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路工程协议协议书
工程名称: 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 B标段
发包人: 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
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包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企业
日期: 08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协议书 2
第二章 廉政协议 4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协议 6
第四章 通用协议条款 8
第五章 专用协议条款 9
第六章 中标通知书 22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23
第八章 银行履约保函 35
第九章 其她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表 38
第十章 关键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配置表 39
第一章 协议协议书
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B标段(项目名称), 已接收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企业(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 桩号K221+800~K225+688.112 , 长度 3.893公里(其中长链4.409米), 公路等级为 Ⅱ级 , 设计时速为 80公里/小时, 水泥混凝土路面, 连拱隧道 1 座, 计长 220 米, 中小桥 3 座, 计长80.62米以及其它结构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多种协议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协议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协议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
(7)通用协议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相关人员、 设备投入承诺及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
(12)其她协议文件。
3.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协议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依据工程量清单所列估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签约协议价: 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壹拾捌万捌仟叁佰伍拾元零叁分(¥55188350.03), 最终止算费用以财政审核为准。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许江伟 。承包人项目总工: 陈小强。
6.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负担工程实施、 完成及缺点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条件、 时间和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9.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开工, 工期为180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完工验收合格、 缺点责任期满签发缺点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 副本 八 份, 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副本 四 份, 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12.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章 廉政协议
依据《相关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要求,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 确保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B标段(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项目法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B 标段施工单位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企业(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签订以下协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政策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
(2)严格实施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项目名称)B标段施工协议文件, 自觉按协议办事。
(3)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 公正、 诚信、 透明标准(法律认定商业秘密和协议文件另有要求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 设置廉政通告牌, 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觉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要求行为, 有立刻提醒对方纠正权利和义务。
(6)发觉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行为, 有向其上级相关部门举报、 提议给予处理并要求通知处理结果权利。
2.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收承包人礼金、 有价证券和珍贵物品, 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承包人安排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收承包人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收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儿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儿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相关材料设备供给、 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不得要求承包人购置协议要求外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 不准营私舞弊, 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多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 珍贵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与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 2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 3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赔偿; 情节严重, 发包人提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公路建设市场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实施情况进行检验, 提出在本协议要求范围内裁定意见。
6.本协议使用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止。
7.本协议作为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项目名称) B 标段施工协议附件, 与工程施工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刻生效。
8.本协议一式十份,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四份, 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 长乐市201省道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 (项目名称) B (标段)施工协议实施过程中发明安全、 高效施工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发包人 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企业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署安全生产协议: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认真实施工程承包协议中相关安全要求。
(2)根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部署、 检验、 总结和评选。
(3)关键安全设施必需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标准, 即: 同时设计、 审批,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投入使用。
(4)定时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 立刻传达中央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验, 监督承包人立刻处剪发觉多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相关安全生产要求。认真实施工程承包协议中相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置专职及兼职安全检验人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 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需熟悉和遵守本协议各项要求,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部署、 检验、 总结和评选。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含临时雇请民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需做到纵向到底, —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 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机构, 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要求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全部职员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相关要求公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方法预防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多种合理预防方法, 预防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行为。
(5)承包人必需含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参与施工人员, 必需接收安全技术教育, 熟知和遵守本工种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时进行安全技术考评, 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 起重、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 压力容器、 焊接、 机动车船艇驾驶、 爆破、 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 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 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 项目经理必需负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 还应配置有足够消防设施, 全部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爆炸物给予、 易货或以其她方法转让给任何其她人, 或许可、 容忍上述一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 必需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施工责任人和安全检验员应随时检验劳动防护用具穿戴情况, 不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人员不得上岗。
(8)全部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时检验, 并有安全员签字统计, 确保其常常处于完好状态; 不合格机具、 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取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时, 必需制订对应安全技术方法, 施工现场必需含有相关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需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 组织制订本工程实施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假如发生安全事故, 应根据《国务院相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以及其她相关要求, 立刻上报相关部门, 并坚持“四不放过”标准.严厉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 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失效。
