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模板.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493486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120 大小:246.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0页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高院案例与见解: 协议债权篇 1.履约确保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裁判要旨 履约确保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一样概念,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确保金性质是否含有赔偿性、 处罚性, 应依据具体案情和协议约定来确定。 2.对外提供担保效力认定及责任负担 裁判要旨 涉外确保协议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协议争议法律, 适用确保人住所地法; 未经同意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担保协议无效; 债务人破产, 不影响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 主协议有效而担保协议无效, 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失, 担保人负担民事责任部分, 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 3.应收账款质押不含有优先于确保受偿权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物, 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担保, 所以, 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含有优先于确保优先受偿权。 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标准和协议可推行标准 裁判要旨] 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标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案件, 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该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 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 当事人坚持不撤诉, 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推行标准。没有可推行现实性和可能性调解协议, 因不能达成处理纠纷根本目, 所以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价值功效。没有可推行现实性和可能性调解协议, 法院审查应不予确定; 已经确定, 应该再审给予撤销, 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应裁判。 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妥应担责 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 致害人与该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协议关系, 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 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6.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受同时推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在买卖协议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中, 出卖人开具发票义务系协议从给付义务, 因为该义务与协议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对应对价、 牵连关系, 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行为不享受同时推行抗辩权。 7.保险额能够双方对保险价值约定而确定 裁判要旨 依据保险法要求, 保险标保险价值, 能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也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 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赔付。 8.货运协议中托运人通知义务及赔偿限额条款 裁判要旨 在货运协议法律关系当中, 托运人负有具体、 完整地通知承运人相关货物信息义务。因托运人未尽通知义务所致承运人不能预知货物损失, 承运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9.经营活动中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区分 [裁判要旨] 对于部分含有特殊身份人, 其在经营活动中一些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职务行为, 不能仅仅依靠某一单个证据, 只有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 才能作出正确定性。 10.保险企业不严格推行说明义务应负担责任 [裁判要旨] 投保人、 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时, 保险人对保险协议条款内容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情况通知, 是签订协议基础。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应根据老实信用标准, 对保险协议条款作出说明, 使投保人正确了解协议内容, 自愿投保。假如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保险企业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协议义务, 则在保险协议纠纷中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上海协议律师 11.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正确行使 裁判要旨 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房屋确权诉讼中, 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 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 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代位而取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追偿权。2.第三人依据与抵押人约定, 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抵押债务, 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 可参考推行负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 12.交易习惯能够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裁判要旨 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 长久形成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 虽无国家强制实施力, 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故交易习惯能够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13.无效协议损失赔偿范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协议无效后, 若一方当事人对协议无效存在过失, 且对方当事人所以遭受损失, 过失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负担赔偿损失法律责任, 所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不包含在协议有效情形下经过推行能够取得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 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定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 若受害人也存在过失, 受害人应依据自己过失程度负担对应责任。(于蒙) 14.无效协议损失赔偿范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协议无效后, 若一方当事人对协议无效存在过失, 且对方当事人所以遭受损失, 过失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负担赔偿损失法律责任, 所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不包含在协议有效情形下经过推行能够取得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 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定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 若受害人也存在过失, 受害人应依据自己过失程度负担对应责任。(于蒙) 1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双务协议本质, 协议抗辩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推行对价义务, 相对方才享受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一样性质义务, 前者是协议关键义务, 后者并非协议关键义务, 二者不含有对等关系, 一方以另一方未立刻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吴晓芳) 16.推行费用过高, 守约方请求继续推行, 不予支持 依据《协议法》第110条第(三)项要求, 在推行费用过高情况下, 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推行协议, 不予支持。(杨永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 17.