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申报、验收评定。第三条 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申报的基本条件:1、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内的组团。2、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已建
2、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单幢高层住宅,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内的组团,或单幢入住率达6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他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3、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6、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第四条 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工作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第五条 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创建活动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3、施。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全面考评验收。第六条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和使用人意见综合评议,以打分的形式进行。第七条 市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优秀”、“示范”两个档次。按100分记,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第八条 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项目,每隔三年进行抽查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住宅小区(大厦),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评审验收,整改后仍不符合
4、达标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九条 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称号满一年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可参加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评选。第十条 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考评的申报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考评年度的9月30日前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在自评、自验达标的基础上填写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申报表,考评申报资料包括:1、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申报表。2、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工作报告。3、小区(大厦)创优方案。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筹备小组(业主代表)的评议意见。4、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6、小区(大厦)竣工平面图。7、小区(大厦)竣工综合验收报告。8、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收费标准复印件。(二)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预评预验,预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报送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第十一条 别墅区及其他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创优达标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