5.本协议正本—式二份, 副本 八 份, 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份, 副本 四 份, 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通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
本工程协议通用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章 专用协议条款
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协议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B. 项目专用协议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时, 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对“通用协议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 除“通用协议条款”明确“专用协议条款”可作出不一样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可作出不一样约定外, 补充和细化内容不得与“通用协议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强制性要求相抵触。同时, 补充、 细化不一样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和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2.项目专用协议条款编号应与通用协议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协议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协议条款”可对“通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内容(在“通用协议条款”中用“应按协议约定”、 “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等多个文字形式表示);
(2)“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协议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可能约定”, “项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情形”等多个文字形式表示);
(3)其她需要补充、 细化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协议条款中适适用于本项目信息和数据归纳与提醒, 是项目专用协议条款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中数据(供投标人确定)与本表所列有反复。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 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地 址: 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 邮政编码: 350200
2
1.1.2.6
监 理 人: (招标人另行通知)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点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项工程或工程对应部位施工前10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6)依据第15.3款发出变更指示, 其单项工程变更包含金额超出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协议价5%或累计变更超出了签约协议价3 %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12个月, 临时占地一切使用费(包含拆迁赔偿费、 青苗赔偿费、 年租费、 复耕费、 防护费、 水土保持费、 绿化环境保护费等等)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 包干使用。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期限: 开工前15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期限: 开工前2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1个月内天天罚人民币3000元; 超出1个月以上天天罚人民币5000元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协议价
11
11.6
提前交工奖金: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奖金限额: / %签约协议价
13
15.2.2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提议降低了协议价格或者提升了工程经济效益, 发包人按所节省成本/%或增加收益/ %给予奖励
15
15.4
更改为: 变更工程价格调整方法:
(一)变更工程价格增加或降低额, 应结合《补充技术规范》(若有时)相关计量支付条款要求办理, 其单价或总额价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次序确定:
(1) 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 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 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能够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 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 按招标工程控制价编审依据相关计价要求计算后, 按承包人投标时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控制价相同降低幅度计算该部分造价。采取承包人中标价与招标人工程控制价相同降低幅度计价变更工程, 施工方法须经业主同意, 监理工程师同意; 工程数量(含隶属工程数量)须经业主、 监理和承包人三方现场确定。
(4)若无定额标按时, 由承包人提出合适价格, 经发包人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认定, 但工程决算时以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5)变更工程, 根据实际发生工程数量计取100章费用。
(6)假如变更工程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确定, 经业主同意, 监理工程师能够确定临时单价或总额价, 作为暂付账款列入依据第60条要求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中, 待确定后再在其后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二)本工程采取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总价), 依据招标施工图总价包干。中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之日(领取中标通知书日期(7月27日))起28天内查对清单工程量, 查对后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包干数量, 对应总价即为协议价款, 结算时按协议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查对清单工程量, 视为默认, 协议价款不予调整。本工程仅对分项数量误差大于等于±3%项目给予调整, 分项误差小于±3%项目不作调整。中标人所报查对清单价款与经审核后价款偏差大于10%, 即(送审金额—审后金额)/审后金额>10%, 视为有意虚报。将按中标人多报金额计算审核造价咨询费用, 标准按省物价局《相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闽价()房457号)对应标准计算, 由招标人支付给审核单位, 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无预付款
17
17.2.1
材料、 设备预付款百分比: /等关键材料、 设备单据所列费用/%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 六 份
19
17.3.3(1)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对应支持性证实文件后10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金额及对应支持性材料, 报送发包人,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根据协议要求推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对应金额。
20
17.3.3(2)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定, 按当月完成(含经同意变更价款)80%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付至完成工程量90%; 工程内业资料已移交、 工程结算汇报经长乐市财政局审定后28天内, 付至长乐市财政局审定金额95%; 预留5%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留金(保修金), 至缺点责任期满。
21
17.4.1
质量确保金百分比: 月支付额 5%
23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含相关证实材料)份数: 五份
24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止清申请单(包含相关证实材料)份数: 五份
25
18.2
完工资料份数: 六份
26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27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28
19.7
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29
20.1
建筑、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 3‰
30
20.4.2
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 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2.5‰
31
24.1
争议最终处理方法: 仲裁
如采取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 长乐市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协议条款
1.1 定义
1.1.2.2本协议发包人是: 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1.1.2.7本协议监理工程师 另行通知; 签署协议协议书后, 书面通知承包人。
1.1.4.4 改为: 交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合格地经过交工验收后, 在发给交工证书上写明日期。
1.4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1)修改为: 补充协议及附件、 协议协议书及附件
(4)修改为: 专用协议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相关部分);
(6)修改为: 技术标准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相关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提供
本条款改为: 签署协议后, 发包人再提供八套施工图纸予承包人。
1.6.3 图纸修改
本条款改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工程或工程对应部位施工前14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图纸施工。没有监理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条款删除: 改为
2.3.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若有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相关资料, 应无偿、 如实、 完整地提供给承包人; 若发包人无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网及设施等相关资料, 应帮助承包人向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或购置资料, 但所需费用皆有承包人自理。
4. 承包人
4.1承包人通常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负责
本条款末尾增加:
(1)针对本项目选址地点具体情况, 对因政府拆迁征地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在投标时作出充足考虑。对因为拆迁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发生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其工期顺延, 如超出3个月以上, 根据合理工作需要留守现场人员数量支付人工工资。
4.2 履约担保
本条款修改为: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并在签署协议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以履约担保金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提交10%协议价格履约担保。完成协议价款30%退还履约担保金20%, 完成协议价款60%退还履约担保金40%, 完成协议价款80%退还履约担保金30%, 余下10%完工后28天内给予退还。如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则在交工证书签发后7天内退还。
4.3 分包
本条款修改为: 本工程不许可分包.