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应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认定协议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协议法》第125条要求, 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名称与协议性质不符合时, 应该依据协议性质确定协议类型。当协议性质难以确定时, 应该根据协议所使用词句、 协议作为协议结算依据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 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 应怎样处理协议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地方政府文件内容转化为协议内容, 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不能因文件被撤销、 失效而否定协议相关条款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 不应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冯小光) 18.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后怎样起算解除日期 依据《协议法》第96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要求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解除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依据其要求。”协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不一样, 解除协议效力起算时间点也不一样。假如一方当事人请求确定解除协议通知效力,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异议不成立, 则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 假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协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 则协议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期) 19.怎样认定协议显失公平 在审理相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纠纷时, 判定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显著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标准, 能够认定为显失公平”要求进行认定。协议自由标准要求协议应该得到主动、 全方面推行, 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有意依据其经济上强势, 利用她人窘迫、 轻率、 无经验, 致使约定财产给付不含有对价性和均衡性,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时, 为预防协议自由滥用和维护交易公平, 协议部分条款或全部协议方可撤销或变更。(载《民事审判与指导》总第35期) 20.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企业借款, 应怎样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 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 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协议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企业借款还是个人借款, 应依据借据内容、 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 由单位偿还; 借款用于个人, 由个人偿还。债主体是指向特定人。本案中, 企业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即使借据中载明当事人为自然人, 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而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企业、 借款方为乙企业以及借款用途, 应认定双方行为属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 21.妨碍举证事实推定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 本案审理包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第75条要求。该条要求是吸收民事证据妨碍规则, 确立事实认定法律推定方法。适用该条要求需要含有: 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事实已经被证据证实; 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些人; 法官推定事实内容是确定这三个条件。在含有上述条件下, 法官经向证据持有些人释明对证据持有认定及不提供证据后果, 能够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成立。本案还包含公平标准具体适用问题, 文中一并给予探讨。 22.相关先推行抗辩权认定 《协议法》第67条要求了先推行抗辩权。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义务是否存在推行上前后次序, 以及负先推行义务当事人是否存在未推行或者不合适推行协议义务情形, 是认定先推行抗辩权成立必需条件。在适用中, 需要结合相关协议条款对上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上海律师 23.为票据支付关系提供确保担保民事责任负担问题 在票据基础关系和商业承兑汇票关系即多个法律关系并存时, 当事人出具担保函承诺, 当义务人(付款人)未按期推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义务, 其确保将全款支付给权利人(持票人), 组成担保法上确保担保; 担保函承诺该“担保函自本行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本行全部推行上述义务即告自动失效”, 确保期间应认定为二年; 同时依据《担保法》第20条相关确保人享受债务人抗辩权要求, 确保担保人抗辨权范围能够延伸到基础关系。 24.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还款协议》中约定, “自双方签字、 益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是顿号, 其与《协议法》第32条“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要求内容不相同。它区分在于协议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是“或者”, 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是“顿号”。“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 只要含有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 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二者均含有才符合约定条件。 25.协议约定某期日之前推行是否包含该期日当日推行 《民法通则》第155条要求: 民法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 包含本数; 所称“不满”、 “以外”, 不包含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含本数, 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要求。如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相关部分要求、 规章表述, 对“以前”解释, 现有包含本数, 又有不包含本数了解, 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 “以后”与“以外”相近(从部分法律、 部门规章中包含“以前”、 “以后”表述以及习惯上了解, 采取否定、 相反、 排除意义, 通常不包含本数, 其她往往是包含本数)。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推行期限解释来看, 在某期日前推行也包含在该期日当日推行。所以, 就本案所涉8月31日前支付约定而言, 如无尤其约定, 应该包含本数。对本案处理, 包含相关协议解释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对协议真实意思不一样解释意见时, 人民法院应该以协议法要求相关协议解释方法作为解释协议文本内容和含义标准, 确定协议当事人共同签订协议条款真实意思, 最终作为裁判依据。 26.相关存款关系中存单效力认定问题 作为存款凭证存单, 其效力取决于存款关系真实性。当存款关系真实性被确定后, 即使存单本身存在瑕疵, 亦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值得注意一点是, 存款人是在银行正式营业场所, 由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存款手续。所以, 不能要求储户含有识别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存单和印章义务, 而应该由银行对因其工作人员过失给储户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上海民商 27.工行内部业务部门怎样负担民事责任 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置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部门, 不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不得以本身名义对外营业和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要求, 原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同意设置房地产信贷部对外营业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撤并、 改建完成。在此期限内未撤并、 改建为办事处或分理处, 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 属违法借贷, 存款协议无效。 2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纠纷认定问题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怎样把握通常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纠纷区分。区分这两种纠纷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要求》第6条要求。