: 确保责任形式
本协议项下担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
第四条: 业务合作范围
(一) 甲方担保贷款种类关键为流动资金贷款及对应表外业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通常为六到十二个月, 最长不超出三年(含三年)。担保范围包含: 借款本金、 利息(含逾期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实施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律师费等)
(二)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由甲方提供担保贷款, 贷款利率按国家要求相关利率政策及乙方所制订贷款政策实施。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为控制风险, 凡甲方提供担保贷款, 由甲方及乙方所属机构共同把关审查, 双方亲密协作, 立刻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相关信息, 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监督, 共同维护双方权益, 乙方所属机构向甲方提供被担保企业(在取得被担保企业许能够后)在XX银行资信等级、 贷款余额、 还本付息等情况, 以帮助甲方做好担保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 乙方承诺在甲方对具体企业担保期间, 如发觉被担保企业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还款义务, 或出现有重大问题时, 立刻通知甲方。双方立刻采取补救方法, 以降低损失。
(三) 乙方有权不接收甲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确保金
(一) 甲方为中小企业在乙方贷款进行担保时应提供不低于担保本金10%担保确保金, 纳入确保金账户专户管理。乙方对甲方存入乙方确保金账户确保金, 应向甲方计付确保金利息, 但如发生提前收贷或提前要求被担保人补足票款情况, 甲方未推行确保担保责任造成乙方扣划对应确保金, 确保金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应确保确保金存款不低于担保金额10%, 若低于上述百分比, 乙方能够依据本协议要求甲方补足确保金, 并拒绝甲方支用该确保金, 同时停止向甲方担保借款人办理新贷款, 直至甲方在乙方确保金存款达成或大于10%。
(二)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入围时存入50万元入围确保金, 该笔确保金不计利息, 待甲方入围资格到期且其担保业务全部清偿以后, 甲方明确表示不再与乙方合作, 则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50万元确保金。
(三) 上述两种确保金均用于为甲方担保业务进行担保, 当甲方所担保业务发生逾期不能清偿时, 乙方在要求甲方替其偿还后仍未偿还, 乙方有权依次扣收上述担保确保金、 入围确保金。一旦扣收入围确保金后, 其在乙方入围资格将被取消, 乙方将停止受理甲方所担保业务。
第七条: 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 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应共同与被担保人联络, 以决定续贷或还款, 并立刻办理相关手续, 以预防出现贷款逾期。
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 乙方所属机构应于逾期之日起向被担保人发送催收贷款通知书, 并同时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催收通知回执, 同时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所属机构组织催收与追偿, 催收期(即从贷款逾期之日起算)为三个月, 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 乙方所属机构可在逾期三个月时, 从甲方确保金账户中直接扣收被担保人所欠乙方全部贷款本息(含罚息), 此时甲方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乙方所属机构账户上有足够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资金。甲方推行确保责任后, 乙方所属机构将被担保人全部借款资料副本移交给甲方, 便于甲方依据《担保法》第31条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乙方所属机构有责任给予帮助。
第八条: 甲方提供担保贷款不良率达成3%时, 乙方所属机构有权立刻停止发放新由甲方提供担保贷款, 待甲方所担保贷款不良率降低后, 乙方可恢复受理乙方提供担保贷款业务。
第九条: 为深入加强对申请企业生产、 经营及资金利用情况了解, 甲、 乙双方均应优先支持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基础账户企业, 甲方应主动推荐企业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基础账户, 乙方所属机构也应主动向甲方推荐优质贷款用户, 方便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甲方应定时向乙方所属机构提供甲方经营情况、 财务报表、 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 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方便乙方所属机构了解和掌握甲方担保能力改变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甲方提供担保贷款, 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逐笔 另行签署担保协议。甲方自行与本协议所提及借款人签署反担保协议一份交乙方留在。被担保人用款计划经甲方审核盖章后提交乙方, 乙方所属机构在甲方与被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协议生效后, 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表外业务担保参考本协议实施。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不作为乙方是否发放贷款依据。乙方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乙方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审批条件前提下, 向甲方担保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甲方所担保贷款发放是否最终决定权在乙方,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贷款审批步骤。
第十四条: 本协议适适用于乙方及乙方各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 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使用期为壹年。本合作协议届满, 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因具体授信业务而应负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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