4.4 联合体
本条款不适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本条款第三句“……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取得监理人同意,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修改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取得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意,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若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备选人员或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项目总工备选人员未经许可擅离工地, 将按22.1.2第(11)条相关要求处理。
4.6 承包人人员管理
4.6.3本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不得更换投标承诺项目部关键人员,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 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从投标备选人员中选择。若无备选人员可换, 替换人员资历应不低于对应投标承诺人员, 但发包人将按22.1.2第(12)条相关要求处理。
增加: 4.6.5承包人项目部关键人员应严格坚守各自工作岗位, 不得擅离工地。若确因特殊原因需短期离开工地, 应事先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发包人将会不定时抽查项目部人员在岗情况, 若发觉缺岗或擅离职守, 将按22.1.2第(4)条相关要求处理。增加:
4.6.6 本条款第一款所述人员应在签署协议协议书后根据投标书中要求时间内进场, 承包人关键人员(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要求人员)应在监理人指定进场日期内全部进驻现场, 不然将按22.1.2第(4)条相关要求处理。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本条款第二句修改为: 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更换该名人员, 发包人将按22.1.2款承包人违约相关要求, 对承包人给予对应处罚。
4.8保障承包人正当权益
增加: 4.8.7 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 同时根据《国务院相关处理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相关处理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通知》(闽政[]14号)和《福州市相关深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意见》(榕政综[]20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若有拖欠,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代予支付, 并按拖欠工资额2倍处以违约金。
4.8.8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 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有效方法, 配置必需医药用具、 消毒、 测温、 通风等设施、 设备,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 信息汇报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络, 做好各项防范方法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方法而可能发生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方法不力所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增加: 4.13 协议文件中差错
当承包人在查阅协议文件或在本协议工程实施过程中, 发觉相关工程设计、 技术规范、 图纸或其她资料中任何差错、 遗漏或缺点后, 应立刻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刻就此做出决定, 并通知承包人, 抄送发包人。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遗漏或缺点, 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应发觉而有意隐瞒, 造成工期延误、 工程返工、 费用增加等多种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6.1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款改为: 需要临时占地,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协调工作。
增加: 6.1.3承包人应严格根据投标承诺配置足够数量施工机械及试验检测设备。不然, 发包人可根据22.1款承包人违约相关要求, 对承包人给予对应处罚。
7. 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在本条款末增加: 7.2.3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于负担因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和使用所引发赔偿费、 诉讼费、 损害赔偿、 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8. 测量放线
8.1.1条款中第一句“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 ……”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前15天内, ……”。
10. 进度计划
10.1 协议进度计划
本条款前两句“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和期限, ……。监理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或……”修改为“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后28天内, ……。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批复或……”。
11.4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范围: 承包人无法预见, 也无法采取方法加以防范或自然力破坏作用(指地震里氏7级及以上、 洪水、 异常气候超出历史1统计等自然灾难对本工程带来破坏作用。地震等级、 风力、 水位异常气候均以当地地震局、 水文站、 气象站提供资料为准)。但能予投保自然力风险除外。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条款改为: 工程质量验收符合现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合格标准。
增加: 13.1.4质量抽检: 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质检机构以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属质量检验监督机构或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假如质量检验结果合格由业主负担费用, 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承包人负担费用。
13.2 承包人质量管理
增加: 13.2.7承包人应为本协议施工建立强有力质量确保和质量检验系统, 开展全方面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对此, 承包人应实施国家和交通部相关加强质量管理法规与文件。
增加: 13.2.8实施质量责任终生制,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时, 应同时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推行《工程质量责任协议》约定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权利和义务及应负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建立完善质量自检体系, 配置足额含有丰富经验专职质量自检工程师, 落实质量责任制和奖惩措施, 建立有效质量自检运行机制, 确保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 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
增加: 14.5承包人必需对全部材料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 并对其经过验收材料设备负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6 试验室