只要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交给用资人、 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其她凭证, 出资人从金融机构或者用资人处取得高额息差, 就能够认为当事人之间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纠纷。其中, 查明出资人收取高额息差是否是为这类纠纷定性关键。 2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纠纷案处理 实践中, 界定一个纠纷到底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纠纷还是委托贷款协议纠纷, 对正确处理该类纠纷至关关键。在确定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纠纷后, 怎样认定“指定用资人”一节就成为明确当事人责任负担问题关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 对上述问题进行叙述、 解析。、 30.存单纠纷案件性质认定与处理 本案当事人对陈立新在沙塄河信用社存入100万元及存单真实性无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存单案件若干问题解答》要求, 本案性质为通常存单纠纷。沙塄河信用杜在办理沈建国挂失、 转账过程中违反央行相关要求, 主观上存在过措, 应该负担对应侵权赔偿责任。 31.企业租赁承包协议性质及效力 在本案中关键包含对企业承包协议性质认定。在处理企业承包协议案件中, 往往会碰到怎样区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是领导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包经营行为, 企业被承包经营后, 其企业性质是否给予改变及承包经营财产怎样处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止一宗案件及中国对这类问题相关要求, 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32.三方两个法律关系怎样确定协议性质 本案性质即当事人讼争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协议纠纷, 或违约与侵权竞合, 根据协议约定和推行情况看, 本案为协议纠纷, 一审原告起诉主张对方侵权并不成立, 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诉讼请求。 33.正确定定当事人签署协议效力裁判标准 对当事人争议所依据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判定, 是人民法院正确定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前提与关键。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相关协议生效要件通常性要求。该法律要求表明, 当事人签订协议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意评判, 已经成立协议只有含有了法律要求生效要件, 才能生效, 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反之, 当事人间即使协议成立, 如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要求生效要件, 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法律要求, 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对协议生效要件判定时, 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即: 双方签订协议时, 当事人是否含有缔约能力, 如法人签订协议是否存在解散、 成立清算组织情形, 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 双方签订协议时,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有没有受欺诈、 胁迫等情形; 协议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严禁性要求情形, 有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事由等。 34.包销协议与转让协议认定与处理 当事人协议约定, 由转让方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 由受让方对外进行销售, 销售时由转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售房收入汇入受让方账户, 而售房风险由受让方负担。受让方能够自由确定销售价格, 假如销售价格高于受让价格, 则其赢利; 假如销售价格低于受让价格, 则其亏损; 假如房屋未售出或者未全部售出, 则由其无条件买断。这类协议即使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命名为包销协议, 但符合包销法律性质。即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这类协议纠纷作出明确要求, 但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35.老实信用标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具体利用 老实信用标准作为民法尤其是债法中最高指导标准或称为“帝王规则”, 对于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含有非常关键作用。以自己不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违反老实信用标准, 反而主张协议无效理由, 人民法院不应给予支持。这里协议约定义务, 当然是符正当律要求义务。假如违约方推行了协议义务。就不会出现不符正当律要求情况。另外, 本文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性质以及《担保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36.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协议 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 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怎样确定债权转让协议效力? 这是一个值得研究问题。倾向性见解认为, 从《协议法》第80条要求来看, 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协议权利。通知抵达,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 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申诸撤销协议权利。《协议法》第54条第2款要求很明确: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 受损害方有权诸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伴随民事调解书被撤销, 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包含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相关起诉与受理要求了解与适用。起诉权, 是当事人依法享受一项关键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行为相结合, 诉讼才能成立, 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审判。不过, 审判实践中, 往往发生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不含有因果关系或者起诉依据事实与理由和其最终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主张不相符情形。此种情况下, 法官正确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要求起诉与受理条件, 从中找出案件蕴涵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即: 提醒出当事人所争议法律关系关键所在, 就显得尤为关键。 本案原告临沂鑫圣园公墓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墓管理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区政府与区民政局就500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 确定其拥有该土地正当使用权。但区政府没有为公墓管理办理鑫圣园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该500亩土地使用权尚不在公墓管理处名下, 就是说, 其诉清人民法院给予确定和保护、 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民事权益, 不是公墓管理处依法应该受保护民事权益,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情形。基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使用方法律方面错误,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公墓管理处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终止推行协议处理在当事人均要求终止推行协议后, 人民法院是否给予支持要看案涉协议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只有有效协议才包含终止推行问题。终止推行后, 怎样确定当事人损失以及赔偿责任要依据当事人过失作出认定。 38.利用证据规则相关要求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认定 本案关键包含怎样利用证据规则相关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认定问题。该案系建筑工程结算纠纷, 在内文酒企业共承建宝石厂近30个工程项目, 因为双方在很多工程中施工签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备, 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难以认定。为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第73条要求精神, 结合案件情况, 判定一方提供证据证实力是否显著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证实力, 并对证实力较大证据给予确定。 39.协议效力认定与处理 认定协议效力要件应该为协议法第52条要求五种法定情形,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应只限于人大及其常委合颁布法律和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要求, 而不能将违反国务院所属各行政部门就行业管剪公布行政管理规章、 要求内容也作为认定协议效力条件。 40.