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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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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协议违约责任】从民法上看, 竞合是指因为某种法律事实出现而造成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产生, 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一个类型, 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 亦可发生在不一样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某一个违法行为, 含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双重特征, 从而在法律上造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 所以, 要正确定定民事责任, 充足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必需依据竞合行为性质与类型, 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条件、 类别与标准。   一、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分 一个违法行为即使只符合一个责任要件, 不过, 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 要求协议当事人依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协议责任适用范围。比如, 《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协议相对性”规则限制, 许可因产品缺点遭受损害协议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中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许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受害人向其没有协议关系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我们看来, 协议之外当事人, 向协议参与者提起诉讼, 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而不能提起协议违约之诉。在没有协议关系情况下, 不可能存在违约关系, 更不能够根据违约之诉提出请求。对于法律没有要求, 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 不能任意套用协议法、 民法或其她法律相关要求, 亦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来处理, 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则法律亦成了任意性规范, 等于扩大了对法律解释, 是不足取。相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关键区分, 可关键从责任后果、 举证责任、 时效等方面加以叙述。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后果区分   要审查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在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受害人在此之前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 其义务人并非特定个人。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 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权利是对人权, 其债务人就是特定协议当事人一方。协议义务内容是依据协议当事人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所以, 一些形式上双重违法行为, 依据侵权法已经组成违法, 但依据协议法却可能还未达成违法程度, 假如当事人提起协议之诉, 将不能依法受偿。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是不可避免现象, 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消除两类责任之间区分在法律上, 所以对两类责任不一样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换言之, 是依协议法提起协议之诉, 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 将产生完全不一样法律后果。   (二)侵权与违约举证责任区分   在协议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而违约方必需证实其没有过失, 不然, 将推定她有过失。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 受害人必需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一些侵权行为中, 也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依据中国民法要求, 在通常侵权责任中,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失问题举证, 而在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实自己没有过失。在协议责任中, 违约方应该证实自己没有过失, 不然, 将被判定负担违约责任。最高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要求: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 对原告提出侵权事实, 被告否认, 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发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坍毁、 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诉讼;(5)喂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6)相关法律要求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最高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第4条要求中还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相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中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免责理由, 行为人无法证实不存在因果关系, 均应负担侵权责任。相关医疗行为引发侵权诉讼, 实践中, 因为医疗机构含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掌握相关证据材料, 含有较强证据能力, 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依据举证责任分配通常规则, 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取得对应赔偿,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 愈加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立法宗旨, 对于医疗事故引发侵权诉讼, 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标准。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时效区分   中国《民法通则》要求,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要求, 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情况下, 则适用1年时效要求;货物买卖协议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期限为4年。对于侵权行为最长时效, 侵权尤其法也有特殊要求, 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要求: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缺点产品交付用户、 消费者满丧失;不过, 还未超出明示安全使用期除外。”根据这一要求, 产品侵权责任最长时效为, 不适用最长时效, 而且最长时效期间届满, 消亡是请求权实体权利, 而不是胜诉权。计算最长时效时应该注意, 在时效中, 假如产品安全使用期超出, 则应以安全使用期期限, 计算最长时效期间。实际在此明确不是通常诉讼时效期间, 而是除斥期间, 即超出该使用期间起诉, 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协议损害赔偿责任关键是财产损失赔偿, 不包含对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 损害赔偿不仅包含财产损失赔偿, 而且包含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含直接损失, 还应包含间接损失, 其损失赔偿范围含有不可预见性。  二、 有条件责任竞合  侵权行为责任为不法侵害她人权利之行为, 协议责任为债务人不推行协议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 即发生协议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协议法律制度中,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有条件, 也就是说, 不是想竞合就竞合, 想不竞合就不竞合。竞合受到法律条款限制, 受到协议签署、 推行环境限制。竞合也不能存在任何一类协议、 任何步骤之中。在产品责任案件中, 通常适用是侵权责任之诉;在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案件中, 适用通常也是侵权责任之诉;不少人认为, 在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案件中, 按侵权责任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利益, 无疑这是对, 但又是不全方面。因为, 第一, 这类案件所形成关系在以前是不完备, 甚至是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现成书面依据可循;第二, 相关赔偿方法和范围没有要求, 或者要求过于笼统, 没有可操作性, 需要经过诉讼进行完善;第三, 即使没有书面要求, 或者有内部类似要求, 往往对受害者是不利, 不便于保护受害者权益。比如, 相关电视机, 往往要求质量不合格能够退换, 如没有发生伤亡事故是可行, 一旦发生了伤亡事故, 以一台电视机作为赔偿代价, 就难以支持受害者所付出代价, 所以有必需经过侵权之诉填补协议之诉不足。所以, 往往竞合前提是现有财产损失, 又有些人身或有生命力标物伤害。综上, 对协议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有限制和制约, 仅对少许协议关系适用, 大多数情况下不适用。我们能够得出这么结论: 第一, 协议中未明确设定侵权责任, 则不应该推出肯定要追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 协议关系中能够、 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但不是在存在违约责任同时, 肯定就存在侵权责任。第二, 协议中追究侵权责任, 应该含有不可预料性, 比如机器因劣质而发生爆炸, 引发怒灾, 造成停产或人身伤亡、 财产重大损失等。能够预料到情况, 应该视为违约责任, 就应该在协议中给予明确约定。第三, 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 适用竞合只能是一次, 不可能是数次反复适用, 也不许可当适用一个责任失败或者不足后, 又补充适用另外一个责任。当选择了一个责任形式后, 不能许可回头来再选择另外一个责任形式, 这与民事诉讼法相关一事不再理标准是相一致, 也是在适用竞合时应坚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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