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务)模拟法律诊断实验报告
实验名称: 刑事一审程序演练
组 别: 第 四 组
班 级: 模拟法庭晚课班
实验时间: 2015年5月18日
上海商学院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实验目的:
讲解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讲解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涉及的庭审实质性准备工作,学会分析案情、举证证明、提出质证意见、进行法庭调查、归纳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实验步骤:
一、观摩庭审视频之——《冲动的代价》视频,总结案情并分析法律关系。
二、针对案例进行庭前准备工作。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基本规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庭前准备进行模拟法庭开庭。
实验内容:
一、审判组
1.庭审提纲
2.开庭ppt
3.判决书(评议与宣判阶段)
二、公诉组
1.刑事起诉书(法庭调查阶段)
2.公诉意见(法庭辩论阶段)
3.相关证据ppt
三、辩护组
1.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
2.相关证据ppt
庭审提纲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张磊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是否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5)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入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1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被告人林伟:林伟,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职业,
家住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153号。
审判长:被告人林伟,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林伟:没有。
审判长: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告人林伟: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你为什么何时被拘留的,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林伟: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审判长: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林伟:收到了,10天前收到的。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林伟:收到了。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被告人马丽梅:马丽梅,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家住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38号。
审判长:被告人马丽梅,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
审判长: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告人马丽梅:我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因为什么何时被拘留的,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马丽梅: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审判长: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马丽梅:收到了。10天前收到的。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马丽梅: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伟、马丽梅抢劫一案。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柳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天为、审判员王天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庄亦杰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洁出庭支持公诉。京华市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刚出庭为被告人林伟辩护。京华市鸿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荣出庭为被告人马丽梅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被告人林伟,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林伟: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马丽梅,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马丽梅: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林伟,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林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马丽梅,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马丽梅: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宣布进入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发问,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询问与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书记员: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向审判长报告。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马丽梅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林伟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林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林伟:没有异议。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林伟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林伟:没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林伟进行讯问。
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讯问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是否发问。
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发问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是否发问。
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不发问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林伟带出法庭,将被告人马丽梅带上法庭。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马丽梅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马丽梅:听清楚了。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马丽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异议。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马丽梅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要说的。
审判长:宣布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
公诉人对被告人马丽梅进行讯问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是否发问。
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发问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是否发问。
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不发问
审判长讯问马丽梅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林伟带上法庭。
审判长讯问林伟及马丽梅
举证和质证:
公诉人举证、被告质证
审判长: 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是否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以及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马刚: 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杨荣: 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 开始答辩
审判长: 询问双方的代理人对对方的辩护意见是否有异议
双方的代理人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有意见的可以提出。没有异议的则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审判长告知被告在法庭上还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被告在法庭上做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本合议庭将在以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已经做出判决,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并申明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林伟,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京华市人,无业,住京华市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153号。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团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丽梅,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京华市人,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京华市人,无业,住京华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38号。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团河区看守所。
本案经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伟、马丽梅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林伟、马丽梅在京华市团河区合租的房子里商议抢钱。二被告人当晚18时30分左右在京华市团河区九龙公共汽车站附近寻找目标,被告人林伟发现一女子(被害人韩雪)手拎着包,便跟踪至纺织厂家属楼下,在被害人韩雪头部击打了一下,抢走了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手提包一个。被告人马丽梅见被告人林伟抢到物品后,与他一起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其他财物被挥霍。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为证,被告人已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马丽梅无视国法,公然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丽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规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洁
2006年1月17日
(院印)
京华市人民法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受京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关于被告人林伟、马丽梅定罪问题。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林伟、马丽梅蓄意谋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案发当晚,被告人林伟暗中跟踪被害人韩雪,趁其不备,击打其后脑,致使其当场昏倒,并强行取得被害人手机一部,手提包一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成立共同犯罪。
2、在本案中,被告人林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积极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马丽梅只是跟随林伟抢劫,而且在犯罪过程中,仍劝导被告人林伟放弃犯罪,属从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林伟、马丽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郑洁
2006年01月17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盛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伟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此次案件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并无意见,但对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林伟对原告实施抢劫我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林伟的犯罪事实较轻,而且被告人林伟只是轻拍了一下被害人的头,并未用力,也未造成伤害。
二、被告人在抢劫前虽有预谋,但并未带凶器,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告人初次涉案,且家庭困难,这也是其犯罪的原因。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注意这一情节。被告人林伟在案发后也非常后悔,且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林伟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马刚
2006年01月17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鸿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丽梅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此次案件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并无意见,但对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马丽梅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她有从轻情节请法庭考虑。
二、被告人马丽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策划者,且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
综上所述,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马丽梅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荣
2006年1月17日
证据:
1、 证人张立山证言
2、 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3、 手提包一个
4、 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5、 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报案笔录
京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京团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伟,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京华市,小学文化,无业,住京华市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153号,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团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刚,京华市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丽梅,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京华市,小学文化,无业,住京华市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38号,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团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荣,京华市团河区鸿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团检刑诉字(200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马丽梅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伟及其辩护人马刚,被告人马丽梅及其辩护人杨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于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林伟、马丽梅在京华市团河区合租的房子里商议抢钱,,二被告人当晚18时30分许在京华市团河区九龙公交车站附近寻找目标,被告人林伟发现一女子(被害人韩雪)手拎着包并跟踪至纺织厂家属楼下,向被害人韩雪头后击打了一下抢走了价值24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手提包一个被告人马丽梅见被告人林伟抢到物品后与他一起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其财物被挥霍。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被害人陈述和报案笔录,传唤证人提供了证言,出示物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伟,马丽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伟只是轻拍了被害人的头,未造成伤害,且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系初次涉案,林伟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林伟从轻量刑。被告人马丽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丽梅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从犯,请求法庭对马丽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马丽梅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刑法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是拍了被害人头部一下,其目的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并没有对其实施暴力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提出马丽梅在本案实施过程中属于从犯应轻、减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有法可依,故于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则抵判刑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08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马丽梅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07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柳雨
审判员:王天海
审判员:李天为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庄亦杰
20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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