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菇提货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96264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7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菇提货点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菇提货点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汇丰商银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菇提货点管理办法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汇丰商银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香菇提货点交收行为,保证交收业务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交收的便利快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菇交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提货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香菇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香菇交收仓库以外的香菇提货地点。提货点的设立由交易所会员机构或营业部推荐,运营中心实地核查并签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通过。   第四条  设立提货点的主体为物流仓储企业、菌菇行业企业、交易所会员机构(营业部)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设一个提货点。   第五条   提货点的基本职能    1、对运营中心配货、补货的货物查验入库;   2、提货点的存货保管;   3、根据交收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买方交易商的提货手续;   4、根据交易所、运营中心要求保管、提交存货报告及相关单据。   第六条  提货点为在库的香菇提供符合运营中心制定的存储环境:   1、面积:不少于20 ㎡ 的专用仓库;   2、温度:冷库(空调)控制在20℃以内,以15℃-18℃最佳;   3、湿度:45%以内;   4、无强光照射;   5、防鼠防虫。   第七条  提货点的管理   1、提货点须按与运营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相关费用,相关费用见交易所网站上公示。   2、提货点每日对在库香菇进行常规检查,如实向运营中心反映在库香菇的储存情况;储存过程中货物丢失、破损等现象造成的损失由提货点负责。   3、提货点为在库的香菇提供安全、防潮、防虫、卫生等保质、保量的存储环境,严禁与有毒有害及易对香菇造成污染的商品混存。   4、提货点须建立香菇出入库管理制度,明确收货人、保管人、发货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提货点须每日向运营中心提交库存报告;交易所不定期对提货点库存情况及相关运营情况进行核查。   5、提货点在发货时,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6、货物的检测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提货点必须将货物退回至运营中心重新检验入库。   7、提货点没有经过运营中心批准不能放入其他货物。   第八条  提货点库存不得低于500公斤。提货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运营中心确定并在交易所网站公布,运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自然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自然人交易商的身份证复印件、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提货码。法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提货码。     提货点应定期将买方提货人提交的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或证明、提货人的签收字据等提货资料寄送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建档备查。   第十条  提货点提供6个工作日的(从该批货物交收配对之日起计算)免费储存,超出时间运营中心向提货人收取延迟提货补偿费。   延迟提货补偿费由提货点代收,参照延期交收补偿费率现行标准执行。(对应交收办法)   第十一条 提货点向运营中心实时提交货物配送清单,运营中心应及时向提货点配送清单货物。运输费用及发运过程中的损耗由运营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提货点未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导致提货点货物质检有效期过期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提货点承担。   第十三条  运输途中承运方造成的货物丢失、潮箱、脏箱、破箱等现象造成损失的,提货点有义务配合运营中心共同向承运方进行索赔。   第十四条  提货点按月向运营中心结算提货手续费及仓储补助。   第十五条  提货点接受运营中心的日常监管,确保货物真实、交收顺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