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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专业晋升高级职称进修学习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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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22222222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 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和《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医发〔2009〕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族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下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免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一)免服务基层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到基层定期服务: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2.在二甲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者。 4.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者。 5.海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以上者。 7.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 8.采供血机构须完成省卫生厅要求的上年度工作指标后,其工作人员才能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 (二)免进修学习人员。 援外一年以上的人员免进修学习。 三、组织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组织实施。未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派员机构结合受援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10月将对口支援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建立考评机制。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鉴定等工作。 (三)落实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与派出单位所在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对待,差旅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补助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和《关于调整艰边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等规定落实。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计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基层时间和进修学习时间。 (二)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行为。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2.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著作已正式出版)。 (二)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字数不少于5000字。 (三)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四、申报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字数不少于5000字。 (二)论文、科研要求。 论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医学“论著”认定标准。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医学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包括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属地、邮编,符合问题内容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3-8个)、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论著字数应在2500字以上)。 2.医学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医学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医学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同时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合法主流期刊(非增刊或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上,不论刊载期刊是否设置“论著”栏内,均认定该论文属“论著”。如果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该论文被编排于刊物(特指“合法”刊物)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该论文属“论著”。 (二)期刊、论文认定标准。 1.有效期刊。有效期刊是指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并能在新闻出版署网站( 2.有效论文。有效论文是指发表在有效期刊上字数不少于12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同一期刊物上发表两篇(含两篇)以上论文(论著),只认定为一篇。 (三)援外人员论文要求。 援外两年以上人员比同等人员减少一篇论文。 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印发 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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