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企业与北京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企业技术服务协议纠纷【基础事实】月23日, 某电子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于被告北京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签署相关“辛集市第一中学卡号业务协议”, 约定由某企业在10月28日前完成该项目软件模块安装服务, 达成商用条件, 协议金额为5万元。协议签署后某企业依约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泰斯企业, 10月18日协议推行到期, 某企业没有如约完成。故某企业提出协议解除。以后某企业数次提出要求返还制度款项未果, 现在起诉要求某企业返还已支付款项未果, 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企业返还依约支付款项5万元及利息, 利息根据中国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及其她费用。被告某企业辩称, 某企业所述不属实, 双方签署了协议, 收到了协议款项5万元。但协议没有完成双方都有原因, 某企业安排了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调试, 在对方要求时间范围内, 某企业有能力按期完成, 但某企业认为不能按期完成并联络了另外一家企业。某企业调试了三四天, 在10月28日凌晨已经调通了, 技术人员反馈基础没有问题了。某企业确通知解除协议。鉴于双方都有过失, 仅同意退还80%协议款, 不一样意赔偿利息。【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协议是否依法成立; 2.某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协议; 前途企业是否应该依法返还协议解除以后利息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网络
3、通信技术有限企业返还原告某电子科技有限企业协议款项, 并赔偿该款项利息损失。【律师评析】1.依据现行协议法中国协议法第三条: “协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案中, 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未违反法律要求, 应属正当有效协议。2. 依据现行协议法中国协议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第九十七条: “协议解除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本案中某企业有权以未能实现协议目为由解除协议。3. 依据现行协议法中国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 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但不得超出违反协议一方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损失。”所以某企业未立刻充足推行退款义务, 给某企业造成实际损失, 故某企业要求赔偿协议解除以后利息损失诉讼请求, 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