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人各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合作人):
甲方: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甲乙双方为合作经营位于
加工厂(以下简称合作厂),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第二条 合作经营范围: 木材刨板加工及相关法律许可范围内与木材刨板加工相关经营项目。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 双方需要继续合作经营, 应另行签署协议。
第四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1、 甲方以货币出资, 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2、 乙方以实物作价出资, 乙方以实物作价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乙方作价出资实物清单以下:
①
②
③
④
⑤
3、 甲乙双方出资, 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并同由双方书面确定, 一方逾期不交或未交齐, 对应交未交出资金额计付银行利息赔偿对方由此造成损失。
4、 合作期间各甲乙双方出资视为合作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合作厂资产按本协议书第九条约定结算处理。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1、 盈余分配, 每个月以双方确定书面结算为依据, 甲乙各按50%百分比分配;
2.债务负担: 以各甲乙双方确定书面结算为据, 甲乙双方各按50%百分比分担。
3、 但本协议书签署之日前, 乙方独自经营包含本协议约定木板加工厂对外所负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该债务不能列入本协议约定债务结算范围。
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1、 入伙:
①需认可本协议约定全部内容;
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③同意实施本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④其她法律要求入伙条件。
2、 退伙:
①合作人退伙需有正当理由;
②合作人退伙, 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她合作人并经其她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③退伙后以退伙时合作厂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不管何种方法出资, 均以货币方法结算;
④未经其她合作人同意而私自退伙合作人, 造成合作厂损失, 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3、 出资转让:
经营期间, 许可合作人转让自己出资, 转让时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第三人, 第三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入伙条件办理入伙手续, 第三人不愿意入伙, 合作终止。合作终止后, 合作人按本协议约定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为合作厂责任人, 甲方管理权限是:
①管理合作厂资金、 账目及合作厂经营期间收入和支出。
②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③管理合作厂日常产品销售、 加工材料购置;
④对合作厂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⑤管理其她由合作人共同决定事项。
2、 乙方权利义务:
①参与合作厂经营决议制订;
②听取合作厂管理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③定时检验合作厂账目及经营情况;
④负责协调处理合作厂对外一切纠纷事项;
⑤共同决定合作厂其她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严禁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或合作人授权,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厂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不然所取得利益归合作全部;
2、 严禁合作人经营与合作厂竞争业务;
3、 严禁合作人再加入其她与合作厂有竞争合作;
4、 严禁合作人从事一切有损于合作厂事务;
5、 合作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合作厂损失, 由该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作终止
1、 出现事由之一, 合作终止:
①合作期届满;
②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务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2、 合作终止结算:
①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合作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 按本协议约定百分比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 均以货币计算亏损额, 合作厂现有货币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人按本协议约定百分比分担, 均由甲乙双方以货币方法偿还债务, 合作厂现有固定资产则按本条款第④项约定方法处理。
④出现合作终止事由或因为乙方原因, 造成合作厂停业连续十五日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合作终止。合作终止后, 甲乙双方清算并处理合作厂经营期间相关债权债务以后, 合作厂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为: 乙方同意将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清单所列作价出资实物按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转让给甲方, 合作厂全部固定资产归甲方全部, 甲方有权独自经营或独自处理合作厂全部固定资产。
第十条 纠纷处理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合作各方可向合作厂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全体合作人协商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有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由合作人署名(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合作人各方:
甲方(署名并捺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署名并捺手印):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