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进口销售协议
协议编号:
签署地点: 深圳
甲方:
乙方: 深圳市松琛实业发展有限企业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本着互惠互利、 老实守信标准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 依据《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国协议法》之要求及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
1.2 甲乙双方就实施本协议下述第二条要求进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 乙方依据甲方委托实施进口代理行为。
1.3 乙方不负担为甲方委托进口产品非乙方不妥装运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因为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 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由甲方负担。
1.4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应首先依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署协议时达成基础标准协商处理。
第二条 进口项目
2. 1 标: 乙方代理甲方从香港进口计算机整机及零部件(不含机箱、 显示器、 电源、 打印机等, 包含以上产品协议另行确定)。
2. 2 甲方编制《委托进口确定单》, 列明每批进口货物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进口单价、 产地、 装箱情况、 要求交货期等内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 1 甲方负责将每批货物具体清单、 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香港卖方发货期前3个
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 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审批手续和做进口报关准备工作。
3.2 甲方应立刻满足乙方要求, 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所需信息。
3.3 落实支付进口协议价款和相关费用, 具体方法见本协议第五条要求。
3.4 甲方应确保报关货物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进口单价、 产地、 装箱情况等相关信息真实正确, 不然, 所引发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办理货物进口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相关手续, 确定外贸进口协议商 务条款, 以乙方名义代甲方签署外贸协议。在实施进口协议过程中, 随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并会同甲方立刻采取对策;
4.2 负责将货物从乙方香港货仓提出后运抵乙方深圳仓库, 并立刻通知甲方, 方便甲方立刻安排接货, 货物在送交甲方签收前发生因为不妥装运所造成丢失、 损坏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进口协议价款、 费用及其支付和结算
5.1 进口协议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 数量和价格见本协议2.2条款。
5.2 进口综合费率为进口货物完税后人民币总价 (百分之 ), 其中包含从乙方香港仓库至乙方深圳仓库进口步骤中所发生香港至深圳深圳进口报关费、 打单费、 海关正常查车费; ,但不包含香港机场提货费、 香港境内中转费、 香港至深圳装卸货费、 汽运费、 保险费、 商检费等杂费;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暂定为1: 8.3(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依据实际情况双方再做商议)。即甲方需支付乙方综合费=进口美金额*8.3* (1+关税率)*(1+增值税率)* , 单次进口综合费不低于人民币元;
5.3 货物报关进口后, 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中国用户签署内贸协议, 协议价包含货款总额加综合费,即内贸协议总价=进口美金额*8.3*(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综合费率);
5. 4 进口协议拟订后, 甲方应按具体协议实施进度将所需费用和货款资金根据以下方法支付给乙方, 方便乙方立刻办理付款提货和进口报关手续:
(1) 甲方在乙方向境外供给商支付外币货款前三个工作日将内贸协议总额 %(百分之 )付给乙方, 方便乙方立刻办理付款提货事宜;
(2) 货物抵达目港前将内贸协议总额 %(百分之 )补足款支付给乙方, 供乙方办理报、 清关手续及支付其她海关杂费。乙方在收到内贸协议全额货款后应立刻按内贸协议金额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5 乙方应在货物抵达甲方指定中国目地后立刻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报关单复印件。
5.6 假如甲方在实施进口协议中增加订货,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对应海关综合税款及进口综合费。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 而造成增加进口步骤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负担(包含海关已出税单, 过后补征税额)。
第六条 货物交付及验收
6、 1 甲方或甲方指定外商向乙方交货时, 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 乙方按包装箱标示及装箱清单验收: 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她异样, 乙方按装箱单开箱照试验收并加封乙方封箱条;
6、 2 乙方交货时, 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 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 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她异样, 甲方可开箱清点, 照试验收;
6、 3 乙方在境外收货时, 原厂外包装完好, 乙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 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 在原厂外包装完好情况下, 甲方收货验收时发觉异常, 甲方应找境外供给商交涉, 在此情况下, 乙方可提供帮助;
6、 4 货物风险在签收时转移, 事后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 不能完全推行或延迟推行时,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该立刻将相关情况通知另一方, 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负担。
第八条 争议处理
8.1 本协议要求代理手续费不包含办理采购协议项下仲裁、 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费用;
8.2 甲乙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认真推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立刻通报相关情况和磋商处理问题措施。出现损失, 由过失方负担责任; 如属双方过失, 则应依据各自过失大小分别负担对应责任;
8.3 甲乙双方同意, 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纠纷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亦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到时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对各方均含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要求外由败诉方负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担在实施本协议中各自所发生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 对于本协议项下关键事项联络, 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络, 但事后须采取书面方法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期一年。
第十二条 假如甲乙任一方为临时性机构, 在其撤销或解散时, 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由其主管部门负担。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时均应立刻通知对方。不然, 责任方须负担由此而引发经济损失。甲乙双方通信地址、 联络人和开户情况以下: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乙 方: 深圳市松琛实业发展有限企业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3503
邮政编码: 518033
电 话: 86-8,83665599,83665388,
传 真: 86-
联 系 人: 彭向阳 ,
甲 方: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乙 方: 深圳市松琛实业发展有限企业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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