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营协议书合作人各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合作人): 甲方: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甲乙双方为合作经营位于 加工厂(以下简称合作厂),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共同签署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宗旨: 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第二条 合作经营范围: 木材刨板加工及相关法律许可范围内与木材刨板加工相关经营项目。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 双方需要继续合作经营, 应另行签署协议。第四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1、 甲方以货币出资, 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2、 2、 乙方以实物作价出资, 乙方以实物作价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乙方作价出资实物清单以下: 3、 甲乙双方出资, 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并同由双方书面确定, 一方逾期不交或未交齐, 对应交未交出资金额计付银行利息赔偿对方由此造成损失。4、 合作期间各甲乙双方出资视为合作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合作厂资产按本协议书第九条约定结算处理。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1、 盈余分配, 每个月以双方确定书面结算为依据, 甲乙各按50%百分比分配; 2.债务负担: 以各甲乙双方确定书面结算为据, 甲乙双方各按50%百分比分担。3、 但本协议书签署之日前, 乙方
3、独自经营包含本协议约定木板加工厂对外所负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该债务不能列入本协议约定债务结算范围。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1、 入伙: 需认可本协议约定全部内容; 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同意实施本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其她法律要求入伙条件。2、 退伙: 合作人退伙需有正当理由; 合作人退伙, 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她合作人并经其她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合作厂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不管何种方法出资, 均以货币方法结算; 未经其她合作人同意而私自退伙合作人, 造成合作厂损失, 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3、 出资转让: 经营期间, 许可合作人转让自己出资, 转让时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4、 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第三人, 第三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入伙条件办理入伙手续, 第三人不愿意入伙, 合作终止。合作终止后, 合作人按本协议约定清算条款进行清算。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为合作厂责任人, 甲方管理权限是: 管理合作厂资金、 账目及合作厂经营期间收入和支出。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管理合作厂日常产品销售、 加工材料购置; 对合作厂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管理其她由合作人共同决定事项。2、 乙方权利义务: 参与合作厂经营决议制订; 听取合作厂管理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定时检验合作厂账目及经营情况; 负责协调处理合作厂对外一切纠纷事项; 共同决定合作厂其她重大事项。第八条 严禁
5、行为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或合作人授权,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厂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不然所取得利益归合作全部; 2、 严禁合作人经营与合作厂竞争业务; 3、 严禁合作人再加入其她与合作厂有竞争合作; 4、 严禁合作人从事一切有损于合作厂事务; 5、 合作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合作厂损失, 由该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合作终止1、 出现事由之一, 合作终止: 合作期届满; 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合作事务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2、 合作终止结算: 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合作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 按本协议约定百分比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 均以货币
6、计算亏损额, 合作厂现有货币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人按本协议约定百分比分担, 均由甲乙双方以货币方法偿还债务, 合作厂现有固定资产则按本条款第项约定方法处理。出现合作终止事由或因为乙方原因, 造成合作厂停业连续十五日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合作终止。合作终止后, 甲乙双方清算并处理合作厂经营期间相关债权债务以后, 合作厂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为: 乙方同意将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清单所列作价出资实物按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转让给甲方, 合作厂全部固定资产归甲方全部, 甲方有权独自经营或独自处理合作厂全部固定资产。第十条 纠纷处理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合作各方可向合作厂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全体合作人协商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有相同效力。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由合作人署名(捺手印)之日起生效。合作人各方: 甲方(署名并捺手印): 年 月 日乙方(署名并捺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