判定结论应怎样采信 判定结论是指, 含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人员、 机构, 接收人民法院委托, 对诉讼中出现专门性问题, 利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惜助其她科学手段进行分析判别, 并作出判定结论。判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委托判定部门作出判定结论, 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相反证据和理由, 应该认定其证实力。但对于有缺点判定结论, 能够经过补充判定、 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给予处理。 41.诉讼时效举证与诉讼结果关系 《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要求: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此, 当事人超出法律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界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或者界定当事人“知道”、 “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 依靠于当事人自己举证。从司法实践看, 定时债权应该从约定时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不定时债权则债权人随时能够要求债务人推行义务, 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不定时债权变更为有明确推行期限债权并通知债务人,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管债务人以明示意思表示拒绝推行, 还是以默示方法表示拒绝推行义务, 均应推定为债权人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假如债权人自己举出对已不利证据, 应自行负担不利诉讼结果。 42.贷款协议效力怎样认定 贷款协议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署协议。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置自收自支事业法人, 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 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她相关金融法规要求。其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应该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关系本案关键包含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关系问题。一审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审理范围。假如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 并没有在一审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 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4条要求, 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则应通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民事可证性要求 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但对条件应该含有什么样要求, 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要求。民法理论通说能够对条件适格是否认定提供对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 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 从民事审判功效和民事裁判方法角度出发, 判定某一事实能否成为适格之条件时, 首先要看该事实是不是能够经由民事证实路径而确定。假如不能, 则该事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 44.怎样认定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依据《协议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要求, 当事人一方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是否应该给予酌减, 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 45.当事人对纠纷处理方法约定不明时诉权保护 在众多经济活动中, 当事人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往往设定有纠纷处理方法条款, 尤其是在签署制式协议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常常会忽略该条款相关内容及怎样协商处理。这就给以后一旦出现纠纷, 经过何种方法进行处理埋下了隐患。《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要求, 依据法律要求, 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国仲裁法》第4条要求,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法处理纠纷, 应该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清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要求,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5条要求, 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 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实施除外。上述要求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取或裁或审制度。 假如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方法处理纠纷, 应该有明确仲裁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有明确仲裁条款。《中国仲裁法》第16条要求.仲裁协议包含协议中签订仲裁条款和以其她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该含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必备要件, 缺一不可。不管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不清、 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生, 均不能经过仲裁方法处理纠纷。 46.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中相关释明权要求了解与适用 4月1日实施《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以下简称《诉讼证据要求》)第3条第1款要求: “人民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 促进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动、 全方面、 正确、 老实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要求: “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不一致, 不受本要求第三十四条要求限制, 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当事人能够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证据要求》第8条第2款、 第3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该”、 “通知”、 “说明”等类似表述要求了法官行使释明权情形。这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方法给予法官行使释明权一个法律制度。 现代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活动。不过, 诉讼当事人大多并不精通法律。有甚至不知法律为何物。在难以实施律师强制代理, 律师参与诉讼百分比不高情况下, 怎样保障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不足发生主张不明、 不充足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以立刻救助, 《诉讼证据要求》相关释明权要求无疑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 法官就能够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 辩论, 从而发觉案件事实真实, 为当事人平等而充足地参与民事诉讼, 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原因, 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释明权作为一个法律制度, 在中国刚刚建立。《诉讼证据要求》相关释明权要求过于标准, 远不能涵盖释明权全部内容和实践需要。法官怎样保持中立标准, 在充足草重当事人处分权, 不超出合理程度向当事人释明, 理论上均存在争议, 以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适用范围、 情形、 程度、 时机以及释明效力等掌握不一, 或因为释明不妥损害当事人权益现象。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 47.怎样对协议效力及协议是否生效进行综合评判 协议成立与协议生效是完全不一样概念。协议成立是一事实判定问题, 是指协议是否存在; 协议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关系到协议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效力。协议成立关键表现当事人意志, 表现协议自由标准; 协议生效则表现国家价值判定.反应了国家对协议关系干预。通常情况下, 协议成立时协议即生效, 但协议生效后, 如协议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没有异议情况下, 是能够推行; 但假如协议当事人在推行协议中, 对协议效力产生了异议, 则协议效力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 协议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协议效力进行评判。 48.