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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办法201091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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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奖惩管理办法 一、 公司员工之奖励办法分为下列三项: 1、 嘉点:每加一点于当绩效奖金中加发奖金人民币5元,但每次加点不超过5点。 2、 记小功:每记小功一次于当月绩效奖金中加发奖金人民币50元。 3、 记大功:每记大功一次于当月绩效奖金中加发奖金人民币150元。 二、 公司员工之处罚办法分为下列四项: 1、 扣点:每扣一点于当月绩效奖金中扣减人民币5元,但每次扣点不超过5点。 2、 记小过:每记小过一次于当月绩效奖金中扣减人民币50元。 3、 记大过:每记大过一次于当月绩效奖金中扣减人民币150元。 4、 开除:受开除处分之员工自开除日起离开公司以后永不录用,若造成公司损失者,从绩效薪资中扣除,违法者送公安机关法办。 三、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点: 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公司资源等,成绩显著,有确实例子者; 2、 拾金不昧者; 3、 长期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 有显著善行佳话,为公司增添声誉,有具体事实者; 5、 忍受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有具体事实者; 6、 遵守厂规,讲文明礼貌堪为表率者。 四、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记小功: 1、 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研究、工作方式、技术等方面有新创意、提出具体方案或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果者; 2、 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再利用,卓有成效者; 3、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4、 检举违规或检举损害公司利益,经查证属实者; 5、 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五、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1、 遇到困难或意外事件,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处置得宜,因而减少损失者; 2、 保护公共财产或公司利益,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损失者; 3、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效率提升者; 4、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5、 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6、 及时制止重大意外事故或事件发生者; 六、 公司针对每个员工的年终考核及所给予的嘉奖次数,结合个人各个方面的能力与经验、技术、文化水平等,对其考虑晋升职位及加薪。 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点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并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 工作时间内喧哗,闲谈,窜岗,嬉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开收、录音机,玩游戏,玩弄手机,在车间进食等,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2、 妨碍公共卫生,乱丢烟蒂、果皮、纸屑,乱倒垃圾者; 3、 浪费水、电或公司的其他资源者; 4、 妨碍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者; 5、 不服从主管人员之合理指挥者; 6、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者; 7、 工作或休息时间吵闹,妨碍他人工作或休息者; 8、 不按规定穿着厂服或配戴厂证,或遗失不报及补领者; 9、 穿着拖鞋(凡后跟无绑带的一律视为拖鞋)或背心进入厂房或上班者; 10、 未知会管理人员而离岗时间过长(5分钟或以上),无合理解释者; 11、 故意弄脏、污损公物者; 12、 未经批准接打私人电话者; 13、 随地乱丢乱吐,污染公司环境,或工作态度恶劣者; 14、 拒绝门卫检查其所携带的物品者; 15、 在宿舍内或其他地方制造噪音或不雅行为影响其他员工休息者; 16、 错打、漏打工卡未经主管签核者; 17、 受通知而无故不参加各种例会、教育训练者; 18、 对主管隐瞒工作过失,以致不能及时处理者; 19、 拾获他人财物不上交,而挪作他用者; 20、 不按公司规定摆放车辆,致使车辆越线或其他不规范之现象者; 21、 没有按公司要求规范要求整理岗位卫生和维护环境形象者; 22、 发生本公司所不允许之其他行为,足以构成扣点处罚者。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并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损失公司权益者; 2、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等,而不听劝告者; 3、 未经核准接替工作先行下班,或交班早退迟到者; 4、 对稽核人员工作不配合,制造阻碍行为较轻者; 5、 因人为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或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者; 6、 在厂内推销产品,研究马经及其他赌博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电话投注、收听及观看接收各项赛事消息者; 7、 代替或授意他人打卡者; 8、 故意涂改或伪造厂证、或将厂证转借给他人使用者; 9、 未经批准接打私人电话屡教不改者; 10、 对同事蓄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协迫或恐吓行为情节轻微者; 11、 上班时间睡觉者; 12、 破坏厂公共设施、环境,引致不良影响者; 13、 生产过程中,不按质量或工艺流程要求生产,造成废品者; 14、 发生本公司所不允许之其他行为,比扣点事例情节严重者; 九、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记大过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并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 擅离职守或严重失职,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的工作指挥或安排,屡教不改者; 3、 涂改、撕毁重要文件(通告、通知、规章、章程、海报等)或损毁公物者 4、 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工艺流程,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 非经使用人及主管同意擅自使用有技术性之工具者(损坏者要负赔偿责任);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试行伪证制造事端情节严重者; 7、 擅取公司机密文件、资料,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者; 8、 未经行政部许可擅带非本厂员工进入厂区或宿舍者; 9、 因人为疏忽造成重大工伤事故者(主管连带处罚); 10、 未经允许,擅自挪用公司财物者; 11、 工作不负责,态度差导致出问题或延误工作,以致增加他人的工作量者; 12、 不按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作业指导书等操作工具或机器设备,造成机器设备损坏,或形成消防、安全隐患及事故者; 13、 违反消防安全作业,造成损失者; 14、 要禁烟区内吸烟或玩火,妄顾其他员工安全,情节较轻者; 15、 发生本公司不允许之其他行为,比小过事例严重者; 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按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即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员工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1、 一年内累计严重警告三次,二年内累计严重警告五次(含)以上者; 2、 有打架、偷窃、赌博、吸毒、卖淫、(唆使他人)敲诈勒索、嫖娼等违法行为或诈骗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3、 在厂内酗酒滋事,情节严重者; 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者; 5、 一再不听上级干部指挥,行为粗暴,情节严重者; 6、 隐瞒事实(含自身之重大疾病,若由此造成自身伤亡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一律由员工本人负责,与本公司无关)或个人资料,虚报人事记录者; 7、 造谣生事或煽动怠工、罢工、结伙纠众,扰乱公司秩序者; 8、 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条例,被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者; 9、 故意损坏机器设备、原物料、产品或其他财物者; 10、 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者; 11、 携带或匿藏刀械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厂区者; 12、 贪污受贿,有具体事例者; 13、 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14、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躺卧休息,情节严重者; 15、 严重违反消防安全作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16、 连续旷工三天(含)一月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 17、 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8、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9、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仿效他人签字者; 20、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损害者; 21、 参加非法组织或带头拉帮结派者; 22、 直属主管对属下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庇护和不作举报者,阻碍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进程者; 23、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在实施公司业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强迫员工请客送礼者; 24、 厂外斗殴、纠纷或蓄意破坏公司生产、营运秩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者; 25、 对检举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 26、 其它违反法令,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外之行为,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者; 27、 利用公司资源制造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28、 在危险区域吸烟或玩火者; 29、 殴打同事或互殴者; 30、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31、 对有以上七、八、九点行为屡教不改者; 32、 比照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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