承包人在工地设置试验室应取得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置试验室, 也可委托其它取得《等级证书》并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 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5. 变更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实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15.6 暂列金额
删除本条款原内容, 并改为:
15.6.l暂列金额(含安全生产费、 不可预见费、 监理工程师驻地建设费、 桥梁检验费、 桩基检测费)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 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同意每一笔暂列金额,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 工程设备或服务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监理人应依据第15.4款约定变更估价标准要求, 对协议价格进行对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 承包人应提供相关暂列金额支出全部报价单、 发票、 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除非该工作是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单价或总额价进行估价。
15.7计日工
删除本条款, 本项目不适用。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发价格调整
在协议实施期间(包含工期延长), 物价波动引发价格调整措施以下: 人工费、 钢材及水泥价格波动按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53号文和闽建筑[]18号文调整, 调整措施具体以下: (1)人工费按政策调整, 上涨或下降价差由发包人负担或受益; (2)钢材、 水泥价格承包人风险包干幅度控制在±10%以内(含), 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 其价差(即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负担。钢材、 水泥价差计算以预算价(控制价)审核期与施工期该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公布各设区市关键材料综合价, 若为区间价取平均值)差额为依据。发生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 不计取其她费用。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2 预付款
删除本条款, 本项目不适用。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将本条款第一句改为: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28日前, 按监理人同意格式向监理人提交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对应支持性证实文件。”
本条款后增加:
(7)截至上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价款;
(8)此次付款周期内已实施工程价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删除本条款(1)内容, 并改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对应支持性证实文件后10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金额及对应支持性材料, 报送发包人, 经发包人审查且报送长乐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根据协议要求推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对应金额。
删除本条款(2)内容, 并改为: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定, 按当月完成(含经同意变更价款)80%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付至完成工程量85%; 工程内业资料已移交、 工程结算汇报经长乐市财政局审定后28天内, 付至长乐市财政局审定金额95%; 预留5%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留金(保修金), 至缺点责任期满。
业主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可采取货币资金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结算方法。承兑汇票占当期应支付款25~30%, 承兑汇票承兑时限为6个月。
17.3.4 工程进度付款修正
本条款第二句修改为: 经发包人、 监理人及承包人三方复核同意修正, 并上报审计部门同意后, 应在此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确保金
删除本条款全部内容, 并修改为:
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 每期在发包人月进度付款中, 按当期完成工作量20%扣留质量确保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长乐市财政局结算审核结束后, 发包人按审核结算价95%支付给发包人, 剩下5%作为工程质量确保金, 缺点责任期第一年后退还质量确保金50%, 终止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质量确保金。
删除18. 完工验收条款全部内容, 并修改为:
18. 交工验收与完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
当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协议工作, 并合格地经过了按协议要求各项交工检测、 检验, 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要求编制好完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 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申请, 同时抄送发包人(假如还有少许因受季节影响或其她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 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部分隶属工程或剩下工作时, 需附有在缺点责任期内立刻完成这些未完工作书面确保)。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 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由质监、 设计、 管养等相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与组成交工验收小组,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进行, 并写出交工验收汇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假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 发包人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成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协议要求本协议工程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签发交工证书日期), 本工程即进入缺点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例外情况, 作以下处理:
(1)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 但一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 且不一样于缺点责任期内缺点修复, 则应缓发交工证书, 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 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成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 再发给交工证书。
缺点责任期结束后, 质检部门在交工前组织质量检验、 检测等一切费用以及组织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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