财产侵权纠纷案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通知》中所称“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是指原告、 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不包含原告、 被告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情形。在共同诉讼中, 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属于上述通知所称“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与她人之间诉讼, 故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管辖。 49.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收购和处理银行不良金融债权, 含有较强政策性。银行不良金融债权转让, 不能完全等同于通常民事主体之间债权转让行为, 含有高风险、 高收益特点, 与等价交换市场规律有较为显著区分。不良债权交易实物资产, 不是通常资产买卖关系, 而关键是一个风险与收益转移。二、 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 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可回收百分比各不相同, 而资产包一旦形成, 即含有不可分割性。所以, 资产包整体买进后, 如需解除协议, 也必需整体解除, 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债权变卖获益后, 又经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协议, 将资产包中其她债权返还,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是公平合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顺利转让, 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百分比作出承诺和规范情况下, 受让人以协议预期盈利目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协议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0.协议解除返还不妥得利、 赔偿损失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企业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国协议法》第九十七条要求: “协议解除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 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请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协议解除造成协议关系归于消亡, 故协议解除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而是返还不妥得利、 赔偿损失等形式民事责任。 51.采矿权纠纷案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企业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 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当事人在网站公布公开拍卖推介书行为, 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协议关系, 且双方对协议约定内容产生争议时, 该要约邀请对协议解释能够产生证据效力。 二、 公平标准是当事人签订、 推行民事协议所应遵照基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相关公平标准要求, 确立了协议推行过程中情势变更标准,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 “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 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改变, 继续推行协议对于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协议目,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公平标准, 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 因为无法预料自然环境改变影响造成协议目无法实现, 若继续推行协议则肯定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协议收益, 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担全部投资损失, 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协议部分条款, 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52.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 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 裁判摘要 所谓事后抵押, 通常是指债务人有多个一般债权人, 在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 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 濒临破产、 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肯定造成其降低或者丧失了推行其她债务能力, 损害了其她债权人正当利益。所以, 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 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取得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已经取得该价款, 应该依法给予返还。 53.协议内容可对以前发生事实进行确定、 补充、 完善和评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署民事协议含有复杂动机、 目和作用, 协议除确定具体交易关系外, 还能够含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即当事人经过协议对以后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导; 协议还能够含有确定和评价作用, 即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双方既往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目和作用加以确定、 补充、 完善和评价。 54.借款协议纠纷案中表见代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包含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要求》,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私自使用单位公章、 业务介绍信、 盖有公章空白协议书以签署经济协议方法进行犯罪行为, 单位有显著过失, 且该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单位对该过失行为所造成损失, 依法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 用人失察、 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 属于单位含有显著过失具体表现。 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足理由相信行为人含有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应根据协议约定负担其与相对人之间民事责任。但假如协议系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则协议依法为无效协议, 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协议法相关表见代理要求。 55.借款协议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确保和通常确保相区分关键标志在于: 通常确保确保人享受先诉抗辩权, 即债权人必需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经强制实施仍不能得到清偿情况下, 方能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 而连带责任确保确保人不享受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情形下, 不再适用相关确保期间要求营销协议纠纷案 56.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企业营销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三条要求, 人民法院应该在具体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 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包含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 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她诉讼除外。 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四条要求, 协议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应该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法律和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为依据。 57.居间协议纠纷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企业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企业、 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协议纠纷 裁判摘要 一、 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 因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在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她被告假如认为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应该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 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管辖权已经确定, 即使受理案件人民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